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論文
在城鄉二元制度和經濟規律的作用下,我國農村公共產品長期以來供給不足,這種不足已經成為制約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進一步發展的“瓶頸”。為了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目標,為了構建和諧社會,必須改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的狀況。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論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淺論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全文如下:
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是促進新階段農村居民生活走向高水平“小康”的客觀需要。
公共產品的供給和消費水平是居民生活綜合質量水平和現代化程度的主要標誌。目前,城鄉居民在吃、穿、用等方面的個人消費水平差距正趨於縮小,而在公共產品消費,尤其是享有的社會保障、公共福利方面的差距在拉大,公共產品的嚴重短缺,已嚴重製約了我國農村居民生活綜合質量的提高,生存、發展、健康、文化娛樂等多層次和多樣化需求的滿足,甚至在不少地區,“行路難、就醫難、上學難”等問題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因缺少基礎設施,仍不能消費現代家用電器,使用現代通訊手段,享受現代文明帶來的新生活。在我國農村溫飽問題基本解決,許多地區基本達到初步“小康”的情況下,農村居民消費需求結構正由低層次向高層次轉變,因而增加公共產品的供給就成為新階段“小康”建設所面臨的一項主要任務。
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是新階段促進農民增收與減負的迫切要求。當前,農民收入雖呈現恢復性增長,但增速緩慢,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越來越大。由於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基礎設施等公共產品落後的制約,相應地農民收入增長也就受到一定製約。“路”與“富”的簡單關係,足以說明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與農民增收的關係。可見,只有增加其供給,才能為新階段農民增收提供有力支援。
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是新階段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必然選擇。加入WTO後,農業面臨越來越大的國際競爭壓力,基礎和戰略地位面臨新的挑戰,國家糧食安全係數期待加強,迫切需要通過公共產品供給的增加,從根本上改變農業的弱質狀況,形成新質的物質技術基礎。目前,公共產品供給的不足,已成為農業農村增強自身“體質”和“體能”,實現進一步發展的主要制約“短板”。因此,加快公共產品的供給,是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新階段的客觀要求和必然選擇
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是新階段在農村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內容和重要體現。黨和政府的領導、管理、方針政策也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為官一任,造福一方”,多為農民“辦實事、辦好事”,其內涵主要是指要多為農民創造、提供有效的公共產品。可見,增加其供給,體現“三個代表”的要求,有利於提高黨和政府在廣大農民中的形象,體現新階段黨的農村工作的新重點。
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制度創新
公共產品的規定性、內在要求和發展規律,決定了政府的制度安排在其供給上起著主導性作用。制度安排合理與否,對其有效供給和達到結構優化會起到重要影響。從實際看,造成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的原因或制約其增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複雜的。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原因;既有農村自身的原因,也有農村外部的原因;既有巨集觀層面的原因,也有微觀層面的原因;既有制度、體制原因,也有非制度、非體制原因。但最大的問題還在於我國的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和相關體制這種“公共產品”存在著不合理性。因此,增加農村公共產品的關鍵在於制度和體制的改革、完善與創新。
公共產品基本供給制度的不合理性與創新。在我國過去“二元化”發展模式和體制下,由於實行的是“以農補工”、“重城輕農”,優先發展城市的傾斜型發展戰略和政策,因而形成了城鄉不均衡的國民收入和社會利益分配格局和制度,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城鄉有別的差異性公共產品供給體制和基本制度。這種供給制度主要表現為:城市所需的公共產品由政府包攬供給,所需資金主要由財政預算安排,而農村所需的公共產品政府提供較少,許多方面主要由農村基層負責提供,所需資金主要通過籌措方式解決,成本支出主要由農村居民來承擔。並且,政府承擔提供公共產品的責任及其界限不明確,本應完全由政府提供的一些公共產品,如義務教育等,由於受財力限制,政府並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這就使得在各級政府財力一定和有限的情況下,重點或優先把財力、社會資源用於城市公共產品的供給,而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投入嚴重不足,從而造成了城鄉公共產品供給的嚴重失衡,形成了很大的歷史欠賬。
因此,要增加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必須首先加快推進城鄉分割的“二元”巨集觀體制及公共產品供給基本制度的改革與創新。一是要進一步調整現有的國民收入和利益分配格局,從根本上破除城鄉分割的“二元”公共產品供給基本制度和模式,加快推進公共產品供給體制和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符合國際慣例,城鄉統一、均衡、公平、公正、平等的新型現代公共產品供給體制和制度。二是以實現兩種供給制度的並軌為目標,以堅持城鄉供給的統籌為原則,對城鄉供給逐步實行統一籌劃、統一政策、統一標準、統一待遇。三是要按照公共產品的類別、層次,確定城鄉各類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科學合理地劃分各級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職能邊界、職責和義務範圍,明確界定各級政府應提供哪些公共產品,尤其是農村公共產品。四是要明確區分政府與農民各自承擔供給責任的公共產品類別、範圍,合理劃分二者在公共產品成本支出上的責任界限,把應由政府承擔供給責任的公共產品,劃歸政府承擔,所需資金、費用納入規範的財政預算體系。五是要加大政府投入,加快歸還歷史欠賬,儘早實現公共產品供給的城鄉平衡、平等。
公共產品供給的財政體制的不合理性與創新。我國過去的財政體制,是一種向城市傾斜的財政體系和體制,在財政預算支出中,用於城市建設、發展和公共產品供給的資金偏重,而用於農村的偏輕,甚至過少,並常常出現“擠農補城、保城”的現象。並且,由於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欠缺、不規範,從而使落後地區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資金更得不到有效保障。要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必須進一步推進財政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創新。要徹底破除傳統的財政體制和政策,加快新型現代公共財政體系及其框架下公共產品供給新體制和新制度的構建與完善,實現由“重城輕鄉”的傳統型公共產品財政供給體制和制度,向統籌城鄉發展、城鄉協調平衡、公平合理的現代公共產品財政供給新體制和新制度的根本轉變。其中,一是要通過進一步調整和理順各級政府的財政分配關係,合理劃分、科學確定其事權和財權,尤其是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上的事權和財權,使兩者相對稱、相統一。二是要加快有利於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財政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完善,調整支出結構和資金使用方向,使資金支出更多地向農業農村傾斜,確實實現投入向以農村為重點的轉移。三是要進一步健全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向農村轉移支付力度,深化農村基層財政體制改革,理順、完善農村財政體系。
公共產品供給的農村稅費制度的不合理性與創新。土地經營制度改革後,我國對農民實行的是既收稅又收費的制度和政策。農民繳稅可以看作是農民為消費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所負擔的成本,稅外向農民收取各種費用,可以看作是為向農民提供一定公共產品而實行的一種政策性、準制度性籌資手段,而農民交費可以看作是農民為消費一定公共產品所承擔的成本支出。就稅收而言,主要問題在於稅制設定一直不盡合理,農民稅負總體一直偏高。
就收費而言,各種政策性收費更是不盡合理,專案繁多,一些公共產品,如義務教育、計劃生育等方面的公共產品,本應由政府制度來義務提供,卻變成了由政策性提供和由農民負擔。這種稅費並存的、不合理的公共產品供給籌資制度安排,既是造成農民負擔過重的主要原因,也是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短缺問題的癥結和根源所在。已進行的農村稅費制度改革,雖使其向合理的方向取得了較大進展和成果,農民負擔過重問題有一定緩解,但改革任務遠未完成,尤其是不該由農民來負擔而由農民來負擔的問題仍未解決。
推進農村稅費制度改革的深化與創新,一是要加快城鄉統一稅制的步伐,合理確定農村稅收,逐步建立起科學、公平、合理、規範、優化的農村新稅制;
二是要進一步對農村稅費體系進行合理重構,儘快建立起新的有利於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籌資制度,及早實現一些公共產品由政策性提供為制度提供,其成本由農民負擔為政府負擔的轉變,從而最終實現其城鄉統一的、單一的政府制度提供;三是要使稅費改革既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又讓農民真正在公共產品和利益分配上享受平等的國民待遇。
此外,還必須創新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投資體制、融資體制、公共決策制度,徹底消除不適應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發展要求的體制和制度性因素與障礙,建立有利於促進其發展的新的體制、制度和機制,從而為增加其供給奠定體制基礎,提供製度保障和動力。
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政策支援和理論支撐
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除了推進制度性改革,進行體制和制度系統創新,構建新的供給體制和制度外,還必須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援和理論支撐。
切實轉變發展觀念,進一步轉換政府職能,加快增加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必須站在實現以人為本、“五個統籌”、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增加農村公共產品問題的戰略內涵、意義和迫切性,切實實現發展觀唸的根本轉變。要按照新的發展觀的要求,全面指導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各項實踐,將其具體體現在增加供給的各項內容、各個方面和各項工作中。要徹底糾正只重視個人消費、不重視社會福利,只重視生活物質質量、不重視生活綜合質量,只重視經濟發展、不重視社會發展,只重視人的經濟關係、不重視人與自然的關係的傳統發展觀念;擺脫傳統的、根深蒂固的“重工輕農”、“重城輕鄉”、城鄉居民社會權益“天然有別”的思想觀念影響,以及思維方式、習慣和定勢的束縛;要進一步推進政府自身的改革,加快實現政府角色和職能的轉換,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增強責任意識,搞好各政府部門職能作用的協調與配合,形成強大推動力,積極促進農村公共產品的增加和發展。
加大農村政策的支援力度,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增加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援。要切實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折不扣地落實黨和國家及各級政府對農業、農村的政策。要積極進行農村政策的完善與創新,尤其是要制定和完善促進農村公共產品建設、發展和供給的配套相關政策和法規。加大對農業、農村,尤其是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上的政府投入和扶持力度,進一步完善支農投入政策,加大扶貧政策的力度,增加對農業的補貼,優化財政支農結構,把各種支農資金的使用與增加公共產品的供給結合起來。要在使城市對公共產品需求繼續得到一定程度滿足的情況下,逐步把農村公共產品領域作為政府實施巨集觀調控政策和投資的重點。
加強理論研究與創新,為增加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提供理論支撐。目前,我國對公共產品、公共財政等方面的理論研究還比較滯後,適合我國國情的“中國公共經濟學”理論體系尚未建立起來。增加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既是實踐問題,也面臨許多理論問題。如我國公共產品、農村公共產品的具體界定及分類問題,以及與之相關的提供主體責任、各級政府的事權財權合理劃分,公共財政體系的科學構建等理論問題,都尚未完全解決。只有以科學的符合我國實際的理論為指導,才能對各類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分別提出科學、正確的具體思路、措施和辦法,加快其發展。因此,要借鑑國外已有的理論,結合我國實際,積極進行公共產品及相關理論的研究、探索與創新,加快構建起適合我國國情的公共經濟學,加強對實踐中各種理論問題的研究和探索,從而為體制改革、制度創新與政策選擇提供理論支撐和科學依據,為實踐提供正確的理論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