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個性與秩序關係的哲學理念思考

  我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講究個性、尊重個性,並試圖塑造自由個性的時代;同時,我們所處的時代也是一個需要秩序,謀求秩序,並試圖構建良好秩序的時代。一個良好的現代社會總是既要保證人的個性化發展,又要形成穩定的社會秩序。當代中國正在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有序、充滿活力、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其核心主旨可以說就在於解決好個性與秩序的現實問題。然而,在當代,特別是立基於風險社會的現實,人的個性與秩序有著十分複雜的矛盾關係。

  個性是個人比較穩定地保持著的獨特的人格、思想、社會形象和能力體系,主體性和差異性是個性兩個最為重要的特徵。個性的主體性是指人的自由自覺的能動性的方面;差異性則是指個體因為各自的獨特性而彼此區別的方面。個性因此體現為個人較為穩定的主體性與差異性的統一。與生活中人們對個性的理解不同,從哲學的角度看,主體性才是個性最為本質的特性,沒有主體性的差異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個性。個人總是存在於一定的社會之中的。如果說相對於社會而言,個人往往代表著個性的話,那麼,相對於個人而言,社會就代表著秩序的方面。在某種意義上,個性與秩序的關係問題可以視為是個人與社會的關係這一古老問題的現代表述。社會秩序是社會存在的一種有規則的狀態;這種規則所束縛的主要是一種時間和空間上的結構順序;人藉此時間和空間上的結構順序所需要獲得的是整個系統的功能——協同彼此的行動,分享自然和社會的資源,以保障自己的存在和發展。[1] 35-36社會秩序並不神祕,一定的社會秩序總是人們活動的產物,社會秩序是由有個性的個體相互作用、合力的結果。比照於個性的主體性、意向性與差異性,社會秩序表徵著人的活動的受動性、外延性與同一性的方面。

  當我們把主體性理解為個性最為本質的特性時,就不難看出人的個性是歷史地形成的。馬克思十分清楚地把個人區分為“偶然的個人”和“有個性的個人”,歷史也因之表現為一個從偶然的個人向有個性的個人的發展過程。有個性的個人與偶然性個人的差別主要在於對包括社會關係在內的社會歷史條件的主動駕馭與否。馬克思認為,“有個性的個人與偶然的個人之間的差別,不是概念上的差別,而是歷史事實。”[2] 122按照馬克思的人的發展的三階段說,我們可以推論:在人的發展的第一個階段,即人的依賴關係階段,個人絕對地從屬於群體,個人的主體地位沒有確立,所以談不上嚴格意義上的個性發展。極少數所謂有“個性”的人也必然遭受悲劇性的歷史命運。這同時也就意味著,在那個階段社會秩序以壓倒的力量戰勝了個性。在人的發展的第二個階段,也即以物的依賴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階段,人們著力於個性的伸張,反抗以往舊秩序對個性的壓抑。當然,個性的伸張依然需要秩序,但不再把秩序看成先於個性的存在狀態,而是往往把秩序看成個人契約達致的一種結果。但是,這種獲得豐富和發展的個性依然是異化的——與此相對,社會秩序對於個人而言也總是表現為一種異己的力量——因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個性。只有在人類更高的發展階段,也即人的發展的第三個階段,“各個人的全面的依存關係、他們的這種自發形成的世界歷史性的共同活動的最初形式,……轉化為對下述力量的控制和自覺的駕馭,這些力量……迄今為止對他們來說都作為完全異己的力量威懾和駕馭著他們。”[2] 89-90人的個性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發展,到達自由個性的境界。自由個性的階段必定是個性與秩序完美統一的階段。

  總的來看,目前人類已基本進入人的發展的第二個階段,當代全球化也因之表現為“以物的依賴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在全球範圍內的確立。中國已經積極融入全球化程序之中,但從人的發展階段來看,中國的情況十分複雜。當代中國是一個經歷了幾千年封建社會歷史的社會主義大國,一方面,她必須儘快擺脫封建血緣的“人的依賴關係”,另一方面又必須把“自由個性”的高遠理想具體化為行為的規範,儘量減少“以物的依賴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所造成的人的異化。從個性發展的角度看,中國處於努力使偶然的個人向有個性的個人、自由個性發展的初級階段。無論是從世界,還是從中國來看,目前個性發展的階段就決定了個性與秩序之間還遠沒有、也不可能達到完美統一的狀態。不過,我們依然可以先從一般的意義上理解個性與秩序的相互關係。

  一方面,社會秩序是個性解放的手段,是否有利於人的個性發展是現代社會秩序是否良好的重要判斷標準,或是其合法性的重要根據。離開人,秩序並沒有獨特的價值,人們追求秩序一定是秩序能滿足人的需要。人們需要一定的社會秩序,最初是為了獲得一種本體性的安全,但現代社會中,人們追求的秩序有著更高的合法性標準,而不止於一種本體的安全。作為社會秩序的組織者、維護者,政府往往成為社會秩序的代言人,而確如保羅·庫爾茲指出的,在當代社會,“無論社會接受什麼樣的政府,都必須以人類自由——即為保證每個人類個體在經濟上、社會上以及文化上最大限度地發展他或她的個性的那個自由為基礎。”[3] 64如果我們把歷史看成是有個性的個人對偶然的個人的生成的話,社會秩序則只是人們個性發展、解放的手段,是否有利於此文章採集自778論文線上人的個性的發展已經成為衡量現代社會秩序合法性的標準。一種社會秩序,如果不能允諾和保障個性發展的自由,這種社會秩序就不可能獲得人們的持續認同,這種社會秩序就面臨著合法性的危機。

  另一方面,個性總是在一定的社會秩序中形成的,社會秩序既為個性的形成提供條件,也以內化為人的社會性的方面對個性形成一種制約與規訓。有個性的個人,即主體性的個人之所以可能,來自於對社會條件、社會關係的全面、充分的佔有與駕馭。對於個人而言,這些社會條件、社會關係總是編織在一定的社會秩序之中,對社會條件、社會關係的佔有與駕馭也就是社會秩序的內化。對於有主體性的個人來說,這種內化首先不應該理解為一種受動和壓迫,社會秩序的內化以“一般化的他者”造就了“賓我”,使個體自我成為可能。“一個人之所以有一個人格,是因為他屬於某個共同體,是因為他接受整個共同體的各種制度,並且使它們轉化成為他自己的行為舉止。”[4] 176也就是說,個性化與社會化並不矛盾,只有在社會化中才能個性化,只有在一定的社會秩序中,個性才得以可能。同時,社會秩序也是個性、自由得以擴充套件的條件,沒有秩序就沒有確定性,個性的主體性就無從顯現,個體的自由也就成為空中樓閣。當然,社會秩序的內化必然表現為對個性的某種規範,只有這種規範才能保障其他個性的顯現。也就是說,秩序對個性的規範使得作為複數的個性成為可能。從根本上,與其說秩序對個性的規範是出於秩序自身的需要,不如說是出於其他個體個性、自由成為可能的需要。

  如果說個性與秩序的關係問題從來都很重要的話,那麼在當今世界和中國,個性與秩序的關係則因為其高度的複雜性、敏感性而被極端地突現出來了。

  首先,在世界歷史條件下,社會秩序具有立體多維的層次。在傳統意義上理解的社會主要是一個以民族—國家為界限的關係總和,相應地,社會秩序也主要用來描述、解釋和規範一個民族—國家內部的社會穩定性。但是,隨著全球化的發生、發展,社會秩序逐漸現實地展示出全球秩序***類秩序***與民族—國家秩序***群體秩序***的雙重面相。在20世紀80、90年代以來,全球化程序加速,全球秩序與眾多民族—國家內部秩序的相互關聯更為明顯、強烈。確如馬克思所指出的,“不僅一個民族與其他民族的關係,而且這個民族本身的整個內部結構也取決於自己的生產以及自己內部和外部的交往的發展程度。”[2] 68而且,在世界交往的層次,就全球秩序而言,不僅包括不同民族—國家之間的秩序問題,而且還包括跨越民族—國家界限的個人***世界歷史性的個人***之間的秩序問題。人類在世界範圍內社會化了,全球社會業已形成。這些立體的、作為複數的社會秩序構成了個性形成的重要歷史條件,必然對當代人們的個性產生重大影響。更為棘手的是,各個層次的社會秩序對個性的制約與規訓在現實中有時是相互矛盾著的——例如全球秩序與民族—國家內部秩序,使得個體無所適從,產生種種焦慮,甚至是出現身份認同的危機。

  其次,個性為虛假的意識形態所矇蔽。不同社會秩序對個性制約的矛盾使個體產生身份認同危機,在很大程度上是各種意識形態撕扯的結果。各個層次的社會秩序不僅需要為自己的正當性進行辯護,而且會提出和努力實現基於自己利益的全方位、立體的社會秩序構想***當然也包含其對個性進行獨特理解的辯護***,並把它說成普遍的、唯一合理的。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社會秩序主張總是包括自己的和世界的兩部分,而且這兩部分的合法性總是相互支援的。為了獲得內部成員,乃至全世界的認同,意識形態作為其辯護工具就在所難免。意識形態是“系譜學意義上的第一科學,……它是一種最偉大的藝術,因為在一個控制良好的社會,所有的這一切都必須成功地協調起來。”[5] 133但是,既然作為一種“藝術”,意識形態歸根到底就不可能是科學,其越來越抽象的普遍性也掩蓋不了其虛假的方面——這正是馬克思批判意識形態的根本原因。意識形態越是隱蔽、越以貌似真理的方式出現,個體受其影響、控制就越深刻,既有的社會秩序就越是能得到更好的鞏固。但在本質上,只要意識形態有虛假的成分,受其辯護的一定社會秩序對於個人來說就是異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