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欠條的法律問題
借條與欠條有沒有區別,這裡面存在什麼法律風險,不是每一個人都清楚的了。那麼你知道怎麼打借條和欠條嗎?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參考。
1、借貸手續要全。
首先.我要說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關係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後補上借條。還款時出借人應當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儲存收據。
這裡我強調一點:要注意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並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當債權人索款時則以不是本人筆跡為由,拒絕償還。如借條為列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欄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簽名、蓋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後果是,債權人在日後的訴訟中,將不得不面對公司或企業與借款人之間的相互推諉,從而為債權的實現帶來麻煩。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給你的朋友時,最好能夠留下他的身份證影印件,從而為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做好準備。所以借條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填寫。
妥善保管借條。要特別注意防止借條被盜、丟失或受汙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溼,也不能與化學物接觸。同時,最好影印幾份,在以後催款時,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影印件,以確保原件的安全。
2、名稱問題
借錢給朋友時,應當讓他出具什麼樣的憑證?生活中最常見的有三種:欠條、收條與借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名稱雖然不是認定法律關係的唯一決定性因素,但它對於法官的判斷無疑是具有極大影響的。
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還能夠作為股權關係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後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表徵的是債權關係,而並非股權關係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敗訴的風險。
欠條和借條雖然都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是存在差別的。
兩種常見的格式:1、今借張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
2、今欠張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
對於1,適用於單純的借款,對於2,適用於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貨後沒給錢,賭輸了欠錢,用餐後沒帶錢等情況。從法律的意義上講,第一種情況,也就是借條,不需要其他證據佐證,也不會因此事發生和稀泥的情況;但是第二種情況,就容易發生和稀泥的情況,一般都會產生一個為何,因何,怎麼欠錢的問題,問題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時會比較麻煩,會發生和稀泥的情況,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比如,賭錢輸後打的欠條,鬧到法院後,就是打了欠條也是白打,因為法律不保護非法的事情,賭博是非法的,因此產生的欠條,就是非法之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借條表明了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即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從字面上表明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貸只是其中的一種。能否初步認定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最大的影響是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寫明是借條,借貸關係成立的話,則適用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寫明是欠條,其應當適用幾年的訴訟時效則應當依據欠條形成的原因來確定。我國法律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按時間劃分共有四種:一年、兩年、三年和四年時效。
因此,當你借錢給朋友時,應當讓他出具借條,而不是欠條和收條。
3、語言問題
打借條時不要使用多音、多義字。我國的許多漢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現象,在借條中一旦使用這些漢字,就有可能造成糾紛。比如“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既可以理解成“已歸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幣壹萬元”。
4、利息問題
利率要合乎規定。《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不則,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至第125條的規定,借貸分為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兩種,其中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生活性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兩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目前,國家規定民間借貸款利率最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 4倍。高利貸的利率不受國家保護。
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會支援。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個人借款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就視為沒有利息。欠條,沒有約定的,也是沒有利息,但是過了還款日,沒有還的,到時可以要求按銀行利息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