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有哪些違法的行為
現在社會中很多人未來增加自己的收入而去進行偷稅漏稅行為,其實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下面一起來看看小編為大家精心推薦的偷稅漏稅行為,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偷稅方式主要的種類
1,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在製造虛假資訊,例如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稅務和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
2,建立***創作假書,記賬憑證***,改變***書籍,記賬憑證修補,改變***,隱匿和銷燬帳簿,會計憑證;
3,不依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絕;
4,在書籍更多的支出***以抵消或減少他實際收入***或少列收入。偷稅漏稅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弄虛作假,隱瞞逃避稅收違法行為。至於小支付或不支付稅款。故意少報,或應稅專案,銷售收入和營業利潤;故意抬高成本,亂攤派費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改建,破壞票據或憑證,帳簿。逃稅損害了國家利益,觸犯了國家法律,如果情節嚴重構成逃稅罪,屬於以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構成逃稅罪將依法懲處。
偷稅漏稅是指納稅人不是故意不繳或少繳稅款是逃避?逃稅是由於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規定、會計系統,或者由於工作疏忽造成的。
偷稅漏稅罪的行為表現
偷稅漏稅罪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下述三種行為方式是對偷稅犯罪行為手法的總的概括。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和記賬憑證
所謂偽造賬簿、記賬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定賬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賬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賬簿和記賬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賬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併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賬外設賬、賬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專案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銷暗記;***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4***用***、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賬,等等。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入的常用方法。
***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偷稅漏稅的處罰標準
***一***行政處罰
偷稅漏稅行為情節較輕的,可行政處罰。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如下:
1、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2、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二***刑事處罰
偷稅是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處罰的情形有如下兩種: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也給予同樣的處罰。
偷稅的主要原因
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
企業賬本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直接依據,而會計的基本職責就是記錄企業的日常經濟活動。但是,現實生活中,卻存在企業會計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較低,沒有遵從會計準則記錄企業經濟事項,不能夠正確記錄企業經濟業務,導致企業偷稅行為的發生。
企業追求高利潤的目的和僥倖的心理
在不少企業決策者眼裡,納稅是一筆損失而不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他們更傾向於隱匿收入誇大成本,而達到不繳稅和少繳稅的目的。同時對於國家的法律懲罰,部分企業決策者對於偷漏稅行為存在僥倖心理,在不完善的稅收徵管體系下,進行偷稅的行為。
對偷漏稅行為的處罰力度
我國稅收徵收法及其相關法律對稅務部門對企業的偷漏稅行為的處罰力度和手段不夠。按照稅收徵管條例的規定,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這顯示了對偷稅漏稅者是採取***的經濟制裁為主,且不涉及個人利益。同時,***的低力度也提高了企業對偷稅行為收益的預期。
稅收徵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一般意義的巨集觀稅收並不高,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相比都相對較低。但是,我國稅收徵管體系不健全稅負比重不高,"費"負擔卻很重,導致納稅人鋌而走險,以此減輕企業負擔。
同時稅收徵管體系的稅務幹部業務素質偏低,造成偷稅查不出來。甚至,
有些稅務人員不認真負責,拿國稅作交易,企業交多少算多少,收"人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