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都有哪些合法的種類

  眾所周知,證據在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法律上,證據是分很多種類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證據的種類,希望能幫到你們。

  證據的種類

  1、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

  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一證據時應注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列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因此,書證的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各種書面檔案,但有時也表現為各種物品。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是普遍被應用的一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資料和資料等。外國民事訴訟法一般都沒有將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型別對待,僅將其歸入書證和物證的種類中,我國民事訴訟法鑑於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為一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

  5、電子資料

  電子資料是儲存於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後的硬碟通過恢復取得的資訊等等,與傳統的錄影、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

  6、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是專業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鑑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以作為法官判斷相關證據真偽的參考依據。從性質上來說,鑑定意見與其它證據型別很重要的區別在於:鑑定意見本身是構建在其它證據材料基礎上,得出的鑑定人的主觀判斷。在其它證據型別中,都力求證據材料契合客觀案情,儘量與表述人的主觀相分離;但在鑑定中,最有價值的反而是鑑定人通過主觀知識鑑別證據材料的過程。

  8、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後的記錄。

  證據的合法性要求

  1、證據必須由法定人員收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收集證據的法定人員包括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員所收集的證據,法律不認為其具有證據能力。

  2、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式收集的。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法定人員收集證據的程式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這些程式性規定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手段、步驟和途徑。有的是從積極方面予以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91條至95條規定了關於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體方法、步驟;有的則是從消極方面予以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3、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種類。為了從形式上保障證據內容具有客觀性,我國法律對證據的種類作出了明確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刑事證據包括以下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

  4、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來源。合法的來源是指證據的獲取途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法律對證據的來源作出了規定,包括提供證據的主體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還對各提供證據的主體作出了一定條件的限制。例如,對於證人證言,必須是由合格的證人作出。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這是對證人資格的法律要求。再如,對於鑑定結論,鑑定人必須經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對於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還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遇有法定迴避情形還應當迴避。這是對鑑定人提出的法律要求。

  5、證據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刑事訴訟法》第95條和第99條分別規定偵查訊問***詢問***所得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都應由訊問人和被訊問人簽名或蓋章,勘驗檢查筆錄應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鑑定結論應由鑑定人簽名;視聽資料應當附有製作者、製作時間、地點、物件、製作過程及裝置有關情況的書面說明等,其目的是證明其來源出於合法的途徑。

  此外,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或原物。採用副本、複製件或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錄影或照片應符合一定的條件:製作人不得少於二人;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由製作人簽名或蓋章。

  6、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物證必須當庭出示,讓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庭宣讀,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證據保全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實材料應當是能夠證明案件有關事實的材料,具有毀損、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可能性,並且待保全的證據材料無法向法院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依照《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