旅遊管理方面碩士畢業論文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人們生活質量不斷提高,在眾多的休閒生活方式中,外出旅遊越來越為人們所青睞。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旅遊飯店物流業發展戰略

  摘要:一種旅遊飯店產品的採購、週轉、庫存、保管以及送達最終消費者手中的全部流通費用佔用品總成本的30%左右。如能尋求優良的物流通路,降低物流通路成本,提高分銷效率,創造比競爭對手更具競爭優勢的產品價格與服務。

  關鍵詞:旅遊飯店 物流 對策

  目前,旅遊飯店行業已進入劇烈競爭的狀態。單價格競爭已沒有太大的利潤空間了,競爭的焦點逐漸轉向流通環節。更多的旅遊飯店產品是靠服務、保證、運輸、承諾等來創造溢價效果。旅遊飯店物流不僅延伸了旅遊飯店產品,而且增強了旅遊飯店產品的市場競爭力。高效的旅遊飯店物流系統可以協調旅遊企業和旅遊運輸企業與不同地理位置的區域銷售量之間的配合,以實現最低與最合理的物流價格。

  一、旅遊飯店物流的定義及作用

  旅遊飯店物流是使旅遊飯店產品在需要的時間到達需要的地點的經營活動,亦即旅遊飯店產品從供應地向接收地的實體流動過程。根據實際需要,旅遊飯店物流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加工 、配送、資訊處理等實施有機結合。旅遊飯店物流表面上是旅遊飯店產品的流動,背後是有關客戶的需求、服務、庫存的資訊流動,而實際上是旅遊飯店利潤的流動。

  物流成本是以相反方向互相影響的。一個部門或環節的速度的加快或成本的降低會導致另外一個部門或環節速度的下降或成本的增加。為了克服流通過程中的種種障礙,加快旅遊產品的流通速度和降低流通成本,旅遊企業上下的每位員工都要意識到自己行為對企業總體的影響。必須注重相關性,將計劃、採購、零售點統統捆綁在一起,從整個物流鏈的角度出發作為一個整體去評估績效。

  應優化物流全過程。旅遊飯店應將從供應商到庫存到零售店的配送中心,以儘量減少發生在中間環節的處理費用。如熱銷的飯店產品應該在配送中心保持足量的庫存,並根據銷售情況整箱補貨;對一些價格昂貴、銷售較慢的旅遊飯店產品則應該拆箱後分件補貨;對一些佔地較多或搬運費力的貨品應儘量減少中間的處理環節,或直接由供應商供貨。做到整個物流環節的成本最優化。

  有效利用物流資訊進行預測。電子商務的發展使旅遊飯店產品的採購、下單、確認、資訊的傳遞全部實現電子化,旅遊飯店產品生產企業與銷售渠道的溝通將更加通暢,使得物流更加高效、準確、節約。若將物流鏈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則旅遊飯店產品的銷量將很容易預測到。銷售較慢的必須在過時前及時清倉處理,而銷路看好的則必須及時發現和及時補貨。

  二、中國旅遊飯店物流市場發展的戰略

  發展現代旅遊飯店物流業,提高流通效率,實現零庫存,可以減少旅遊飯店企業的沉澱資金,促進旅遊經濟實現良性迴圈,提高旅遊飯店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加強政府的巨集觀管理力度。國家或地區的產業結構、經濟佈局、巨集觀政策等都直接影響旅遊飯店物流的運作效果。為了使我國旅遊飯店物流市場健康地發展,迫切需要各級政府加強巨集觀管理,借鑑國際先進的經驗,打破區域限制,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

  發展第三方物流企業。第三方物流是由旅遊飯店產品供、需兩方以外的企業提供物流服務的業務模式,是在供應鏈中,物流企業以合同的形式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客戶所需全部或部分的物流服務。目前我國旅遊飯店物流業尚處於起步階段,大多數國內的第三方物流企業目前在市場上缺乏主攻方向。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和旅遊業的發展,旅遊供應鏈的社會分工將日趨專業化,迫切需要加快旅遊第三方物流企業的發展。

  建設旅遊飯店物流的全國資訊平臺。建設旅遊飯店物流資訊平臺,可有效地提高整體購買力,降低運輸成本。目前我國旅遊飯店企業的規模普遍較小,只能單槍匹馬地採購、運輸飯店產品,那麼採購的飯店用品與原料等自然價格會很高,產品質量也不能保證。全國旅遊飯店物流資訊平臺的建設和維護可通過中國旅遊飯店協會來負責,運作模式可採取會員制的形式。吸收各旅遊飯店供應商、旅遊飯店、物流企業等為會員。各會員單位可以把有關旅遊飯店需求、供應及相關服務資訊在網上釋出,尋找合作伙伴。全國性的旅遊飯店物流資訊平臺的建立必將促進我國旅遊飯店物流企業良性發展,獲得應有的經濟規模和預期的投資回報。

  參考文獻:

  [1]畢玉平.我國汽車生產企業物流發展對策J.鐵道運輸與經濟,2005,8:23-25.

  [2]張燕明.第三物流-流通業中的新興業態J.重慶郵電學院學報,2006,1:32-34.

  篇2

  淺談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架構

  摘 要 現代旅遊業是我國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旅遊法》追求的是法律正義,但是公正的司法無法做到迅速解決旅遊糾紛,很難做到雙方當事人百都滿意。旅遊糾紛日益成為我國現代旅遊業健康發展的阻滯。完善的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能夠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分擔作用,迅速平衡糾紛雙方之間的利益,為現代旅遊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關鍵詞 旅遊業 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可行性 架構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人們生活質量不斷提高。在眾多的休閒生活方式中,外出旅遊越來越為人們所青睞。旅遊業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旅遊業的蓬勃發展,旅遊糾紛頻發,且日益成為旅遊業健康發展的阻滯。《旅遊法》於2013年10月1日生效,它從糾紛預防、糾紛解決等方面為旅遊業的有序、健康發展保駕護航。但是,旅遊糾紛當事人對司法處理結果是否滿意並不是旅遊法的根本出發點。公正的司法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旅遊糾紛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衝突,也很難做到雙方當事人百分百滿意。

  所謂百分百滿意的糾紛解決方式應當保障糾紛雙方的利益不受損。旅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便是筆者要論述的旅遊糾紛解決新機制。筆者從旅遊保險角度出發,架構新的旅遊風險分配機制。這一機制充分考慮現代旅遊業的特點,發揮現代保險業的風險分擔作用,因勢利導,繞過旅遊糾紛中的矛盾衝突,通過保險彌補糾紛雙方的利益損失,進而更迅速、妥善的解決旅遊糾紛。

  一、現代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概況

  由於現代科技的發展,人類社會中出現越來越多的高危活動或行業,出於對未來社會安全的擔憂,強制責任保險逐漸從傳統的責任保險中分離出來,演變成為一種在政府主導下、由特定義務主體必須購買的保險品種。這種新的責任保險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自願和契約自由的法律精神,但是其強大的風險分擔功能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強制責任保險的產生與擴張是現代經濟發展的需要。

  強制責任保險理論是模仿社會保險的基本原理,把人類進步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損失,強制性納入商業保險的執行軌道中,充分發揮保險分散風險和保障社會的功能,通過社會合力克服人類文明程序中所無法避免的損失。

  保險業中,根據保險實施形式不同,可分為強制保險和自願保險。經濟生活中的絕大部分保險屬於自願保險。只有涉及重要的社會公共事務或者社會危險係數比較高的行業才可能需要強制保險。那麼,究竟何種法律形式的“強制”才能稱為強制責任保險呢?

  《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由此法律條文推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為強制保險,除此之外為自願保險。

  強制責任險的種類與各國經濟發展情況密切相關。世界各國在強制責任險立法上都是根據本國具體情況出發的。保險實務中,不同國家對強制責任保險所適用領域既有重合也有差別。

  首先,各國在強制責任險立法態度上是一致的。強制責任險的立法目的是平衡社會各方利益,保障受害人獲得賠償。在涉及特殊風險、公共責任風險的領域,通過立法形式確定強制責任險制度是各國立法的一致態度。而且,在強制性規則的制定過程中,法律對強制責任保險的投保主體、法律責任以及強制責任保險的運作方式都進行了較為縝密的安排。

  其次,各國在強制責任險立法領域是有相同點的。根據各國強制責任保險立法規定,各國強制責任保險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是機動車強制責任險。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領域是各國立法中強制責任險立法最常見的領域。機動車強制責任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無論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有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的規定。

  二是員工賠償與僱主責任險。員工賠償與僱主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僱主。僱員在受僱期間從事業務時因意外導致傷、殘、死亡,或僱員患有職業性疾病,並且以上經濟賠償責任應由被保險人僱主承擔,員工賠償與僱主責任險即以此種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此種強制險在英美法系國家立法中有規定。在我國,僱主責任保險屬自願責任保險範疇。

  三是其他特殊領域強制責任險。不同立法者對於不同行業風險係數有不同觀點。哪個行業或職業需要強制責任險各國立法不一。例如,美國的強制責任險中還有環境責任險、醫療責任保險以及律師責任保險等。德國的其他強制責任險還包括航空器強制責任保險、核設施運營強制責任保險、藥品瑕疵強制責任保險、狩獵者強制責任保險。臺灣地區立法則將其他強制責任險概括為公共責任保險,內容也不外乎一些特殊行業,例如環境保護、公共意外責任等領域。

  二、我國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分析

  在我國旅遊實務中,法律、法規關於旅遊業責任保險的強制規定很少,大多都是嚴格按照自由契約的精神,由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協商訂約與否。目前我國旅遊市場糾紛頻頻,完全自由的旅遊保險市場已經不適合我國現代旅遊業發展,無法為對我國現代旅遊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一我國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旅遊業強制保險主要有旅遊意外保險和旅行社責任保險兩類。

  首先,旅遊意外保險是強制性保險。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該法規第二十一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遊客意外保險的辦理,用了“應當”一詞,證明了遊客意外保險的強制性。   其次,旅行社責任保險是否屬於強制責任險則是有爭議的。爭議的重點是強制保險中的“強制”一詞的理解。即究竟何種法律形式的“強制”才可以稱為強制險。《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要求旅行社必須購買的保險,其內容為負責旅行社在經營中由於旅行社的責任應當承擔的對其遊客的賠償責任,包括人身賠償和財產賠償。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旅行社。

  持否定意見的學者認為,旅行社責任險雖然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而是部委規章。持否定意見的學者根據《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認為旅行社責任險不屬於強制責任險範疇。

  筆者認為,《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是保險實務操作中的重要規則。在保險實務中,旅行社責任保險是當做強制保險予以規範的。法律是上層建築,是為社會經濟生活服務的。基於不同的出發點,對法律條文的解讀應允許有所不同。如果基於法律理論,探討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法律性質,我們可以嚴格認定旅行社責任險屬於任意險範疇;如果基於旅遊業實務需要,探討旅遊行業強制責任保險內容,則應當不拘泥於文字理解,做出文義解釋,認定旅行社責任險為強制責任險。

  二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重要作用

  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更多的人不會在事故未發生時主動購買責任保險。因此,旅遊業強制責任險“強制性”購買非常重要。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一般是針對旅遊市場主體而設定的,強制責任險的購買人一般為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

  1.強制旅遊市場主體投保,確立風險規避機制

  出於對風險的厭惡,責任保險的潛在責任人會非理性地排斥購買保險,這是強制責任保險產生的原因之一。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社會經濟生活的複雜化,生活中個人的選擇更多表現為非理性。法律尊重個體自由,在此前提下,為了維護個人和社會他人基本利益,法律需要針對特定的義務主體採取強制性手段,以更好的“糾正”現代強大技術下“弱勢”個人的非理性選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這就是通過強制方式確立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風險的規避機制,以應對現代社會日益嚴重的交通事故危害。

  2.彌補旅遊市場主體對風險等級的評估不足

  旅遊市場主體在較為理性的時候,會選擇購買某種責任保險,以分散可能出現的風險。但由於個體對某行業的風險估計常常是不準確的。一般而言,基於個人財產狀況,個體對風險的評估常常是中性的。由於旅遊市場主體無法對其面臨的潛在風險和投保收益做出正確估算,就有可能出現風險評估不足的問題。旅遊業強制責任險可以彌補此不足。

  3.解決執行難問題

  由於旅遊市場主體在承擔責任時,可能沒有經濟能力或經濟能力不足,即便法院判決賠償,受害者仍可能會得不到足額的賠付。強制責任保險則有望在此情形下保障對受害人的有效賠償。如果預期損害大大超出市場主體的經濟能力,那麼市場主體只會根據他自己的經濟能力選擇購買保險。顯然,市場主體只須考慮一個風險,即他至多失去自己的財產,且據此為自己設定注意標準。這種狀況導致在責任糾紛中,市場主體考慮到的風險僅限於他個人財產的損失,對受害人可能的財產損失則忽略不計。

  4.加強對第三者利益的特別保護

  保障第三人因損害獲得的賠償權利的實現,這是筆者設計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的出發點。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是一種制度安排,它是政府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提供的一種保險制度,以確保在特定情況下的第三人的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規定,旅遊市場主體負有投保的義務,使得第三人利益保護具有了制度上的保障。

  5.社會效益最大化

  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採用的是市場化的運作方式,但它的運作並不以營利為目的。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的實施只是出於對旅遊市場主體的保護和考慮旅遊業發展的需要。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的重要功能是取得社會效益。在強制保險實踐中,保險費率的設定遵循不盈不虧的原則。這一原則在大多數國家或地區是強制保險立法中是通用的。任何從強制保險經營中所獲得的收益都要被留存、積累下來。如果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方面有損失或者盈利,監管機構應當及時調整費率的設定,從而保證保險公司達到不虧不盈的水平。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是採用商業模式經營,通過市場化的運作方式,促進旅遊市場主體效益的最大化。

  三、我國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完善

  在利益的天平上,損害哪一方的利益都會引起失衡。最好的解決糾紛方法是達到糾紛雙方均滿意的效果,即使雙方利益均不受損。在旅遊市場主體之間出現利益糾紛時,各方皆不受損的方法就是藉助保險制度的強大優勢,將利益衝突通過保險分散於社會,消於無形。

  一擴充套件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只有旅行社責任險和遊客意外保險。旅行社責任險將賠償限制在“旅遊者人身、財產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範圍內,其賠償範圍非常小。

  旅遊合同履行過程中,會更多的涉及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與旅遊服務提供者即旅遊輔助人三方的交往。一旦發生糾紛,責任屬於哪一方很難迅速界定。在旅遊實務中旅遊糾紛一旦發生,要麼旅遊行政機關介入,要麼仲裁,要麼訴訟。旅遊行政機關解決旅遊糾紛的優點是迅速,但是有裁判員兼運動員的嫌疑。而且,由於旅遊行政機關的地方性,其公正性並不被眾多遊客所認可。仲裁與訴訟則很難實現迅速解決糾紛,這不符合短期旅遊者的旅遊需要。

  因此,擴大旅遊業強制保險範疇,將旅遊市場主體均納入強制保險的範疇非常必要。在發生旅遊糾紛時,如果有強制保險存在,旅遊糾紛雙方的利益失衡可以由保險賠償彌補。至於究竟由誰來承擔過錯責任,則可以在旅遊糾紛處理結束後,由相關受損主體通過司法手段進行追究,以恢復社會公平,實現法律正義。

  二擴充套件旅遊業強制保險的可行性

  以未雨綢繆的方式提前購買保險,為未來可能出現的利益失衡買單,這是保險的精華所在。就我國旅遊業現狀來說,擴大旅遊強制保險的範圍是否具有可行性呢?擴大旅遊強制險的範疇會增加旅遊市場主體的經濟成本,經濟成本的增加會不會超出各方當事人的承受範圍,進而對旅遊業造成不良影響呢?

  眾所周知,在規模性發展的行業裡,保險業才能迅速發展起來,並形成行業互動的良性迴圈。我們都熟悉的機動車強制責任險正是基於大量的機動車事故才得以確立。在該強制責任險制度中,保險公司得益,投保人降低損失,受害人及時得到賠償。目前,我國旅遊業已經進入了規模發展的階段,現代旅遊業完全具有了類似機動車輛使用的規模。

  擴大旅遊業強制險雖然會增加各方成本,但是對各方當事人來說絕對不會超出承受範圍。相反,一旦確立這項強制保險制度,旅遊各方當事人的收益將是非常可觀的。對於旅遊經營者來說,增加不多的保險費,可以將旅遊服務質量提高一個臺階,切實的將遊客捧為上帝,其結果就是眾口皆碑的稱讚,旅遊服務品牌可以促進旅遊市場的良性發展,經營者是最大的受益者;對於旅遊者來說,增加不多的旅遊保險費用,享受更舒心、優質的旅遊服務,即使是異地糾紛,不需要戒備,也不需要拔劍弩張。微笑的旅遊服務是自始至終的,旅遊者可以更自在的瀏覽大好河山,放鬆身心,享受旅遊的樂趣。

  可以說,在旅遊業蓬勃發展的現代,擴充套件旅遊業強制保險制度具有非常高的可行性。充分發揮旅遊業規模發展的優勢,利用規模效應引入大範圍的強制責任保險,可以促進旅遊業更健康發展。

  三我國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架構

  旅遊市場主體主要有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又包括旅行社和旅遊服務提供第三方也稱為旅遊輔助人。我國現行旅遊實務中已經有旅行社強制責任險和遊客意外保險兩種強制保險,這兩種強制責任保險在旅遊市場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在旅遊輔助人責任保險領域,我國旅遊立法卻出現了缺失。

  1.設定旅遊輔助人強制責任險

  旅遊輔助人強制責任險缺失的主要原因是旅遊輔助人並不是一個固定的群體或行業。任何一個商家都可能成為提供旅遊服務的旅遊輔助人。而且,任何一個商家都不可能只是提供旅遊相關服務。因此,旅遊輔助人只是旅遊行業中對提供旅遊服務的商家的一個籠統稱呼。旅遊輔助人與旅行社具有長期合作關係,旅遊輔助人在旅遊活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不可或缺。

  但旅遊輔助人不是旅遊合同當事人,在出現旅遊糾紛時,旅遊者無法基於旅遊合同向旅遊輔助人主張違約責任。旅遊者與旅遊輔助人之間的糾紛可以是合同糾紛不是旅遊合同,而是其他合同和侵權糾紛。如果是合同糾紛,即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究旅遊輔助人的違約責任。旅遊輔助人與旅遊者的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旅行社與旅遊輔助人侵權行為的關聯程度,分成兩類:一種是旅行社與旅遊輔助人的共同侵權,旅遊者可以通過追究旅行社侵權,最終通過旅行社強制責任險來解決;一種是旅遊輔助人的加害給付即非共同侵權,因為不構成共同侵權除非旅行社在選擇旅遊輔助人時有重大過錯,此時,旅遊輔助人獨需要立承擔責任。

  旅遊輔助人強制責任險制度可以通過保險將雙方的利益衝突平衡。而且,旅遊輔助人強制責任險的設定非常簡單。只要將旅遊輔助人蔘加強制責任險做旅行社選擇旅遊輔助人的條件之一,便可以解決旅遊輔助人強制責任險的實際操作問題。

  2.旅遊侵權責任保險分析

  旅遊侵權根據責任人不同,可以分為旅遊經營者侵權、旅遊輔助人侵權和第三人侵權。這裡只討論第三人侵權責任保險。

  第三人侵權是指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輔助人以外的人侵權。第三人可能是旅遊團內的其他旅遊者,也可能是和旅遊活動毫無關係的人。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有兩種主張權利的方式,旅遊者可選擇其一:一是基於旅遊合同,向旅遊經營者主張違約或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二是基於侵權向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旅遊實務中,旅遊往往是跨地域的。旅遊者具有異地、流動、陌生等特徵。受害旅遊者無法確定侵權人賠償能力,往往會選擇追究旅遊經營者的違約責任或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在受害人選擇追究旅遊經營者違約責任時,旅行社強制責任險就可以發揮作用,用保險金來彌補受害方的損失,均衡雙方利益,迅速而妥善的解決旅遊糾紛。

  另外,由於第三人不是旅遊中的確定的某個人,即使設定了第三人強制責任保險,也是很難操作的,沒有必要也無法設定第三人侵權責任保險制度。

  綜上所述,完善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機制,擴充套件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範疇,完全符合我國現代旅遊市場發展需要。完善的旅遊業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可以從根本上解決旅遊糾紛矛盾,建立和諧的旅遊環境,促進我國現代旅遊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黃恢月.旅遊合同糾紛實務解析.中國旅遊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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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郭鋒,胡曉珂.強制責任保險研究.法學雜誌.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