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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今社會,飛機在人們的生活中佔據了重要的地位,乘坐飛機快捷、便利、省時的特點使其成為最主要的交通工具和運輸方式。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航空電子裝置維修方法分析

  【摘要】文章先分析了當前航空電子裝置容易出現的常見問題,然後就如何加強航空電子裝置的維修工作,筆者進行了研究,並給出了自己的建議。希望所得的結果能夠引起大家的關注和重視,也希望這篇文字能為相關的領域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參考。

  【關鍵詞】航空電子裝置 維修 探析

  0.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與技術的發展,航空業也變得越來越成熟,機載電子裝置的安全性也日益受到重視。就我國當前的航空電子裝置的維修而言,還存在許多的問題,基於此,我們有必要對航空電子裝置維修方法進行分析與探討。

  1.航空電子裝置出現的常見問題分析

  1.1板卡接觸不良

  板卡接觸不良引起的最直接後果就是導致板卡自檢不能夠通過,就目前我國的航空電子裝置而言,包括直升機的航空電子裝置,絕大部分的插槽都是採用金手指插入的方式。不難想象,當直升機在那種多塵、潮溼以及鹽霧腐蝕的環境下工作的話,必然導致板卡的金手指受到腐蝕、從而導致接觸不良,使得板卡自檢無法通過[1]。由於航空電子裝置價格高昂,一旦出現此類問題,將極大的增加維修的成本。

  1.2板卡損壞

  對於直升機的工作管理員測試裝置,在對其進行自檢時常見的問題就是控制單元CPU出現故障,這種情況通常是由於板卡損壞造成的。一般而言,直升機電子裝置的板卡損壞原因通常是由於某一個元件出現故障,諸如晶片、電容以及電阻等等。常見的維修通常是將這些元件進行更換。但是對此如何維修必須要慎重,因為一旦出現亂拆亂捅的現象,則會導致故障的擴大化。

  1.3航空電源系統容易在沒有航空電路原理圖的情況下出現故障

  就我國的航空電子裝置而言,一般都會有整合的航空電源模組,最普遍的電源模組有兩種即直流28.5V以及交流400Hz/115V,在其進行正常工作的時候,容易在使用直流電源模組時出現電壓超標的即超過28.5V的現象,從而導致航空電子裝置的保險被燒斷,造成故障。而此時在維修人員的身邊通常沒有航空電源模組電路原理圖,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大了維修的壓力[2]。

  2.如何加強航空電子裝置的維修工作

  2.1大力發展ATE自動測試裝置

  2.1.1ATE是航空電子裝置中測試裝置的主要發展方向

  縱觀全世界的是飛機發展史,第一架民用客機早在上世紀20年就已經誕生,就這類飛機而言,其發展是極為迅速的,我們今天可以看到諸如A380以及747這樣的大飛機已經投入使用,而這只不過短短的幾十年時間而已。與此相關的是,其機載電子裝置也經歷了從無到有的過程,而且技術也變得越來越先進,諸如類比電子技術、數位電子技術以及計算機電子技術等等一系列先進的技術都已被運用於實際的飛行當中。

  就ATE而言,其最早是由美國人研製開發出來的,其初衷就是為了提高飛機的使用效率,同時提高飛機在飛行時的安全性。概括地說,ATE主要是使用計算機將國際通用標準介面匯流排系統和部分專用介面以及其他裝置相連線起來。ATE最大的好處在於能夠進行那些原來無法進行或者無法得到的效能測試,相較於人工操作,其優勢非常明顯,具有省時、省力、高效以及準確度高的特點。基於此,ATE必將成為航空電子裝置測試裝置的主要發展方向[3]。

  2.1.2發展ATE能夠提高航空電子裝置的維修技術水平

  得益於我國航空業的迅速發展,機載航空電子裝置也日趨成熟,但是這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如何對這些裝置進行檢測以及維修,而ATE可以比較好的解決這個問題。通過發展先進的測試裝置,可以很大程度提高我國的航空電子裝置維修水平。就目前的機載裝置的發展趨勢而言,ATE的運用將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廣泛,目前ATE已經能夠做到自動診斷以及自動分析故障位置,從而為裝置維修人員省去一大批繁瑣的工作。

  2.2加強板卡問題的檢修

  通常板卡的問題主要就是以上敘述的兩點即板卡接觸不良以及損壞,就前者而言,通常的維修辦法就是更換板卡,這種維修板卡代價高昂,為了節約維修成本,最好是用橡皮紙將板卡的金手指多擦幾遍,將其上面的汙漬清理乾淨,然後在試機即可。這樣可以節省很大一筆維修費用。當板卡損壞時,一個比較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要合理的安排檢修順序,因為只有正確的檢修步驟才能使得問題得以很好地解決,嚴禁亂拆。

  維修人員在整個維修過過程當中就好比是醫生,要講究“望聞問切”,即首先要先檢查電路板的總體情況,觀察其外觀上有沒有被明顯損壞的地方,諸如燒黑、炸裂以及腐蝕等等。其次要注意用鼻子嗅一嗅氣味,看看有沒有燒焦的[4]。然後要詳細嚴謹的詢問相關工作人員,瞭解裝置的執行情況,而從初步推斷出故障發生的部位。最後是要使用檢測儀器對裝置進行檢測,以權威的檢測資料來驗證自己的判斷,從而使得自己能夠更加準確的對出現故障的裝置進行維修。

  此外,就沒有航空電源模組電路原理圖的問題,相關工作人員以及維修人員應當隨時做好充分的準備,以確保進行維修工作時資料的完整。

  3.結語

  本文主要分析了當前我國航空電子裝置所出現的問題,並就如何進行維修進行了研究。筆者認為,隨著航空業的發展,ATE即自動檢測裝置已經成為電子裝置主流的發展趨勢,此外做好對板卡的檢修工作也是保證裝置正常運轉的關鍵步驟。

  參考文獻

  [1]周鑫.航空電子裝置維修方法分析[J].中國科技資訊,201201.

  [2]張劍.基於蒙特卡洛方法的航空電子維修流程產能模擬及預測[D].上海交通大學,2011,11.

  [3]非寒.運輸機航空電子裝置的新發展[J].航空工程與維修,2009,20.

  [4]林奎明.淺談新型電子裝置的維修方法[J].計量技術,200918.

  篇2

  論航空客運中的機票超售

  【摘 要】機票超售已成為公眾對民航除了“航班延誤”以外抨擊最猛烈的問題,矛盾愈演愈烈。文章以此為著眼點,對航班超售的基本概念、法律性質以及法律適用作了初步分析,並針對中國的現狀提出解決建議,以期減少機票超售所引起的矛盾激化。

  【關鍵詞】機票超售;消費者欺詐;違約;現狀及建議

  2012年初,五名美國留學生因機票超售獲補償,三天淨賺一萬元。美國留學生羅同學及四位朋友在從美國東岸搭機回加州時被告知客機已滿,但每人可獲得八百元賠償,幷包括三餐與住宿。次日他們又遇到客滿,主動讓出座位後獲得了同額賠償。羅同學對此種超售的賠償方式欣然接受。然而10月29日,昆明長水國際機場準備飛往北京的五十多名乘客,手持機票卻無法登機,乘客表示不解與憤怒,而航空公司對此只是以“超售是國際慣例”來回應。

  在全球民用航空業內, 每天都會發生因機票超售引起的旅客被拒載事件,“超售”在我國是公眾對民航除了“航班延誤”以外抨擊最猛烈的問題。超售是航空公司最早使用,也是最基本的收益管理方法。在美國、歐盟等地區,超售行為得到理解甚至歡迎,而在中國遭到牴觸。這與乘客對超售的認識以及航空公司的處理和補償措施密切相關。

  一、超售的概念

  “超售”overbooking,航空公司的一種營銷方式,指航空公司出售的機票數超過了飛機的實際座位數,這就可能導致乘客即使沒有任何過錯卻因航班滿員而被拒載denied boarding。

  為什麼航空公司要超售?中國民用航空局稱,旅客訂票後往往會因各種原因無法登機,航空公司無從知曉,從而造成航班座位虛耗。為了降低因座位虛耗增加的運營成本,也為了其他旅客的出行方便,航空公司往往會對某些航班進行超售。航空公司通過相關資料分析系統抽取歷史訂座和離港資料, 同時參考前期因超售被拒載的人數以及賠償的費用來決定對航班進行超售是否有益及超售數量。這種做法實質上對航空公司和乘客都有益,也是目前國際航空界的慣例。

  超售並不意味著一定不能成行,超售實際影響的乘客所佔的比例微乎其微。據資料分析,國內航空公司每超售1萬張客票,實際被拒載的卻僅有4名旅客。實踐證明,航空公司在超售中的得益已遠遠超過賠償給旅客的費用,因此儘管爭議頗大,航空公司樂此不疲。航空公司“超售”,有利於降低虛耗率,提高運營收入;但對於沒有被提前告知,卻因超售被拒載的乘客是不公平的。下面則是這樣一則案例:

  2006年7月21日,法制日報社記者肖黎明購買了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航北京飛往廣州的CZ3112號航班的機票。辦理登機手續時,肖某被告知航班因超售已滿員,無法登機。南航隨即為原告轉籤國航,但由於國航延誤,肖某又被轉籤回南航另一航班,免費升至頭等艙。肖某認為南航並未提前告知機票“超售”的問題,構成消費者欺詐,儘管採取補救措施仍無法彌補之後工作安排的損失,遂起訴南航於北京朝陽區法院,要求南航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雙倍賠償經濟損失原告以7折的價格1300元購得機票2600元;

  2、承擔律師費5000元;

  3、公開賠禮道歉。

  南航辯稱,運輸合同在乘客辦理登機手續後方生效,乘機時間完全可能在最後確認時變更,因此不構成違約。情況發生後被告已經妥善安排原告轉乘其他航班,僅發生延誤,並沒有欺詐消費者,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7年4月2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遲延履行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應提前告知旅客機票超售,南航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因此判決南航賠償原告違約金1300元相當於單倍機票的價格。法院認為,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律師費應當由委託人即原告負責。同時原告無法舉證其精神性人格權利受到侵犯,因此被告無需在刊物上公開賠禮道歉。綜上,法院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這是我國第一起超售訴訟案件,下面我們就從這則案件出發探討機票超售的法律性質以及超售發生糾紛時的法律適用。

  二、超售的法律性質與法律適用

  此案中,肖黎明認為南航超售構成消費者欺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一審法院認為,超售在我國公眾中缺乏廣泛的認知,航空公司有義務將超售的規則明確全面的預先告知乘客。但這種不告知是否構成欺詐,法院認為應當結合我國航空業的現狀來考慮。民用航空局在《航旅指南》中肯定了超售的合法性,只是沒有具體的操作指南與規範。因此航空公司並非沒有告知,僅是普遍度不夠,簡單將其認定為欺詐有失偏頗。

  是否構成違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11條規定,客票是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規定或者客票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航空公司出售了機票航空運輸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超售滿員而拒載即為航空公司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

  超售發生糾紛時,應當如何適用法律?超售糾紛包括國內以及國際航空。國際航空運輸合同中的責任認定和劃分問題屬於華沙體制調整的範圍。1929年《華沙公約》第19條規定, 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這一延誤的規定是否適用於航班超售滿員而致的延誤,各國存在很大的分歧。丹麥的“亨迪肯訴斯堪第那維亞航空公司案”,法院裁定適用有關國內法的規定;1999 美國“米納斯訴孟加拉航空公司案”美國紐約地區法院卻裁定適用1929年《華沙公約》。筆者認為國際以及國內法律適用問題上應遵循一般原則:國際條約與國內法不一致時優先適用國際條約,國內法明確保留的除外;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上位法與下位法不一致時,優先適用上位法。   三、我國的現狀及建議

  一現狀

  由於超售是最近幾年才在中國普遍適用,我國在超售上存在很多的問題:

  1、立法空白

  我國《民用航空法》《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等運輸法律規範中對超售沒有任何規定,中國民用航空局也只在網站《航旅指南》中提及超售,沒有具體明確操作指南與規範。儘管民航總局2004年出臺了 《民航總局對國內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的指導意見試行》,其中關於延誤有了詳細的規定,但首先其中大多采用“可以”字眼,航空公司的自主選擇權較大,同時這一意見只是個指導性檔案,對航空公司並沒有強制力,因此形同虛設。由於沒有具體的操作指南與規範,也沒有統一的賠償標準,目前國內航空公司大多有自己的超售規則,但內容籠統簡略,不具有可操作性,甚至合理性。我國僅有五家航空公司川航、深航、春秋航空、海航、山東航空釋出超售條款,現金賠償最高不超過經濟艙全價,包括國航、南航、東航在內的多數航空公司並未在網站上向旅客公開超售處理細則。

  2、公眾大多對超售不瞭解

  超售引入我國曆史較短,相關的法律法規還處於空白狀態,航空總局僅在其網站《航旅指南》對超售進行了說明,航空公司為了保證客源也不會將其超售規則及行為主動告知乘客。乘客在訂票購票時對超售一無所知,反而在登機時無故被拒載,在這種情況下,乘客與航空公司的矛盾只會逐漸激化,從長遠來看,不利於航空公司的發展。

  3、對超售拒載的解決方案欠妥當

  美國、歐盟的航空法規定,發生超售時,航空公司先尋找志願者,只有在沒有足夠的志願者時才按照自己的優先登機原則決定登機的乘客,並給予被拒載的乘客高額賠償。但在我國,大多數國內航空公司按照辦理登機手續的先後順序來決定。首先,辦理登機的先後順序與訂票的先後順序並不一致,因此僅以先後順序來決定有失公平。其次,航班中急於出行的旅客不一定比其他旅客先辦理登機。因此不甚合理。大多航空公司對於強行拒載的補償大多是轉籤航班,或免費升艙,乘客一般只能接受。賠償的數額也比較低,大多數航空公司沒有現金賠償,即使有最高也僅是經濟艙全價,大部分航空公司甚至只負責轉籤,這樣的補償很難彌補給乘客造成的不便及其他損失。

  二建議

  歐盟、美國對於超售的解決措施總體上可以歸結為提前告知乘客、尋找志願者制定登機優先規則以及較為周全的補償。從現實中可以看出這些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值得我們借鑑。

  1、提前告知乘客

  航空公司應當提前告知乘客其超售規則以及可能超售的行為。首先航空公司要制定詳細的可操作的超售規則,之後應在乘客可以注意到的地方如在售票處售票網站、航空公司網站、機場值機櫃臺以及機票的旅客須知等處加以明示。航班是否會因超售滿員發生拒載即使航空公司也無從知曉,但是應該告知旅客一旦被拒載時享有的權利以及如何行使權利。航空公司售票時可以詢問乘客在發生超售時是否願意做志願者附加一定的補償條件並做好記錄,一旦發生因超售滿員,航空公司可以先去找這些志願者。

  2、首先尋找自願放棄座位的旅客

  每個航班上總有一些不急於成行的旅客,如果附加一定的補償條件,他們會理解並樂於接受。這樣既比較容易解決糾紛,也能維護航空公司的信譽。在沒有足夠的志願者的情況下,航空公司需指定登機優先原則,對被強制拒載的旅客加以賠償。

  3、提高補償標準

  目前大多數航空公司在超售滿員時僅為旅客轉籤其他航班或以免費升艙來補償,現金賠償的數額比較低,因超售發生的延誤給乘客帶來的損失可能不止於此,因此這對乘客是不公平的。同時目前國內航空公司大多對不同航班進行相同的賠償,這對航空公司和乘客都是不公平的。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鑑美國與歐盟航空公司的做法,按照航程以及時間的長短,分別進行不同的賠償,同時做到以旅客為本,提高賠償的額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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