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違章建築相關論文

  違章建築被稱為“都市之瘤”,不僅阻礙城市發展規劃的實施、影響城市景觀,還造成資源極大浪費,甚至對城市公共安全構成威脅。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違章建築相關論文,供大家參考。

  違章建築相關論文範文一:論違章建築

  摘 要:違章建築是當今社會的普遍現象。建造人建造違章建築多為自用,但也有轉讓違章建築,或出租違章建築,或為了多獲拆遷補償款。是否一定要將違章建築拆除,抑或視其違章程度作不同處理?對於以違章建築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是否一概無效,還是以某種方式作區別對待?如何界定違章建築、違章建築的性質是什麼?等等這些都是實務中的爭議問題。

  關鍵詞:違章建築 拆除 無效

  違章建築是我們所耳熟能詳的。日常生活中的違章建築隨處可見,諸如低矮住房的擅自加蓋、一層店鋪的圍欄圈地等等。違章建築違反城市的整體規劃,影響市容,而且安全性不能保證,威脅著居民生命財產安全。違章建築危害甚大但如今房地產行業的興盛帶動舊城改造,住戶想方設法加蓋樓層以擴大補償面積,獲得更多補償款,違章建築難以根絕。雖然《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以及各地出臺的城鄉規劃辦法和住宅管理辦法等都對違章建築有所規範,但各法律法規均沒有給違章建築下一明確的定義。一個確切的概念對判定建築物是否違章以及糾紛的處理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從違章建築概念界定出發探討幾個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違章建築的界定與型別

  理論與實務中對如何界定建築物違章有兩種分歧意見,即廣義的違章建築與狹義的違章建築。所謂廣義的違章建築通常是指違反法律法規,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如我國臺灣學者謝在全認為違章建築係指違反建築法令,不能取得建築執照,致無從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廣義說認為違章建築不僅違反了各地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在本質上則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狹義的違章建築則僅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或構築物。持有該觀點的學者認為,以法律、行政法規界定是否違章建築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精神。該法規定了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省級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而關於城市建設,《城市規劃法》已設定了行政許可;對於農村建設,《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也設定了行政許可並規定了具體的程式,故地方法規及規章已無必要再就此事項設定行政許可,只能就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細化的規定。若當事人的建設行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只是違反了地方法規及規章的,就不應當認定為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行為,其建築物也不應當認定為違章建築。臺灣學者也有持狹義觀點的,如王澤鑑就認為違章建築係指建築法適用地區內,未經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併發給執照,擅自建造的建築物。然而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地方政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按照已有的規定再行制定實施細則。各地由於地理環境、歷史因素以及經濟發展的差異都會對城市建設規劃做出不同的設計,對待違章建築也會做出不同的處理。法律行政法規都只是對相對原則的程式做出了規定,具體的操作步驟還是有待地方政府的規定。因此,狹義觀點持有者的理論是不科學的,也是不符合現實情況的。故筆者贊同廣義違章建築的觀點。

  違章建築雖然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定義,但地方政府在治理城市建築規劃時往往對違章建築進行列舉式規定,將違章建築的各種通常形式予以明示,例如《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整治違法建築的決定》規定違章建築包括: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二未報建或報建未批准的建築;三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四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五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又如《上海市整治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的若干規定》規定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違章建築: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築物;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築物、構築物;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於房屋外牆的建築物、構築物;四逾期未拆除的未佔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章建築,屬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築: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內建造的;二利用建築物之間的間隙或突出建築物之外懸空建造的;三建築物、構築物超過原建築承重結構負荷的;四在市政、公用設施包括地下管線上建造的;五其它已經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等等。列舉式的立法雖然簡單明瞭,但是缺陷在於過分明確具體,規定太過僵硬,難以應對新情況新問題。根據違章建築的概念並結合各地對違章建築的列舉,可大體總結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沒有土地使用權而於其上建造建築物或構築物;第二種是雖有土地使用權,但未辦理建築規劃、施工許可建造建築物或構築物;第三種是土地使用權證、建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齊備,然而施工不符合行政許可標準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另一種分類是將違章建築分為程式違章與實質違章。實質違建指建築物無從依程式補正,使其變為合法之建築物;程式違章則能夠從程式上進行補正,變成合法之建築物。我國立法也借鑑了該劃分型別,並非對所有違章建築進行強拆。如《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即對那些不能依程式補正的違章建築才進行強制拆除。

  二、違章建築的性質與歸屬

  關於違章建築的性質有不動產、動產和佔有狀態三種觀點。

  一不動產說認為違章建築是依附於土地或者已有不動產如房屋的建築物或構築物。雖然屬於違法建造,但因依附於另一不動產而仍然具有不動產的性質,並在其上成立不動產所有權。不動產說遭人詬病甚重。其主要漏洞在於只表面分析了違章建築的不可移動性。而當討論不動產物權時,除了考慮不動產的物理特性,更要在整個法律視野下特別是物權法的制度下進行考量。不動產登記制度是物權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可見,不動產所有權只能通過登記享有。雖然《物權法》第三十條對建造房屋的事實行為規定無需登記即獲不動產所有權,但此等事實行為系合法行為,以合法建造為前提條件,才能不依登記而產生不動產所有權。違章建築沒有適用餘地。   二動產說主張違章建築客觀存在,並被客觀利用,仍然具有物的特性和價值。處於社會經濟空前發展的大背景下,對於客觀存在的有價值物,其上若是沒有所有權保護,那是難以想象的。任何具有價值的物都應該成立所有權,以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避免本就稀缺的資源被浪費。違章建築因其違法性不可能完成不動產登記,其上也就不可能產生不動產所有權。但建造人對於構成該違章建築的原材料若系合法取得,則對原材料可享有所有權,即對該違章建築享有動產所有權。動產說解決了不動產說不能依登記產生所有權的問題,但反對該觀點的學者提出作為動產的原材料被組合成一個整體,已失去了原先動產的性質,對其保護也不再具有意義。

  三佔有狀態說認為違章建築因其違法性不能產生任何權利。《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只有合法的財產才能成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現實中對違章建築的使用只能看作是一種佔有。此佔有也僅僅是作為事實狀態的佔有,存在佔有利益,因為佔有本身就是一種利益,而違章建築上不存有任何權利。佔有人以所有的意思佔有使用違章建築,所以該佔有為自主佔有;基於違章建築的違法性,其上無任何權利即該佔有系無本權,是無權佔有;建造人明知系違章建築而為佔有,故又屬惡意佔有。

  我國《物權法》明確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則違章建築的違法性使其不可能完成登記,進而不可能產生不動產所有權。違章建築不動產說當不可取。佔有說認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系自主、無權、惡意佔有就已經適用了物權法的規則。受物權法調整的客體為物,分為不動產和動產,此為物權法所明確。違章建築既不屬不動產,則當屬動產。即組成建築的原材料具有合法的來源,能夠以動產的狀態受到保護,除非政府以具體行政行為拆除違章建築外仍然具有不可侵犯性。佔有說根據佔有利益來維護對違章建築的使用和不受侵犯,指出佔有狀態非權利而是一種事實狀態,違章建築因佔有也能起到防止侵害的目的,因為法律對佔有的保護重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殊不知物權法上關於佔有的規定是建立在不動產與動產製度之上,是對不動產或動產的佔有。討論佔有首先要討論佔有的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然後討論佔有的善意惡意、自主他主、有權無權。佔有狀態說不能解決違章建築的屬性問題,於是便避開該問題的討論空談佔有。因此佔有狀態說根本沒有在討論違章建築的性質,並無說服力。故筆者認為將佔有違章建築視為是對原材料的佔有,在原材料上存在動產所有權歸屬於建造人是完全可行的,也有利於違章建築一系列爭議問題的解決。該問題將在下文予以闡述。

  三、違章建築流通法律問題

  違章建築是否能夠買賣是實踐中存在的重大爭議問題。建造人建造違章建築多為自用,時而也有將其出售。一般認為,違章建築是不得進行流通的。因為違章建築的違法性,使得買賣違章建築的合同成為標的物不合法的合同。而標的物不合法當然導致合同的無效。合同被宣告無效後將發生回覆原狀的問題,即回到合同未簽訂時的狀態。在違章建築買賣中便是買受人向出賣人返還該違章建築,出賣人向買受人返還所收錢款。然而,以違章建築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是否絕然無效?若無效,在返還前的使用收益買受人是否要向出賣人返還?如何向出賣人返還?若有效,其根據又是什麼?不無討論的餘地。

  筆者認為,買賣違章建築的合同並不必然是無效的,違章建築的違法性也並非不能補救。理由如下:

  一基於違章建築分類的分析

  如前文所述,違章建築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為沒有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二為沒有行政許可或行政許可不齊備的違章建築;三為不符合行政許可標準的違章建築。對於第一種情況,建造人是否可能在事後取得土地使用權而補正呢?我國並沒有完全禁止土地使用權在私人間的流轉。相反,符合法律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是社會經濟民事流轉的一種表現形式。例如在某開發區內,甲廠在閒置的A地塊內建起了廠房,但A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卻為乙廠所有。此時甲廠的廠房當屬無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依法當拆,甲廠將會面臨巨大損失。然而A地塊之所以被乙廠閒置可能有其特殊原因,比如乙廠經營能力有限無力開發該地塊,閒置土地將面臨土地使用權的無償收回,乙廠也同樣面臨巨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乙廠會寧願選擇向甲廠轉讓土地使用權,甲廠也會欣然接受。甲乙間順利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甲廠便能補辦土地使用權證,A地塊上的廠房也將因為土地使用權的補缺而由違章建築變為合法建築。那麼若在甲廠補辦A地塊土地使用權之前便與丙廠簽訂了廠房買賣合同,該買賣合同是否當然無效?筆者認為此時合同有效與否應視甲廠行為,即附生效條件之買賣合同。甲廠若作積極彌補行為,為補缺土地使用權而及時向乙廠受讓了該土地使用權,甲丙之間的買賣行為則有效。若甲廠不作該積極彌補行為,未能從乙廠受讓該土地使用權,甲丙之間買賣合同即為無效。至於根本無法事後取得土地使用權補正的如侵佔了公用設施土地的違章建築,以該違章建築為標的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同理,對於以第二、第三種違章建築為買賣標的合同也應作區別對待。對於可以事後補正手續的即使其在手續齊備後合同生效;對於在限期內按照行政許可標準做出修正的使其合同生效。即根據程式違章建築與實質違章建築的分類以程式違章建築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以實質違章建築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則屬無效合同。

  二基於違章建築動產性質的分析

  堅持違章建築不得買賣流通的觀點都建立在違章建築性質上屬於不動產。在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物權變動採登記生效主義前提下,違章建築若作為不動產因其違法性而不能完成登記,這樣出賣人便不可能履行移轉標的物的合同義務。那麼對於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我國《合同法》將其列為無效合同原因之一。違章建築作為不動產也會導致合同因標的不合法而無效。因此,違章建築若作為不動產一不能適用《物權法》關於不動產的規定,二不能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履行的規定。在這樣的前提下違章建築當然不可能通過買賣的方式進行流通。

  違章建築性質上應屬動產。我國《物權法》對動產的交易採取交付主義,即不需要對標的物進行登記。違章建築也就不會因為違法性不能完成登記而使出賣人不能履行合同從而導致買賣合同的無效。違章建築作為動產成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時,出賣人只需向買受人交付該違章建築的佔有即履行了合同義務;違章建築作為觀念上的動產原材料的集合也使得該買賣合同的標的成為合法。因此,違章建築作為動產進行交易即能符合《物權法》關於動產物權變動的規定,也能符合《合同法》關於合同標的合法性與合同義務履行的規定。在這樣的前提下違章建築是可以通過買賣的方式進行流通的。當然,以違章建築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並非肯定生效如前所述,即要視該違章建築是否能夠通過程式進行補正。不再贅述。

  四、結語

  違章建築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系屬違法。但不可因此一概否定其存在的價值。違章建築廣泛存在為即成事實,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現象。時至今日,經濟發展有賴物之利用效率。可以通過程式補正的違章建築完全沒有拆除的必要,否則將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與重複建設,不利於經濟的發展。對於實質違章則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由政府強制執行,保證城鄉規劃的實施。

  作者單位:武警杭州士官學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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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建築相關論文範文二:探究違章建築的處置和預防

  【摘要】近幾年,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和政策的優惠力度加大,很多城市都出現了大面積的違章建築,導致居民的生活和工作出現了很大的不便情況。從客觀的角度來說,國家在違章建築方面,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同時在處罰措施方面也是一再加大力度,但依然有人在前赴後繼的挑戰權威。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必須將違章建築的處理和預防方法進行一定的革新,避免暴力執法和不聞不問的情況出現,需要合理的處理每一處違章建築。

  【關鍵詞】違章建築;處置;預防

  違章建築在實際的生活和工作中,並不是一無是處,從某個層面來說,這種建築犧牲了大部分人的利益,滿足了少數人的利益。對於這種行為,是國家所不提倡的。更重要的是,有些違章建築在實際當中,只是一些很小的糾紛,根本沒有必要涉及到法律層面,更多的是需要溝通和協調。因此在將來的工作中,我們需要將違章建築的處置和預防工作更加的人性化,與居民有效的溝通,在處理方式上儘量不要產生衝突和矛盾。本文就違章建築的處置和預防進行一定的探究。

  一、違章建築的處置

  一拆除

  對於現階段的發展來說,犧牲多數人利益來滿足少數人利益的違章建築,如果在溝通和協調無效的情況下,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會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拆除,讓違章建築徹底消失在人們的視野當中。對於一些無視法律制裁,並且屢次勸告無效的人員,將會給予更加嚴厲的處罰。拆除違章建築於人於己都有很大的好處。從客觀的角度來說,將違章建築進行拆除,便於城市的整體發展,讓居民的生活和工作有序的進行;從主觀方面來說,維護了大多數人的利益,並且沒有損害到少數人的實質利益。

  二沒收

  現階段的城市發展很快,基本上都會將城市具體劃分為“區”進行管理,有些區域的管理較鬆弛,同時由於區域在地理位置上較為偏遠,屬於郊區一類,因此在違章建築方面形成了一定的特點。在近幾年的發展中,我國對違章建築的打擊程度逐漸增加,大型的違章建築幾乎消失無蹤。部分人群將目光投向了小型的違章建築,既能夠滿足私人的利益,同時又可以鑽法律的空子。對於這種行為,國家是堅決抵制的。經過不斷的探究以後,多數地區針對小型的違章建築採取了沒收的處置措施,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依然會進行徹底銷燬。

  三罰款並保留使用

  違章建築之所以冠以“違章”二字,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違背了國家建築的一些標準和規範,有些地區實行了罰款並且保留使用到的處置辦法,這樣給予了人們一段時間的思考,同時保留了少數人的權利,也給多數人民一個交代。罰款並不是目的,而是為了告誡人們,違章建築的危害性,希望能夠讓他們自覺的拆除,如果在客觀上真的需要在某些地區建設一些東西,政府還是能夠給予一定幫助的。因此,罰款並保留使用是現階段比較奏效的一種措施。

  四殘值收購併拆除

  違章建築對於老百姓來說也是出了成本修建,出於人性化管理及和諧社會構建的需要,我們對違建也儘量保證老百姓的利益不受損失,所以可以進行殘餘收購,對修建房屋的成本給予一定的補貼,然後對違建進行全部拆除,這不僅保證了國家建築的一些標準和規範不受侵犯,同時也對教育了老百姓維護城市形象以後不再亂搭亂建。如果殘值收購不能形成共識,那麼就一分錢不給全部拆除並作警示教育,這樣還能震攝其它的違章建設。

  二、違章建築的預防

  一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很多人都知道違章建築會受到處罰,會影響其他人的生活和工作,但現階段的違章建築屢禁不止,從根源上來說,多數的人根本就不知道那些建築屬於違章建築,哪些地區不能進行建築。主觀的臆斷是造成違章建築氾濫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將來的工作中,必須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普及違章建築的相關知識和法律法規以及處罰措施,讓人們對其有一個直觀性的瞭解,無論是在概念方面還是在實際的生活和工作中。這樣才能保證違章建築在人們的心中,形成一道無法跨過的警戒線。

  二政府和國家在建築方面對群眾的實際需要進行一定的調查

  從客觀方面來說,現階段的城市建築不斷的增加,按道理說應該給予了居民很大的幫助,違章建築應該有所降低。而居高不下的違章建築數量仍然讓人費解。經過一定的調查,我們發現現階段的一些城市建築根本就不是居民所需要的,很多地區的居民完全是在硬性的接受政府“塞給”他們的建築,因此才有了違章建築的出現。本文認為,在將來的工作中,必須在建築某些工程之前,對周圍的群眾進行一定的調查,徹底瞭解群眾的實際需求,讓建築的實用性達到一個較好的標準。這樣才能對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產生較大的積極影響,從根源上杜絕違章建築的出現。另一方面,在出現違章建築的地方,進行系統的分析,看看有沒有可能發展成為有利的建築,如果可以,政府和居民共同出資合作的方式也是可以考慮的。一切都應該從實際的需求出發,這樣才能得到一個較好的結果,有效的預防違章建築的出現。

  總結

  本文對違章建築的處置和預防進行了一定的探究,從全國的整體情況來看,很多地區的違章建築都在有效的減少,而且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所採用的方式方法也更加的人性化,與居民的溝通和協調也更加的順利。有些違章建築不僅得到了有效的處理,城市的發展也獲得了較大的提升。在客觀上將問題徹底解決,相信將來會有一個更大的建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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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黃祝禎.侵害違章建築的侵權責任[J].法制與社會,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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