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建設下我國農村體育產品供給研究
新農村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歷史任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點之一是發展農村各項社會事業,而農村體育事業的發展是農村社會事業的發展有機組成部分,但農村體育事業的發展離不開是農村公共體育產品的有效供給。
一、我國農村公共體育產品的供給現狀
一農村公共體育產品供給嚴重不足,城鄉差距過大。當前城鄉發展的差距主要體現在城鄉居民在享受基礎設施上的不平等,農村基礎性公共體育服務嚴重滯後。2005年《第五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資料公報》顯示,我國體育場地主要分佈在校園,佔總量的67. 70%,而廣大農村地區僅佔8. 18%,場地設施的這一分佈結果導致農村缺乏甚至沒有體育活動場所和設施,匱乏的體育場地設施,根本不能滿足廣大農民群眾的體育需求。
二農村公共體育產品供給結構失衡。我國農村公共體育產品供給不僅數量嚴重不足,而且還存在結構失衡問題。農村和農民需要的公共體育產品如健身設施和健身知識等供給嚴重不足,但能夠反映和滿足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政績”和“利益”的需要的大型體育場館如“一場兩館”或“兩場一池一館”等和競技體育等農村公共體育產品供給過剩,農村公共體育產品總體供給結構失衡。
三農村公共體育產品投入乏力。根據第五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資料顯示部分省市農村體育場地數量與第四次普查資料相比,不僅沒有增加反而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其中很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對農村公共體育產品投入不足,被調查的許多區縣農村內沒有固定的體育經費,致使部分農村公共體育設施荒廢或被挪用。
四農村公共體育產品供給區域不平衡。農村公共體育產品中很大一部分為地方性公共體育產品,多由地方政府供給。
但由於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嚴重不平衡和地方領導對體育事業的重視程度不同,我國農村公共體育產品供給呈現出嚴重的區域不平衡,經濟較為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村公共體育產品的供給狀況要明顯好於中西部地區。
二、影響我國農村公共體育產品供給的原因
一城鄉二元體制的影響。建國以來,我國一直實行“以農補工”、“重城輕鄉”的二元發展戰略。正是由於城鄉二元發展戰略的影響,我國農村已形成了“城鄉收入分配存在差距,農村公共產品投資不足、農村經濟發展落後、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缺乏資金來源、城鄉收人差距進一步拉大,農村公共產品建設更加滯後”的惡性迴圈狀況。農村公共體育產品的供給也是一樣,存在嚴重不足。
二農村公共體育產品的供給體制。長期以來,我國體育行政部門一直是我國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絕對主體。在社會公共體育需求不斷增長的情況下,這種“政府包辦”的單中心公共體育服務供給已不能滿足多樣化與多層次的公共體育服務需求。現實情況下,由於體育行政部門把競技體育成績作為體育工作的重要考核標準,形成了競技體育產品在非意願選擇下的過分供給,其他公共體育服務專案的供給就顯得力不從心。
三農村公共體育產品的供給機制。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機制主要由公共產品的需求表達機制、供給決策機制以及籌資機制等構成。制度外的資金籌集機制在加重了農民負擔的同時,導致公共產品供給資金嚴重不足。由於這種制度外籌資機制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在缺乏有效的監督情況下,常常演變為亂收費行為,加重了農民負擔。
四農村公共體育產品自身所具有的特性。由於農村公共體育產品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使其在供給過程中存在嚴重的“搭便車”行為,無法通過收費彌補供給成本,致使私人部門不願意或根本不會提供足夠數量的農村公共體育產品,從而使農村公共體育產品的供給遠遠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
三、促進我國農村公共體育產品有效供給的建議
一統籌城鄉公共體育產品供給, 建立城鄉一體化公共體育產品供給體系。根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實施農民健身工程的需要,在統籌城鄉公共體育產品供給的基礎上,基於農村公共體育產品嚴重短缺的事實,應把公共體育資源的配置重點放在農村,加大對農村公共體育產品生產的投入力度,把解決農村公共體育產品供給問題放在優先解決的位置,加快農村公共體育產品的生產與供給。
二建立多元化籌資機制,實施多主體供給方式。現階段,我國農村公共體育產品供給嚴重不足,在國家加大對農村公共體育產品投入的同時,應堅持以政府提供農村公共體育產品為主,引入民間資本和第三部門參與農村公共體育產品的提供,或者採取政府與私人共同供給。
三改變公共產品的供給決策方式,建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需求的民主表達機制。改變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決策方式,實現鄉鎮公共服務供給的自主化。應該允許農民成立真正屬於自己的各類社會組織,使其真正能代表農民的利益,通過組織的途徑表達利益要求,並以社會組織為依託同政策制定者、服務提供者以平等的身份進行討價還價,最終實現農村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和農村政治制度向農民本位的迴歸。在發展農村體育中,首先要尊重農民的體育參與意願和權力。逐步建立農村公共體育物品農民需求的表達機制,形成農民體育“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四建立有效的農村公共體育產品供給的監督、評估與反饋機制。強化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監督機制。首先,要改革現行的幹部考核制度,將基層幹部的晉升與本地區的農村公共體育產品供給狀況掛鉤;其次政府要加強對私人企業、非盈利組織供給公共體育產品的監督,提高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有效性。
此外,要加大對邊遠農村和貧困地區農村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的培養力度,對投資西部偏遠和貧困地區農村公共體育產品的企業,國家可對其企業的發展和執行給與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農村也可利用自身的自然資源優勢,吸引企業投資,同時提供公共體育產品,採用共用、共管模式。農村公共體育產品的供給是一項長期的工程,需要政府、社會各團體以及農民朋友自身的大力合作來共同完成,意義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