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險公司會計論文
保險業不僅是金融業支柱產業之一,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關於保險行業會計特點探討
【摘要】保險企業是經營保險業務的經濟組織。保險業務是一種特殊的業務,它是以集中起來的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於補償因自然災害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對個人的死亡、傷殘等給付保險金的一種方法。保險會計的物件是可以通過價值形式表現的保險業務活動,或保險資金運動。本文就保險會計和普通會計的區別做了研究。
【關鍵詞】保險行業 會計 普通會計。
一、保險企業會計的特點。
1。未了責任準備金的提存。保險公司保單的有效期與會計年度往往不一致。保險公司對於會計年度末尚未到期的保單應承擔的責任稱為未了責任或未到期責任。由於保費收入是在保單時入賬的,而保險責任要延續到保險期終,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為了正確計算各個會計年度的經營成果,要把不屬於當年收益的保費以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形式,從當年收益中提出,作為下的年收入。同理,應將上年度提存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協作本年收入。這種未了責任準備金的提存是保險企業會計核算的一個重要特點。
2。保險利潤的特殊性。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保險利潤的計算與一般企業不同。一般企業的利潤是以當年收入減當年支出或費用後的餘額,而計算保險公司的利潤應以當年收入減當年支出後,同時再調整年度的計算有很大的影響。第二,保險企業年度之間的利潤可比性較差。一般企業只要經營管理上沒有大的變化,各年的利潤就會保持相對穩定。
3。年終決算的重點在於估算負債。
辦理年終決算時,一般企業如工商企業的重點在於核算資產,特別是各種可實地盤存的資產,需要核實其實存數。而保險公司年終決算的重點是正確估算負債。
二、保險會計與一般企業會計要素之比較。
保險會計與一般企業會計要素的分類是一致的,都分為六大類。但保險業是一種特殊行業,它既不同於從事採購、生產和銷售產品的工業企業,也不同於從事商品購銷的商業企業。它沒有貨物實體的買賣,銷售的只是一紙對投保人未來可能的損失予以賠償的信用承諾,與一般企業會計比較,會計要素的具體組成內容及特徵有所不同:
1。資產。因其業務性質不同在資產方面主要表現為流動資產和投資的內容和比重不同。工商企業的流動資產中存貨的比重較大,主要內容有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在途商品、庫存商品等,而保險只是對投保人未來可能的損失予以賠償的信用承諾,除有少量低值只耗品和物料用品外,沒有其他存貨;從投資方面看,我國保險公司的投資主要包括政府債券、同業拆借市場的各種債券、上市的證券投資基金、保戶質押貸款等。
2。負債。一般企業的負債是指債權債務引起的現實負債,債務人及債務金額和償還時間都是確定的,對極少數或有負債,企業只需在資產負債表的附註中披露即可。而保險公司負債的主要專案是各種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具指保險公司為了承擔因承諾保險業務而引起的將來的負債或已有的負債而提取的基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責任準備金。各種責任準備金所佔比重較大,如人壽保險的責任準備金一般佔負債總額的80%、資產總額的70%以上,且具體的債務人及債務金額和償還時間都不確定。
3。所有者權益。一般企業按《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為主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由於保險業經營的廣泛社會性和風險性,按《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自有資本金的數額較大。從保險業所有者權益的內容來看,除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等與一般企業相同外,由於保險經營的風險較大,為防範鉅額風險,所有者權益中還包括計提的總準備金。總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發生週期較長、後果難以預料的巨災和鉅額危險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準備金。
4。收入。一般企業的收入分為三類:營業收入、投資收入和營業外收入。保險企業收入也分為三大類,其主要區別在營業收入和投資收入兩方面。一方面,營業收入是保險公司的經營所得,包括保費收入保費收入為追償款收入。保費收入與一般企業收入的性質不同,它介於收入與負債之間,因為收取保費時保險服務尚未開始,這時為保險公司的負債而非收入,承保後繼續提供服務保險費由負債轉為收入,這就是保險公司計提和轉回責任準備金的原因;另一方面,保險業投資收入金額較多、地位重要,因為保險公司收到保費後,形成各種責任準備金,數額巨大,為使其保險資金保值、增值,需要進行資金運作,投資收入是保險資金運作的結果。
5。成本費用。一般企業的成本費用分為營業成本、投資損失、營業外支出三部分,如工業企業的生產成本中的料、工、費一樣,保險公司有保險賠款、保險營銷員佣金及保險間接費用等;除此之外,保險公司還有一項區別於一般企業的特殊成本費用專案,即提取各種保險責任準備金形成的成本費用。
6。利潤。一般企業利潤由營業利潤、投資利潤及營業外收支淨額三部分組成,主營業務利潤等於主營業務收入減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後的餘額。而保險公司利潤由營業利潤和營業外收支淨額兩部分組成,營業利潤再由承保利潤和投資利潤及利息收支等構成。
三、保險會計與一般會計確認之比較。
1。資產、負債確認比較。新《企業會計制度》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負債定義為“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可見,一般企業會計在確認資產和負債這兩種會計要素時,立足點均強調“過去的交易、事項”,在未來期間又必定有經濟利益的流入和流出。而從保險業資產方面看,投資的多元化趨勢使其可能運用衍生金融工具來抵補保值,而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尚未開始履行或正在履行中的合約,具有或有性和金額上的不確定性;從保險業負債方面看,佔負債總額比重最大的各種責任準備金,同樣具有或有性和金額上的不確定性。保險業這些資產和負債的立足點不在於過去發生的交易事項,而在於未來期間合約的履行或保險事項的發生情況。如果按一般企業對資產和負債要素的定義,保險業這些特殊性質的資產和負債就無法進入財務報表,只能作為表外專案加以反映。因此,保險業資產、負債確認的範圍應考慮擴大到未來。
2。收入、費用確認比較。保險業收入和費用同一般企業一樣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具體確認條件中,除業務性質不同;使其權利和責任轉移的表述不同外,一般企業要求“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而保費收入確認要求“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其區別在於保費收入的確認,不需要具備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這一條件,因為採取預提責任準備金形成的成本費用為估計數,這正是保險會計成本費用區別於一般企業會計的一個重要特點。一般企業會計成本費用的確認是在成本費用實際發生時確認,保險會計中保險賠款也是在實際發生時,即決賠時點確認,但各種責任準備金卻是預計的。因為當保險公司同被保人簽訂合同,合同生效時保險公司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同時也就要承擔保險責任。雖然補償各種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支出具有不可確定性,但這種保險責任卻是肯定的。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按謹慎原則事先確認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的成本費用。如果不預計責任準備金形成成本費用支出來抵減利潤,則可能出現超前分配,一旦責任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將面臨巨大的經營風險。
四、保險會計與一般會計財務報表之比較。
保險會計與一般企業會計都要提供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保險業因其業務性質的特殊性,與一般企業的財務報表區別有:一是資產負債表,保險業的主要資產不是表現在存貨及固定資產上,而是貨幣資金、債券、投資基金、抵押放款及不動產上;在負債方面佔主要比重的是各種責任準備金。二是利潤表,保險公司承保利潤最大的特點是估計的各種準備金提轉差對利潤構成的影響,其次是投資利潤作為營業利潤的構成部分。三是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大的分類是一致的,分為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及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但因保險業務現金流量的特殊性,其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按其保險金、保險索賠、年金索賠、年金退款及其他進行分類。目前財務報表都是採用通用報表格式,沒有體現個別特殊性質行業的差別。如保險資金的運用受通貨膨脹、利率波動等的影響較大,應單獨制定金融保險會計制度,使其會計資訊能充分揭示保險經營的風險。
五、結語。
我們對於我國保險行業會計發展和完善的思路不能面面俱到,這都構成了本文的遺憾所在,這也將是我們以後繼續研究的方向所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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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纂好東:我國會計準則制定的幾個基本問題。會計研究,2004,6:22-26
範文二:關於完善保險會計確認基礎的思考
長期以來,權責發生制在會計核算中的地位已為人們所公認,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再次將其成為財務會計的原則之一。權責發生制基於“會計分期”的基本假設,以“應收應付”為標準確認各會計期間的收入費用,使收支相互配比,致使期間損益獲得合理的計算。與權責發生制相對應的是“收付實現制”,它以款項是否收付即“實收實付”為標準來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它強調的是一種事實,體現了現金流量的如實計量。對保險公司這樣一個特殊行業,究竟採用權責發生制還是收付實現制是值得商討的一個問題。本文通過對保險會計確認基礎的比較分析,試圖在它們之間尋找一個最佳適度點。
一、權責發生制在保險會計中的侷限性
1.權責發生制與保險的謹慎性存在著兩則必反。
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其經營物件的風險性,保險成本未來的不確定性以及保險責任的連續性等經營特性,與經營環境的融合和交織,使保險公司經營較之一般企業經營更具風險,加之保險公司涉及廣大的公眾利益,其業務物件具有廣泛的社會性,這從而也就決定了保險行業在處理會計資訊方法上必須更加穩健保守。過去,由於保險公司更多地考慮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忽視了謹慎性原則,造成了保險經營的不穩定性和為數不少的不良資產。比如前幾年比較突出的應收保費問題一直是保險公司老大難問題。由於“三角債”因素及其自身存在的不流動性,應收保費居高不下,長期掛賬不僅使保險公司失去了投資機會,減少了投資收益,帶來機會成本,而且應收保費按照權責發生製作為保費收入入賬後,保險責任開始生效,由於保費未到賬,而保險事故發生時客戶又要求賠償,容易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而且,按照目前法律判決大多案例,無論是客戶未繳費,還是款項被代理人挪用,保險公司一般都敗訴。這樣勢必引發信用差的客戶鑽空子,惡意拖欠保費,使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加大;分保方面,在法定分保情況下對於未收到的保費,公司仍需墊付一定比例的分保費用;稅收方面,公司還要支付營業稅及附加和所得稅,而且現實的保險行業高稅率對公司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所以這幾年許多公司乾脆另避蹊徑,採取長期不入賬或少入賬的辦法,這顯然又違反了權責發生制,而且容易造成業務員催收未出險的到期的或臨近到期的保險單的保費不交公司而入私囊或和保戶私分。還有應收利息問題,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拆出資金、保戶質押貸款、存款、貸款、保戶儲金等期末都應計算應收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而且對於逾期貸款,原制度規定逾期含展期未滿一年,按規定計算應收利息並納入當期損益。應收利息尚未收回而作為利息收入入賬後,這必然使保險公司形成虛假收入和虛假利潤,最終以實收資本或侵蝕保戶利益墊交國家稅收,掛賬的利息越滾越大,它所帶來的後果不僅僅是簡單的寅吃卯糧,而且已構成潛在的威脅,加大了金融風險。
2.權責發生制忽略了現金流量在保險經營中的重要性。
保險經營的物件不是商品,而是保單,保單一經簽發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或保險期滿,保險公司負有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因此,保險業務實質上是對保險契約承擔的一種將來償付責任。對於保險行業,負債專案較一般會計重要,而負債中佔比例最大的是各種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通過收取保費而建立起來的各種責任準備金,不是盈利,而是對被保險人的一種負債,是要隨時支付的。保險經營作為一種負債經營,其首要任務就是要確保足夠的現金來滿足償付能力的需要。因此,現金流量在保險行業中具有至尊的地位。而權責發生制由於在計量過程中運用了應計、遞延、攤銷和分配等一系列體現人為因素的會計行為,使得利潤也最終成為受制於理念的計量結果,它可能是觀念上的利潤而非現實的利潤。雖然某些公司賬面利潤很高,但有可能因缺乏足夠的現金而產生賠付危機,導致大規模退保、擠兌,嚴重的會影響公司的生存,甚至導致破產。比如,這幾年,日本先後破產了明治生命、東邦生命、第一生命等六家保險公司就是很好的例證。這些公司由於盲目追求業務規模,大量銷售具有“還本性”的儲蓄型商品,在保險公司經營“繁榮”的同時,現金的流動性減弱,隱藏財務風險,最後在亞洲金融風暴的衝擊中受利差損的拖累而導致破產。
3.權責發生制下對於保費收入的確認與保險合同條款不相匹配。
對於保費收入,按照新制度的規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第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
第三,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從第一個條件可以看出,保費收入的確認是以“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而不是以“實際收到保費”為依據,從理論上看來,它是權責發生制,但從保險合同條款來看,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情況完全不同。財產保險合同一般是簽單生效,即保險合同一經簽訂,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無論是否收到保費,應確認為保費收入,它是基於“權責發生制”原則;但對於人壽保險合同,一般是收費生效,即收到保費後保單才能生效,此時才能作為保費收入,它是基於“收付實現制”原則,由此可見,權責發生制下對於保費收入的確認與保險合同條款規定存在明顯的矛盾。
4.權責發生制不能適應當前建立保險監管會計的需要。
保險行業對經濟社會揹負著鉅額負債,承擔著對整個社會的保障責任,發揮著社會“穩定器”的作用,這決定了保險會計具有鮮明的法定特點,保險行業的經營必須接受嚴密的監理,以防範和化解由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引發的金融危機。因此,保險監管部門在全國各地應運而生,以此來維護相對弱勢的群體“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監管的核心是償付能力,它要求保險公司形成兩套保險會計體系:
一是公認財務會計體系,
二是監管會計體系。
監管會計由於服務物件、目標以及假設不同,在穩健程度上顯得比公認會計更為保守,所選用的方法和程式往往把穩健原則運用到了極致。保險監管會計體系的建立無疑對傳統的權責發生制提出了挑戰,如前所述,權責發生制強調的是收入和成本的關聯和經營成果的客觀反映,而不是償付能力。
二、完善保險會計確認基礎的幾點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我們應該重新審慎保險會計確認基礎,客觀分析保險會計環境,從保險公司實際出發,針對不同的業務性質,可以實行“聯合發生制”混合會計基礎,即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並存,揚長避短,充分體現其靈活性,以適應不同的決策需求。具體來說,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對於保費收入的確認應分別針對不同期限的保險業務採取不同的會計確認基礎。
對於保險會計核算的分類,我國《保險法》按照保險業務不同劃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並要求分險種分類核算。這種劃分雖然照顧到了保險公司分業經營的需要,但不利於制定規範化的會計標準。當前在西方很多國家將保險業會計核算分為短期保險保險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簡稱“短險”和長期保險保險期限在一年以上,簡稱“長險”,分別涵蓋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筆者認為這很值得借鑑。因為短期保險與長期保險在保險內涵、風險特徵、保險期限特別是保險合同條款的具體規範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會計核算方法的處理上也應有本質的區別。因此,對於“短險”比如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的保費收入的確認可採取權責發生制,即保費收入應於投保人應當交納保費時確認,因而它存在應收保費,應收保費必須入賬。但這裡有個例外,對於“短險”中分期繳費合同應於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保費收入,並可考慮在簽定保險合同時作出特別約定:“本保單未交款不生效”或“賠付時按實收保費佔保單保費的比例賠償”。對於“長險”比如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保費收入的確認平時應採取收付實現制,即保費收入應於收到投保人交納的保費時確認,因而它不存在應收保費,但在會計期末通過責任準備金調整迴歸到權責發生制。
2.對於利息收入的確認基本上採用收付實現制。
對保險公司發生的拆出資金、保戶質押貸款、保戶儲金、存款等期末都不再計算應收利息,一律按收付實現制在實際收到利息後確認為利息收入。應收利息主要是指債券投資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和原貸款掛賬的利息。對逾期貸款,應縮短應收利息轉表外核算的天數,由一年縮短為90天。
3.對於其它收入一律按收付實現制來確認。
保險公司除了保費收入、利息收入以外,還有追償款收入、手續費收入、租賃收入、代勘查收入、諮詢服務收入等其它收入,這些收入的確認,從成本與效益原則考慮以及穩健性出發,採用收付實現制。
4.對於成本與費用支出的確認原則上採用權責發生制。
對保險公司發生的保費支出比如賠款支出、手續費支出、佣金支出、各項責任準備金提轉差、“三項準備”等以及利息支出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和計量,凡是在本期發生的,都應全部在本期入賬,不應延至下期入賬,將本期成本費用作為下期成本費用處理。對於其他費用的確認和計量,在貫徹權責發生制原則、重要性原則的前提下,應當重視謹慎性原則的運用。比如,對於有“三項指標”控制的防預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應按比例控制使用,據實列支,不得預提;固定資產修理費待攤和遞延不能混亂使用,也不能採用預提方式;對於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不得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5.對於保險監管會計確認基礎的選擇應以貫徹謹慎性原則為“重中之重”。
在未來我國保險會計規範體系健全和完善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兩套報表:首先按公認會計原則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然後按監管會計原則再調整為監管會計報表。監管會計報表的編制應強調提供償付能力資訊。比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不是全部資產,而是認可資產即監管機構接受的,具有高度流動性和可確定性,需賠付時在短時期內能夠變現的資產,利潤表的編制採用更為保守的確認方法,所計算的收入低,而對費用則不作資本化處理,全部作為當期費用,因而計算的費用高,盈餘低;現金流量表應擺在至關重要的位置。因為現金流量表完全基於“收付實現制”,能直觀地反映保險公司的支付能力,它所提供的現金流量資訊不僅有助於消化不良資產,而且可以滿足保險監管部門進行監管的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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