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撞人如何處罰

  無證駕駛撞人的往往會構成交通肇事罪,既然涉嫌構成刑事犯罪,那麼就要依法讓行為人坐牢。那麼你知道嗎?下面小編為你介紹無證駕駛撞人處罰規定。

  無證駕駛撞人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

  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

  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個月;

  一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死亡三人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四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

  1死亡二人;

  2重傷五人;

  3重傷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有前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

  二負事故同等責任,死亡六人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個月;

  三負事故同等責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四逃逸緻人死亡,同時出現其他後果,對其他後果部分增加刑期,適用前兩條的規定。

  【自首輕處的特別規則】

  交通肇事未逃逸自首的,輕處15%;逃逸後自首的,輕處10%。

  無證駕駛撞死人構成什麼罪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無證駕駛機動車上路,並且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死亡的話,那麼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無證駕駛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33號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