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撞人怎麼處理

  未拿到駕駛證就駕駛機動車輛,是無證駕駛最常見的違法駕駛行為,駕駛人因為駕駛技術不熟練,更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那麼,呢?下面,讓小編來告訴大家無證駕駛的相關知識。

  

  一處理流程

  向112 指揮中心報警,112 指揮中心接警後,告訴值班民警 → 搶救傷者,維護現場,初步瞭解案情 → 是不是旅程交通事端 → 立案、現場勘查、調查取證 → 作出事端判定,需求清查刑事責任的,清查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案例, 宣告責任判定,並奉告當事人央求調停或向法院申述的權力 → 是不是一起央求調停 → 安排調停 → 調停達成協議,製造《損害補償調停書》 → 依據違法實踐作出處置。

  二提交的材料

  1 、持交通事端當事人身份證、駕馭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端責任強行保險單及有用期限內的商業保險單據。

  2 、開具薪酬證實、戶籍證實、確診證實、藥費單據、車物扔掉證實。

  3 、亡人事端,在公安交通部門收取逝世屍身處理告訴書後,供給:⑴逝世刊出證實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⑵死者家庭成員戶籍證實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端判定書的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通過勘驗、檢視現場的交通事端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造交通事端判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造交通事端判定書。對需求進行查驗、判定的,應當在查驗、判定或許從頭查驗、判定效果判定後五日內製造交通事端判定書。

  四不服交通事端判定書的複核

  當事人對旅程交通事端判定有貳言的,能夠自旅程交通事端判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央求。複核央求應當載明覆核央求及其理由和首要依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央求後五日內,交通事故律師,應當作出是不是受理選擇。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央求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檢視,並作出複核定論,複核以一次為限。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端責任人的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旅程交通事端判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旅程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置。對發作旅程交通事端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撤消駕馭人機動車駕馭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定後,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消機動車駕馭證;一起具有逃逸表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一起依法作出終身不得從頭取得機動車駕馭證的選擇。

  六交通事端的補償

  當事人能夠對旅程交通事端損害補償進行洽談,也能夠一起央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停,經調停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製造旅程交通事端損害補償調停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別離送達各方當事人。當時人不同意交通管理部門調停或經交通管理部門調停達不成一向定見的能夠向交通事端發作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申述。

  無證駕駛的含義

  2004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由此可見,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必然是無證駕駛行為,但是,持有機動車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能一律認定為有證駕駛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規定的“無證駕駛”的法律含義是指“無資格駕駛的狀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前釋出的現仍有效的法律檔案規定,“無資格駕駛的狀態”包括以下七種狀態: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

  3、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

  4、通過非法程式取得駕駛證的;

  5、使用失效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6、在某段時間內喪失駕駛營運機動車資格的駕駛人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7、駕駛機動車時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

  上述七種狀態即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規定的“無資格駕駛的狀態”,也就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無證駕駛”含義,這與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的“無證駕駛”含義是有區別的。

  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開車不帶駕駛證和行駛證,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行車時未隨身攜帶駕駛證即屬於“無資格駕駛的狀態”,即“無證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