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戰略管理論文
在現行法律環境下,企業將日益重視智慧財產權風險管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論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管理機制的構建
摘要: 在一個階段的評價結束後,要及時對評價結果特別是測評結果進行綜合分析,既要總結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又要找出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並針對不足之處深入查詢根源,制定完善制度的措施,根據反饋資訊對培訓的課程和方法等進行相應的調整,以強化智慧財產權反饋資訊的運用。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管理機制
一、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評價指標及模型的構建
一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評價模型的選擇:柯氏四級培訓評價模型
1.柯氏四級培訓評價模型的地位在西方國家,培訓專案的評估方法及模式已形成相當完善、科學的體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D.L.Kirkpatrick。他的“Kirkpatrick評價模型柯氏四級培訓評價模型”在西方得到了廣泛的應用。這種評估工具較為實用,它不僅要求觀察學員的反應和檢查學員的學習效果,而且強調衡量培訓前後的表現和公司經營業績的變化。因此,該模型的評價框架被許多國際公司廣泛接受,並且影響較大。在對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進行評價時,我們選擇了該模型作為評價的模型和方法。
2.柯氏四級培訓評價模型的基本框架柯氏將評估活動分為四個層次,即反應層、學習層、行為層和結果層。
1反應層次主要評價學員對培訓的滿意程度,其內容包括對培訓的師資和培訓課程、培訓設施、培訓的方式方法以及自己收穫的大小等方面的看法。反應層評估是在培訓專案結束時,通過問卷調查或評估訪談等形式來收集受訓人員對於培訓專案的效果和有用性的反映。
2學習層次主要評價學員對培訓內容的瞭解和吸收程度。這裡的“學習”僅指學員理解並掌握的知識和技能,而不考慮這些知識和技能在工作中的運用。學習層評估可以採用筆試、實地操作和工作模擬等方法來考查。組織者可以通過書面考試、操作測試等方法來了解學員培訓後,在知識以及技能的掌握方面有多大程度的提高。
3行為層次主要評價學員對培訓內容的應用和熟練程度,其目的在於瞭解學員是否真正掌握了課程內容並運用到了工作中去。這一層次的評價是在培訓結束後的一段時間裡,由學員的上級、同事、下屬或者客戶等觀察他們的行為在培訓前後是否發生變化,是否在工作中運用了培訓中學到的知識。這個層次的評估可以包括學員的主觀感覺、下屬和同事對其培訓前後行為變化的對比,以及受訓人員本人的自評。
4結果層次主要評價培訓內容使學員個人績效及其組織績效提升的程度。效果的評估即判斷培訓是否能給學員所在單位的經營成果帶來具體而直接的貢獻,比如產量的增加、質量的提高、成本的降低、利潤的增長和投資回報的增加等。效果層評估可以通過一系列指標來衡量,如事故率、生產率、次品率、員工士氣以及客戶滿意度等。通過對這些指標的分析,管理層能夠了解培訓所帶來的收益。
3.應用柯氏四級培訓評價模型應注意的問題
1從反應層評價到結果層評價是一個從低階到高階的過程,每一低階層次的評價結果都是高一級層次的基礎,培訓評價應從反應層評價開始,逐級進行。同時,從反應層到結果層評價也是一個難度逐漸加大的過程,需要逐漸加大人力物力來開展評價,其評價的意義也隨層次的上升而逐漸增強,一級評價意義最低,四級評價意義最高,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要儘量從低階逐漸做到高階評估。
2培訓評價應該是系統性的評價。影響培訓成效的因素較多,培訓過程的每一個環節都對結果造成影響,任何單一的或階段性的評價都很難得出客觀的、全域性性的結論。因此,在建構培訓評價指標體系時既要重視總結性評價,又要重視過程性評價,必須整體設計,綜合評價。
二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評價體系的構建
完整的培訓評價體系包括指標系統、權重系統和評價標準系統三部分。指標是根據評價目標而確定的具體條目,不同層級的指標按照一定的邏輯關係組合在一起就構成指標系統。權重是表示某一評價指標在整個評價體系中重要程度的量數,按照每一指標在整個指標體系中的重要程度,對每一指標進行賦值,就是確定權重的過程,全部權重值就構成權重系統。評價標準是對末級指標達到要求的程度,在數量和質量上制定的判斷準則和尺度,全部評價標準就構成標準系統。可見,建構培訓評價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
1.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評價體系構建的技術路徑
1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評價指標確定的方法。在指標體系的構建中,我們將智慧財產權培訓專案評價的相應指標按照培訓評價的邏輯結構,結合柯氏四級培訓評價模型的四級評價框架,設定了四個一級指標,分別為學員的滿意度、學員的學習結果、工作中行為的改變,以及個人績效與組織績效的提升程度。在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的二級指標時,可以採用“頭腦風暴法”進行發散性思維,也可以採取“因素分解法”按照培訓評價內在的邏輯結構逐級分解,提出初擬指標。初擬指標確定後,就要對初擬指標進行篩選,把那些符合設計原則、反映培訓評價本質要求的指標保留下來。通過逐級篩選確定各級指標,最終形成培訓評價的指標系統,並將其有機地組合在一起,構成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的評價指標體系。
2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評價指標權重的確定。以同一層次為基準對評價指標體系中的每項指標分配權重。確定權重可以採取“特爾斐法”,即通過多次彙總整理專家意見確定指標權重;也可採取“層次分析與矩陣對偶法”,即通過區分各級指標影響評價目標實現的相對重要程度,將判斷結果以數值形式表示,構成判斷矩陣,然後經過運算確定同一層次指標相對重要程度的權重值。不同層級指標權重的集合就構成權重系統。
2.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根據前述方法,我們設計了四個一級指標和11個二級指標,並賦予相應的權重,初步形成了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評價的指標體系框架。
1學員的滿意度。在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結束當天,通過培訓調查問卷、學員訪談,以及綜合對學員現場表現的觀察評估來衡量學員對培訓的師資隊伍、培訓內容、培訓模式、培訓教材、培訓條件以及培訓組織管理等工作的滿意程度。
2學員的學習結果。在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結束後一段時間內容,通過筆試、實際操作等方式,來評價學員對培訓課程中所學知識、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學員對該培訓的接受程度。
3工作中行為的改變。在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結束後一段時間,通過學員的同事和客戶等群體的觀察和測試,對學員在培訓後在工作中行為的改變情況進行了解和評估,主要評價學員在經過智慧財產權培訓的基礎上,在工作中主動運用培訓所學到的知識和技能的基本情況。
4個人績效與組織績效的提升程度。培訓結束後的一段時間內,對學員的工作績效和組織績效進行評估,評估學員是否很好地運用所學知識來提升個人及組織的績效。此外,還可採取問卷、訪談和行為觀察等方式,進行學員個人績效、團隊績效和組織績效的評估。
二、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評價反饋機制的構建
一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評價反饋的原則
1.客觀、科學的原則反饋的資訊必須是客觀真實的資訊,應不受各階段檔案資料的束縛和專案干係人的影響,真實地反映和評價專案的問題和改進措施建議。
2.及時、方便的原則反饋的資訊可能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因此評價後的資訊應及時送達,以及時對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的專案、課程內容或者方式方法進行相應的調整。同時,反饋的資訊應當是系統的、有針對性的、簡明扼要的資訊,而不能是原始資料的傳遞,即在對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進行評價後,應對相關資料和資料進行相應的分析,並在分析的基礎上形成精簡的資訊反饋報告,這才方便資訊的使用。
二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評價反饋機制的構建
1.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評價反饋制度的建立
在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的評價管理制度中,應將反饋機制以制度的形式確立。在該制度中,應對資訊反饋的職責、程式和責任等相關內容加以明確的規定,進而使得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的資訊反饋能有序進行。
2.建立規範的反饋流程
通過建立規範的流程、標準的介面,將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的評價結果及其相關資訊反饋到相關的部門和人員手中,這才可能對今後工作的改進起到實質性的作用,使評價的成果真正落到實處。
3.強化反饋資訊的運用
在一個階段的評價結束後,要及時對評價結果特別是測評結果進行綜合分析,既要總結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又要找出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並針對不足之處深入查詢根源,制定完善制度的措施,根據反饋資訊對培訓的課程和方法等進行相應的調整,以強化智慧財產權反饋資訊的運用。
參考文獻
1、基於流程管理的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模式研究劉佳江蘇大學2009-06-01
2、我國醫藥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研究陳珊珊武漢理工大學2006-04-01
3、圖書館使用者智慧財產權風險管理策略陳傳夫; 王雲娣圖書館論壇2008-12-20
範文二: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智慧財產權法律研究
摘要:自入世以來,我國商業銀行面臨WTO的各種挑戰,為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以生存和發展,不斷創新,提高自身競爭力,目的是能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佔有一席之地。經濟的發展在於金融業的繁榮,金融業在經濟體系中的影響是深遠的,其中最主要的金融主體商業銀行必須通過不斷創新爭取市場份額,從而提升自身的競爭力。而金融創新又是其發展的原動力。金融創新又需要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有效支撐,於此同時智慧財產權保護也因此進一步走向國際,二者互為基礎。立足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實際,試圖初步探究其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兩者間的互動與聯絡,通過淺析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現狀,智慧財產權保護對金融創新的影響,從而為我國商業銀行在金融創新領域更好地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提出對策建議。
關鍵詞:金融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
一、智慧財產權視野中的金融創新
隨著我國入世,國內的金融領域特別是傳統的商業銀行正經受著巨大的革命性變化,這些金融領域的變化被很多人稱之為“金融創新”。而其真正被廣泛認可、引人注目併成為研究物件,則是進入21世紀的事。儘管大家普遍認可金融創新這一概念並在實踐中被廣泛使用,但到現在為止,學術界依然沒有對金融創新一詞形成統一的認識。阿諾德?希爾金ArnoldHeertje認為:創新,總的來說指所有種類的新的發展,金融創新則指改變了金融結構的金融工具的引入和運用。[1]那麼這個定義將其主要是定義為是一種金融工具的創新。大衛?裡維林DavidLliewellyn對金融創新有如下定義:金融創新是指各種金融工具的運用,新的金融市場及提供金融服務方式的發展。[2]此種定義是認為金融創新應至少涵蓋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即金融工具、市場以及服務的創新。還有國內學者基於目前的中國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認為,正因為金融領域具有很多無形的利潤存在,而在當今的金融體制下很難用現有普遍通行的手段獲得這種潛在利潤,這就勢必要在金融領域引發一場全方位的改革,這樣的改革是區別於以往的區域性改革,其應當涉及到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甚至是金融體制的變革,這些變革統稱為金融創新。金融體制創新應當是金融創新中的主導內容也應當是一種極為重要的創新。基於對前面幾種學說的認識來分析,隨著對金融創新實踐的不斷深入,人們對金融創新的概念的認識也在不斷的深入變化。筆者認為,金融創新一詞可以簡單地解釋為能夠促使金融結構迅速轉變、並帶來實際效果的某種金融工具或者是服務方式,也可以是一種對金融機構本身、對其制度的某一方面進行的創新。歸納之即為“金融創新”是指能夠引起金融領域區域性性結構變化的新模式、新服務、新工具甚至是新的金融體制。金融創新,是各大商業銀行發展的核心推動力,也是整個金融業發展與變革的原動力。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情況不容樂觀,底子薄、基礎差,因此各項制度政策以及法律的規定都應當本著鼓勵和促進國內商業銀行進行金融創新。而其中最根本的保障就是司法的最後保障,即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其能從根本上刺激商業銀行進行金融創新,並提供法律的保障,進而提升我國商業銀行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的地位。究其實質,金融創新應當屬於金融領域中人們所為的具有一定創造性的勞動,從而生產出來的智力成果,其具有無形性、技術性和共享性等特點。智慧財產權所要保護的客體主要是智力成果,這就必然使智慧財產權在保護金融創新上獨具天然優勢。而作為法定“私權”的智慧財產權又當然會多方面、全方位地切實保護金融創新主體。例如,若XX商業銀行對其剛研發出的創新金融產品進行註冊了商標,並取得專利後,則其他商業銀行則不可以對相類似的金融產品再進行註冊,不僅如此,許多其他商業銀行因尚未具備研發此種軟體的能力,而又迫切需要其功能支援業務,該商業銀行因對該創新產品所開發的軟體具有著作權,因此其也可以通過許可其他商業銀行使用,從而收取許可使用費,進行盈利,已達到實現財產利益的目的。[3]此外,絕大多數的金融創新產品是非常具有被模仿性的,因此,很容易被他人加以利用改造,並使其他競爭主體很快得以學習和掌握,這就使得這些商業銀行花費了很多人力財力所創造出的競爭優勢和市場領先地位很容易就被超越和搶佔,這樣的情況不僅會嚴重影響各個金融商業主體對金融創新產品進行投入研發的積極性,也會在實質上產生不公正的結果。為此,加強對金融創新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對其予以適度合理的保護,不僅能極大地推動各商業銀行的創新積極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激發其創新潛能的積極作用,最終將實現金融領域的全面創新,實現創新目的。
二、金融創新的作用
一促進我國金融穩定
金融創新對我國商業銀行化解風險、保持整體的金融穩定將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金融創新的出現其實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就整個金融體系而言,一個符合客觀實踐需要的金融創新其實就整個金融體系而言的意義是十分重大的,它可以在客觀上為金融市場和金融主體提供一種風險化解的有效防範機制,而這種機制形成的基礎則完全來源於市場的需要。因此我國的金融市場的穩定取決於金融創新的發展情況。目前就我國商業銀行金融服務的方式和金融產品的種類來分析,其有個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同質性強。這種特點所帶來的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各商業銀行間的競爭將更加的激烈。因為絕大多數的商業銀行其研發和使用的金融服務與金融產品是想類似的,且這種相似度又極高,這就導致了各銀行主體要麼致力於提高其服務質量以增強其競爭力,要麼就只能在價格上採取惡性的不正當競爭以獲取競爭優勢,而這樣的運作模式則必然會影響到商業銀行的營利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這“三性”便準,從而不僅對其自身甚至是對整個金融業都增加了實質性的風險。而這一問題的有限解決從根本上要依賴於智慧財產權的有效保護,這樣不僅能夠有效地降低我國商業銀行業的同質性,也可以藉助金融創新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來有效解決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服務領域和金融產品檔次低、同質性強等問題。這一問題的有效解決也將最終解決我國金融業的整體金融風險過大的防範問題,從而促進我國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
二提高銀行國際競爭力
金融創新的能力有多強是衡量一個商業銀行核心競爭力有多強的最主要的標準。顯然與世界發達國家比較而言,實事求是地說我國商業銀行的整體金融創新能力的底子薄、後勁不足、質量不高,在國際金融市場競爭中我們處於劣勢,其實際情況也不符合當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高度重視對國內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產品進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極其必要而又迫在眉睫的,不僅如此從長遠來說,我們還應當儘快建立相應的保護機制,從而提升我國商業銀行的整體創新能力,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提升我國商業銀行在國際金融市場競爭中的優勢,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佔有一席之地。我國入世已多年,國內的金融市場按照約定已經全部對外開放,發達國家的金融行業早已悄然進入了國內金融市場。在金融創新領域我們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是不可小覷的,發達國際已經大規模進軍國內金融市場,其通過智慧財產權保護對金融創新的保護非常到位,也使得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很快就佔據了主動並立穩了腳跟。如果我們不能儘快覺醒,加緊運用智慧財產權保護創新產品追趕的步法,我們必將被落得越來越遠,從而最終失去在競爭中的地緣優勢,最終嚴重影響我國的經濟發展,不是危言聳聽,甚至可能會危及到國家的金融安全。對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產品進行及時有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則可以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其不僅可以使創新者的投入和付出得到應有的補償,激勵其繼續從事創新產品的研發,而且能夠保證其研發出的創新產品能夠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具有競爭優勢,在抑制了競爭對手的相同或相似的產品進入該領域,從而節約競爭成本。[4]
三、智慧財產權保護對金融創新的影響
然而,雖然如上文所述強化智慧財產權對金融創新產品的保護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力,但其也是一把雙刃劍。如果過度濫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則不僅會在一定程度上有損金融自由更為危險的是有可能會對國家的金融安全造成實質性的威脅。因此如何能夠恰到好處地運用智慧財產權對金融創新產品進行有力的保護,掌握好這個度了才能有效激勵金融創新,否則只能適得其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程度必須要適度,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刺激金融創新主體的創新動機,提高創新效率。這已經成為了不爭的事實。眾所周知,作為最具壟斷特性的權利之一的智慧財產權,其最大的特徵就是獨佔與壟斷,因此如果對金融創新產品進行過度保護,則極有可能產生更加嚴重的負面影響,這種影響不僅會打破現有的金融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還有可能會危及到整個金融創新產業的發展程序。這樣的負面作用必須要引起我們的注意,因此其會帶來“蝴蝶效應”般的連鎖反應,最終可能會演變為一場突發性危機。傳統的經濟時代已經過去,與其他領域相似,在新經濟時代到來的今天金融領域也必將迎來一場特別重大的創造性突破,這就使得智慧財產權被濫用的可能性更大了。儘管金融制度創新很難受到智慧財產權法的制約,但像諸如貨幣制度、銀行制度和信用制度等能夠促使產生金融泡沫的要素則往往具備接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要素。金融創新催生出了貨幣的虛擬化,這也為產生金融泡沫提供了溫床。當今國內的絕大多數商業銀行都提交部分準備金,這就造成其信用功能具有可創造性。又因為現代貨幣具有的內在性特徵使得貨幣的供給就頗具膨脹,這就是會產生金融泡沫的外部環境因素。信用工具種類的頻繁出新以及信用制度體系建設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催生和放大了整個社會的信用總額,也產生了一系列的金融泡沫。金融泡沫還會因為不確定性以及雙方或多方對資訊掌握的不對稱性等微觀原因而發生,致使投資者的行為迥異和異化,進而產生金融資產的價格波動。金融創新本質就是一種風險和不確定,而且這種風險是隱藏的,這也就使得對金融創新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也是具有隱蔽的風險性與不確定。智慧財產權中的專利權的特點之一即具有公開性,而這一特性卻在一定程度上制約金融創新,使其所獲得的資訊具有不對稱性,各金融主體對其所掌握的資訊量以及資訊處理能力存在較大的差別。而最先能夠利用最新資訊的金融主體則往往能夠佔盡先機。目前我國的各大商業銀行間的金融競爭非常激烈,各主體間都在暗中進行著智慧財產權大戰,這就使得金融主體間的不確定與資訊不對稱加劇,投資者的行為異化加劇。另外,各大商業銀行的預期目標的不同也會導致其對風險的偏好程度有所不同,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投資主體的金融投資博弈,這樣一來金融資產暴跌暴漲就產生了巨大的金融泡沫。入世以來,新型的金融創新極大的推動了金融自由化的發展、加速了本國資本向國際資本市場的流動,最終產生膨脹的金融泡沫。當智慧財產權強力保護金融創新時,還會引發巨大的實力國際資本進行跨界投資,從而對我國的股票市場和外匯市場進行強有力的衝擊,進而製造出更大的金融泡沫,以牟取暴利。我國已入世多年,已經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如上文所述,外資銀行業已經悄然佔據中國金融資本市場,而且其帶著大規模的金融創新產品和強有力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以試圖全面佔據我國金融市場,這不僅會嚴重阻礙我國經濟的發展,甚至會危及到我們的國家金融安全。
四、完善智慧財產權法律對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保護對策建議
如何能夠健全完善我國的金融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是目前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其基礎保障就是要建立一種由金融監管部門銀監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部門專利局之間的協調監管和控制機制。只有將我國商業銀行中產生的金融創新產品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由銀監會來行使監管權,才能實際起到監督作用,具體應當由銀監會成立專門的監督部門進行監管,與相關智慧財產權管理立法等部門強化聯絡,從而探索出一條符合我國現實金融發展需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道路。不僅如此,日歐美等眾多發達國家已全面建立起一整套成熟的金融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在歐美國家中商業方法專利中金融創新產品所佔的比例是相當大的。由於對金融商業方法專利的保護已經日漸為大多數國家所承認和接受,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我國法律法規也應對適應其發展做相應的法律規定。
一完善金融服務領域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法律體系
就目前境國內商業銀行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制來看,其相關的管理制度比較鬆散,制度也不健全。但基於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要和複雜的特點,我國商業銀行應當積極借國外商業銀行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先進經驗,明確職責、強化責任,逐步建立一體化、協同化的涵蓋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的管理機制,全面提升商業銀行的智慧財產權的管理保護水平。認真研究密切跟蹤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發展變化,逐步完善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進一步修改完善我國《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等法律,有力支撐金融服務產品智慧財產權的制度創新。[5]
二商業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雖然花旗等外資商業銀行在我國申請的眾多商業方法專利並未完全獲批,尚未對我國商業銀行造成嚴重的威脅,誠然,其尚未成氣候,但這種逼迫感已經使得國內銀行從業人員感受到了巨大的壓力。也使我們必須意識到,以美國為代表的眾多發達國家已經開啟了商業方法“可專利”的大門,申請商業方法專利已經成為眾多跨國大企業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戰略上的重要手段。這就應當極大地引起我國商業銀行的重視並採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應對:首先,國內商業銀行應當儘快樹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意識。目前,由金融產品以及服務所產生的創新產品的知識含量和技術含量越來越高,這就使得由其所衍生出的智慧財產權也越來越多,在金融競爭領域智慧財產權所具有的商業價值也趨於重要,因此,金融機構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問題也日趨關注和重視。為了增強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效果,加強商業銀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作,我國商業銀行的各級領導主管以及普通的銀行管理人員和一線的業務人員都應當逐漸增強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意識,樹立保護觀念,重視和支援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作,具體落實到實踐中就應當加強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相關培訓,使有關管理人員和相關的一線業務人員能夠儘快地掌握必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常識和相關法律知識,為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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