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史研究

[拼音]:qing-shaonian fanzui

[英文]:juvenile delinquency

對青年、少年這兩個社會群體犯罪、違法及嚴重過失行為的總稱。它不是確立刑罰尺度的刑法概念。

就中國現實情況來看,青少年犯罪有以下幾個特點:

(1)團伙性。有劣跡的青少年在正式群體中往往得不到社會認可,而在非正式群體中他們的群體意識得以實現。

(2)盲目性。犯罪動機形成缺少深思熟慮,甚至作案前沒有明確目的,有些犯罪帶有偶發性。

(3)模仿性。大眾傳播媒介中某些情節誘發青少年在作案手段上技術化、現代化、成人化。

(4)殘酷性。青少年犯罪中因財、因色而殺人放火案件日益增多,情節惡劣而不計法律後果。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會化程序產生梗阻,如家庭影響、學校教育、社群環境、非正式群體引誘裹協、社會規範更替等;對於犯罪個體而言,心理不健康、情趣粗俗、意志力差、文化道德水準低下等,是導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觀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防治是一項龐雜、艱鉅的社會系統工程。預防為主、懲罰為輔是中國政府治理社會犯罪的一貫主張。鑑於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社會不成熟性,中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或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80年代中期以後,中國不少省、市以地方法規形式頒佈了《青少年保護條例》或《未成年人保護條例》。1987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少年法庭的經驗。到1990年6月,全國各級法院已建立少年法庭 862個。為了儘量不中斷青少年初犯、輕犯者的社會化程序,中國政府在各類社會組織中設定了多種教化機構,如居民中的治安保衛小組、工礦企業中的虞犯青年幫教小組、工讀學校、勞動教養農場、少年犯管教所等。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和學者們的多年研究,1979年,提出了青少年犯罪綜合治理的總體預防思想。1984年聯合國預防和控制犯罪委員會代表宣稱:中國的“綜合治理”方針為世界範圍內的預防犯罪作出了貢獻,已普遍為聯合國成員國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