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拉布洛維茨基,Д.Я.

[拼音]:xuetian

中國封建土地制度下屬地方官田或公田的一種,以地租作為祭祀、教師薪俸及補助讀書人士等的開支。學田包括書院田。

學田初見於南唐,宋代開始推廣。其來源或由皇帝詔賜,或由官府從官田中撥給,或由地方撥款購置,或由私人捐獻。宋、元兩代學田數額不詳。明代學田,按某些州縣數額估算,總數當在10萬畝以上。清代按《皇朝文獻通考》記載,雍正二年(1724)關內十八省共有學田388679畝,至乾隆十八年(1753),增至 1158600畝,增1.98倍。增加最多是湖南省,次為直隸省(今河北省)。各地學田一直延續到中華民國時期。

和民田相比,學田地租較早實行實物定額租和貨幣租。宋元時,絕大部分學田已採行實物定額租制,僅小部分實行分成租制。至明清,幾乎所有學田都實行定額租制。宋代,學田中除稻田外,山地、園地、桑園等已收取貨幣租,至明清,稻田也多收貨幣租。從《古今圖書整合》所輯錄224府州縣學田事例看,收取貨幣租的佔54%,貨幣實物兼行的佔13.4%,收取實物租的佔32.6%。以定額租而言,如山東黃縣學田租,明代每畝三升四合至二斗之間;清代每畝六升至二斗五升之間。湖南湘潭縣學田租,明代每畝七鬥至八斗之間;清代每畝八斗五升至一石一斗之間。以貨幣租而言,如福建,明代萬曆至明末每畝由0.11兩至0.63兩,平均每畝0.28兩。清代從四川漢州嘉慶年間的事例看,低者每畝收錢 612文,高者2733.6文,折中計算為1673文。學田地租剝削率較民田約輕1/3。

府州縣學田由學官,即教授、教諭、教導掌管。書院學田由監院、司事、董事經管。租種學田的人多與地方官府或士紳有聯絡,或由地方吏胥及士紳把持轉租。個別地方將學田直接分配給貧士,許其終身耕種。儘管如此,學田佃種者實際上還是農民小生產者,但較多地擺脫了私人地主式的人身壓迫,具有較多的人身自由。

封建政府規定,學田不能出賣;地方誌中所列“原額”學田,享有免除國家賦稅的特權,但書院田須完納田賦。

學田在封建社會裡,為地主階級政權培養人材起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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