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合同糾紛案例
幾乎所有的企業都需要簽訂採購合同。採購合同又稱購銷合同、銷售合同,在《合同法》上屬買賣合同。企業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往往不注意防範和控制合同風險,由此引發諸多的合同糾紛,蒙受重大經濟損失。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A公司與B公司於2008年簽訂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購買500個男士手包,單價為149元,質量及樣式以經A公司驗收合格後的實際樣品為準,材質為咖啡色絨面牛皮及進口牛津面料,尺寸及結構按實際樣品,交貨期為20個工作日,合約簽訂預付30%定金,貨到上海驗收後7天內一次性付清餘款。
合同簽訂後,A公司員工李某於B公司提供的手包樣品上簽字確認。同年9月8日,B公司向A公司提供500個男士手包,李某代表A公司在送貨單上簽收。2009年5月27、6月28日,B公司兩次向A公司發出催款函,要求A公司支付貨款。同年6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發函稱,B公司工業的男士手包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與之前的封樣差異極大。因A公司拒不付款,B公司向法院起訴A公司。
篇2:
原告成峰億通公司起訴稱,2005年9月,牡丹江市政府採購中心接受採購人牡丹江大學的委託,對一批現代化辦公裝置及服務進行國內公開招標。成峰億通公司按要求進行投標,有3個專案中標。經過當天市公證處現場公證及牡丹江市政府採購中心分別將中標資訊刊登在權威的政府採購網站上後,原告才與採購人牡丹江大學就中標貨物簽訂了政府採購合同,約定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所籤合同生效後,成峰億通公司開始履行合同,先後分別與兩家供應商簽訂二百多萬元的購貨合同。
成峰億通公司向法院提供證據說,9月29日,牡丹江市財政局突然向原告下達牡財行罰告字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說牡丹江市財政局調查組認定原告在該政府採購專案中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惡意串通,謀取中標的行為,遂作出處罰決定:中標結果無效,撤銷該政府採購合同,處中標總金額的千分之十***,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和收繳兩項合計45,981元。處罰決定的內容告知原告的次日,也就是9月30日,牡丹江市財政局和牡丹江市政府採購中心決定當天重新招標。同一天,採購人牡丹江大學沒有與原告進行任何協商,也無任何書面的、正式的解除政府採購合同的通知書給原告,就將原告中標的專案又與牡丹江另外兩個公司分別簽訂了政府採購合同。截止到起訴之日,牡丹江市財政局也再無任何書面的、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原告成峰億通公司。可是,前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已經開始生效。而原告成峰億通公司卻因此要向自己的供貨方賠償被迫違約產生的鉅額賠款。
篇3:
成都公司與北京公司雙方就成都公司購買北京公司“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產品達成一致意見並於2010年9月13日兩公司簽訂了《採購合同》,合同約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購買“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共計1420臺,價值總計為2485000元。合同簽訂後,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貨款後45天內提供貨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負責將產品運輸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點,同時合同中還對產品包裝要求、質量標準、驗收、質量保證等方面作了明確的約定。
合同簽訂後,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北京公司將產品發貨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在產品安裝投入使用一段時間後,成都公司稱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出現了無法進入系統、宕機、無法搜尋到訊號等問題,致使產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處理,為了解決上述產品使用問題,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維修產品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共計109469.5元。
成都公司認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其額外支付了維修費要求北京公司承擔,但北京公司認為產品使用中出現的無法搜尋到訊號、無法進入系統和宕機等問題並非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是因為產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溼環境、山區內無法搜尋到或接受到訊號等原因所造成無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質量問題索賠的要求。在兩公司溝通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成都公司於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