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案例分析

  從1988年起,車險成為我國財產保險的第一大險種。此後,車險迅猛發展,目前佔財險總保費的比重高達70%,對我國財險行業發展的影響舉足輕重。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司機開車撞死藏獒遭索賠30萬

  維權時間:2014.12.某日 維權地點:鄞州區法院

  維權事由:索賠30萬元

  開車不慎撞死一條藏獒犬,狗的主人向肇事司機索賠30萬元。一條買來才8萬元的狗,為何最終增值到30萬元,這個損失金額到底該如何裁定?昨日,鄞州區人民法院通報了這麼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狗的主人提出30萬元索賠金額

  事情要從去年4月下旬的一天說起,老劉***化名***是一名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司機,當天他和往常一樣開車送貨,當途經鄞州區某村村口準備拐彎的時候,前方突然出現一隻藏獒和老劉的車子同方向奔跑而來,老劉避讓不及撞了上去,藏獒當場死亡。

  “怎麼回事啊!?”事故發生後,狗的主人老葉***化名***連忙跑了過來,當時他正在忙著手裡的活,沒有看著自己的愛犬,沒想到就一會工夫,狗已經死於非命。

  後經交警部門認定,老劉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老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責任是劃清了,但雙方因為賠償的金額出現了分歧,老葉稱這條藏獒是自己在6年前花了8萬元買來的,當時是一條幼犬,可六年的飼養幼犬已然成了一條成年藏獒,價格不能以8萬元來衡量,他估算現在這條成年藏獒應該值30萬。

  由於雙方協調不下,於是老葉將車主老劉和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這30萬元,是怎麼算出來的

  庭審過程中,這條藏獒的價值該如何認定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原告老葉認為,自己遭受的損失共計30萬元,這個30萬元是怎麼得來的呢?老葉說當時購買幼犬時價格為8萬元,6年的飼養成本為12萬元,而成年藏獒會有相應增值,這部分增值價格為10萬元,三者相加得出30萬元的經濟損失。

  而被告的保險公司則認為,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對藏獒進行了定損,當時定損的價格僅為15000元,不應該以30萬元來計算。

  法院最終認定藏獒價格為8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老劉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行駛,行駛時疏忽大意,在已提前發現所駕車輛旁邊同方向跑動的大型犬藏獒情況下,實施右轉彎未採取規避措施,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原告放任其所有的大型犬藏獒獨自外出活動,行為已經違反了《寧波市限制養犬規定》“烈性犬、大型犬必須拴養或者圈養”的規定,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關於原告損失如何確定的問題,因為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經不存在,並且經過調查目前沒有對藏獒的價值進行鑑定或評估的專門機構,故死亡藏獒價值只能參照市場認定。根據法院對專業飼養藏獒的養殖場和個人的調查走訪,成年藏獒的價格並不一定高於小藏獒,具體要根據藏獒的品種、血統及體型、毛色、頭門等確定,普通成年藏獒的價格一般在每隻7萬元左右。原告的藏獒是在2008年以8萬元價格購買,因為原告現在沒有有效證據證明該藏獒為優等品種,所以結合原告購買小藏獒的價格及市場上普通成年藏獒的價格,認定原告因藏獒在本起交通事故死亡的經濟損失為8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賠償限額內先予賠償共計4000元,交強險外的損失76000元中的70%計53200元由被告老劉承擔。

  篇2:車險損與玻璃險的區別?

  對於有車一族來講,車為他們的生活帶來了方便。但是在方便之外,有車一族卻也有自己的煩惱,一是停車難,二是停車後車子面臨的意外受損與理賠煩。下面就關於停車受損與理賠的一些問題,車險君和大家來說說。

  前段時間,曹先生把車停在路邊,結果回來後發現車子被人用東西把玻璃、玻璃導槽及亮條和上面油漆撬壞,故向保險公司報案,但是在理賠中與保險公司在定損時發生歧義:保險公司認為只能按玻璃單獨破壞險賠償玻璃的損失,曹先生則認為應該不光玻璃受損,自己的其他損失也應該按盜搶險或車損險定損理賠。

  經過核實瞭解:曹先生購買了交強險、三者險、不計免賠險、車身劃痕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損險、盜搶險等全車險。他認為自己購買了全車險與不計免賠險,且受損事實清楚、符合,保險公司應該賠償自己的玻璃與其他車損。保險公司卻認為:該車只能按玻璃單獨破碎險進行定損理賠。

  保險公司的理由是這樣的:

  1、本事故明顯不適用盜搶險,保險合同約定:盜搶險首先要滿足的條件是發生整車被盜的事實,本案中被保險人的車輛本身並沒有被盜走。

  2、本事故也不適用車損險,因為該盜撬行為不屬於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

  分析:

  其實之所以會產生爭議,主要是因為曹先生對玻璃單獨破碎險與車損險的理解不是很清楚。

  其實,玻璃險的全稱是玻璃單獨破碎險,是指停車和使用時造成的玻璃損壞,該險是專門為前後玻璃和車窗玻璃設計的險種,所以車燈或倒車鏡單獨破碎屬於免責範圍,保險公司不需要賠付。另外,如果玻璃破損是由於車內物體造成,也屬於免責範圍。 只有因為發生事故造成的玻璃損壞才適用車損險來負責賠付。

  篇3:

  案情:2002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將其所有的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02年10月19日起至2003年10月17日止,其中盜竊險的保險金額為40萬元。2003年2月5日晚,司機王某將該車停放在某物業公司經營管理的汽車停車場內,交由該停車場保管,該停車場將“取車憑證”交給了司機。次日上午,王某去取車時,發現車輛被盜,停車場也出示證明證實該車是在其停車場內被盜的。隨後向公安機關報案。三個月後,公安機關出示證明證實,未能偵破此案。被保險人某科技公司依據車輛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某科技公司支付了32萬元的盜竊險賠償金。與此同時,某科技公司也向保險公司出示了權益轉讓書,將該車項下32萬元的權益轉讓給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車場賠償該車項下32萬元的損失。 停車場認為:1、保險公司無權向停車場索賠。2、停車場因沒有收取車輛保管費,該車輛保管合同是無償的,停車場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1、保險公司是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的,有權向有過錯的第三方追償。2、車主將車輛停放在某物業公司管理的停車場內,停車場也出示了“取車憑證”,雖然沒有收取保管費,但按停車場的規定,取車時才收取保管費,車輛保管合同是有償的,停車場因保管不善,造成某科技公司的車輛被盜,因此,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停車場沒有營業執照,其責任應由其開辦單位某物業公司承擔。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委託某評估機構評估該車價值為38萬元。綜上所述,判決如下:1、某物業公司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某保險公司32萬元。2、由某物業公司支付本案的訴訟費。

  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1、保險公司在支付保險補償金後是否有權向停車場索賠?2、車輛停車場先停車後交費,車輛丟失後,停車場該不該賠? 一、本案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了保險代位求償權,因此,有權向有過錯的第三方追償。我國《保險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依據該條規定,保險公司在支付給被保險人32萬元的保險補償金後,依法取得了賠償金額範圍內的代位求償權。因此,保險公司只能得到該保險標的項下價值32萬元的賠償。另外,《保險法》第44條第3款規定:“保險人依據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依據該條規定,本案保險車輛超過32萬元的部分,停車場應賠償給被保險人某科技公司。因為,被保險人只將該車項下價值32萬元的權益轉讓給了保險公司,超過部分的權利仍歸被保險人所有。

  二、該車輛保管合同是有償合同。從上述案件事實看,雖然停車場在車輛被盜時未收取車輛保管費,但是,該車輛停車場的收費習慣是,車輛進去時不收費,離開時才收取保管費。依據《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在本案中,車輛停車場的交易習慣是先停車後收費,停車場已出示了“取車憑證”,並且該停車場是收費停車場,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單位。因此,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該車輛保管合同是有償的。實際生活中,許多停車場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往往規定先停車後收費,月保管車輛實行月末才收取車輛保管費,車輛被損壞或者丟失時,停車場以未收取保管費為由不願承擔法律責任。實際上,這些停車場象本案結果一樣最終難以逃脫法律制裁。

  啟示

  首先,提醒廣大車主注意,停車時,一定要索取車輛保管憑證並保管好。現實生活中,車輛保管合同一般採用口頭形式,車輛丟失後,只能憑藉保管費收據、取車憑證、停車證、停車卡等相關證件來證明:車輛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車輛保管合同是否是有償的等事實。其次,發現車輛被盜後,應及時要求停車場出示車輛被盜的事實證明材料,或者及時請求公安機關到被盜現場偵查並出示證明材料。本案司機王某發現車輛被盜後,及時要求停車場出示證明證實車輛被盜事實,這一證明材料在車輛保管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有些停車場則不願提供類似證明,這時應及時報告並請求公安機關去現場偵查,將有關事實記錄下來。最後,及時做好追償的準備工作。車輛被盜後,應積極與車輛停車場協商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車輛保管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自受害人知道車輛被盜時起開始計算,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受害人仍不訴訟的,即喪失勝訴權,這樣,保險公司則不能向第三方行使代位求償權。《保險法》第45條第3款規定:“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因此,積極向第三方索賠也是被保險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