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院
[拼音]:jipinfa
[英文]:Poor Law
16~17世紀英國地主貴族通過大規模的圈地運動剝奪農民土地,使大批農民離鄉背井淪為乞丐和流浪者後,國王為制止行乞盜竊、防止社會騷亂而頒佈的救濟貧民的法令。
15~17世紀
15世紀末16世紀初,英國地主貴族以暴力和欺詐手段開始進行大規模的圈地運動,造成大批失去土地、到處流浪的無業遊民經常發生騷亂,危及封建王朝的統治。國王為了將這些流浪者驅入資本主義工場、農場,使之接受資本主義的勞動紀律和剝削,維護社會安寧,一方面頒佈一系列法令,對有勞動力的遊民一經捕獲,則處以鞭打、烙印、割耳等酷刑,以至處死;另一方面又採取一些救濟措施,以緩和被剝奪農民的反抗,防止動亂。1536年頒佈法令,讓教區承擔救助貧民的義務。1572年開徵濟貧稅,命令保安審判官任命負責救濟事宜的管理人和監督員。1576年和1597年又頒佈兩項法令,推廣倫敦首先實施的感化院制度。1601年彙集以上一些規定加以補充,成為正式的濟貧法。
18~19世紀
18世紀時,圈地運動在議會批准的“合法”形式下以空前的速度繼續擴大,被剝奪了土地的農民流落各地,各郡教區申請救濟的貧民不斷增加。1723年為減輕教區救濟金負擔,頒佈法令要各地設立習藝所(或譯救貧院),並規定對不願進習藝所的貧民,不準給予任何救濟。自此以後各地教區廣設習藝所,但習藝所的生活條件惡劣,許多貧民寧願餓死街頭也不願進所。有些教區不得已繼續發放所外救濟。18世紀60年代英國產業革命開始後,除在圈地運動中大量被剝奪的農民外,受機器大工業打擊和排擠的大批小手工業者貧困破產,進入產業後備軍隊伍。1782年,為防止社會動亂,議會通過《吉爾伯特法》,准許教區救濟健壯的貧民而不強迫進習藝所,濟貧稅管理人應為貧民在農場找工作,如工資不夠維持生計,可從濟貧稅中提供補貼。以後,又廢除了1723年的法令,准許在一切教區內發放習藝所以外的救濟。這樣,濟貧稅額迅速增加,1760年為125萬英鎊,到1785年增為200萬英鎊,1801年增至400萬英鎊,1812年達到650萬英鎊,救濟金制度對資產階級來說,減少了他們對社會騷亂的恐懼;對工人階級來說,雖然拿到一點微薄的津貼,但工資卻被保持在最低的水平上,甚至降到他們維持生活的基本需要以下。
19世紀初,隨著產業革命的深入,工業資產階級的經濟政治力量不斷壯大,他們終於在1832年通過《改革法案》,使自己佔據了英國下院的多數席位,掌握了國家政權。工業資產階級議員們信奉T.R.馬爾薩斯的人口論,反對濟貧法,認為讓窮人每週領取救濟金是鼓勵懶惰,促進“多餘的”人口增長。他們在1834年使議會通過了一項《新濟貧法》,取消對無業貧民的一切金錢和實物的救濟,只允許一種救濟方式,即把他們收容到習藝所中去。而習藝所的伙食比最窮的工人吃的還壞,工作卻更沉重。入所的人稍許觸犯規章,就要被剝光衣服關到又黑又髒的禁閉室裡。為了不使窮人生育孩子,入所的夫婦不能同居,只能在規定的時間見面。這種習藝所當時被人稱為“窮人的巴士底獄”。新濟貧法的實施,激起了工人群眾的無比憤怒,促進了工人運動的發展。
參考書目
恩格斯:《英國工人階級狀況》,《資產階級對無產階級的態度》,《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