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招待所管理規定

  招待所,許多機關單位為配合其龐大組織人員的出差住宿,常在各主要地點設定招待所,有哪些管理規定呢?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如下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中關於整頓賓館、招待所的精神和徵稅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機關招待所***以下簡稱招待所***,其主要任務是為各級黨>機關出差、開會的人員提供食宿及會議業務。

  招待所實行事業單位企業經營辦法。

  招待所要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未經批准登記頒發營業執照的不得營業。招待所應按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範圍經營,不準隨意擴大經營範圍。如有必要擴大經營範圍的要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條 招待所要加強經濟核算,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房間、床位利用率,提高業務質量。有條件的還可以增加業務專案,便利群眾,增加收入。

  第四條 招待所職工要樹立全心全意為客人業務的思想,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認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條 招待所的人員配備,要按照精簡的原則,由其主管部門提出,報有關部門核定。

  招待所可根據工作需要,發給業務人員一定數量的工作>。具體辦法可比照當地國營旅館業的規定,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規定。

  招待所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實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所需費用由招待所從收入內開支。

  第六條 凡來機關招待所住宿人員,須持本人身份證登記方可入住。

  第七條 住宿人員不得將易燃、易爆和易腐蝕品帶入房間內,嚴防一切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八條 凡入住招待所的人員,不得留宿社會閒雜人員,一經發現,除補交住宿費外,還將給予一定的處罰,有違法亂紀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 機關內部職工親友需住宿的,須經辦公室主任或後勤管理人員同意後,方可入住。招待所服務員不得擅自留宿不交費的人員。

  第十條 招待所服務員要隨時檢查、清潔客房,遇有客人遺忘的錢、物要及時上繳辦公室,後勤管理人員要每半年對公用物品進行清理核對,填表報辦公室備查。

  第十一條 招待所服務員須堅守工作崗位,經常對客房進行清理打掃,做到室內設施擺放有序,床單、被套乾淨、整潔,並定期消毒。

  第十二條 招待所服務員應根據本制度制訂相應的招待所物品及衛生管理制度,並有義務提醒告知住宿人員。對違反招待所相關制度,造成物品損害等情況發生的,應要求住宿人員按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