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完善建議
【摘
要】:近年來小額貸款公司逐漸發展起來。在我國經濟領域其對規範民間資本、促進經濟的發展有積極意義。但由於其還處在嘗試階段,目前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一些基本問題尚沒有規定或規定仍有不合理之處。還存在一些法律問題:設立門檻高、監管主體不明確、風險控制能力低等。這會成為制約其發展的瓶頸。為了推動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持續發展,提出有利於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建議: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明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提高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等。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 法律風險; 監管主體
2005年,小額貸款公司在內蒙古、山西、陝西、貴州、四川五省啟動。2008年5月中國銀監會、央行聯合出臺《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以試點的形式迅速發展。2009年4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指明瞭方向。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國已設立小額貸款公司2348家。經歷了幾年的實踐工作,小額貸款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對改善農村金融服務、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1.小額貸款公司的現狀
1.1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與結構
小額信貸,是指專門向中低收入階層提供小額的持續的信貸服務活動。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並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對其資產享有收益權,並享有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到法律的保護。
1.2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意義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解決一些小額、分散、短期的資金需求,是專門面向農村和中小企業開展貸款業務的公司。其存在和發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小額貸款公司具有機制靈活、手續簡便、無需抵押、無需擔保、放貸速度快等商業銀行無法比擬的優勢,可以更好地為農村和中小企業提供金融貸款服務,解決其生存和發展過程中融資難的問題。第二,小額貸款公司的存在有利於疏導、吸引民間資本,解決民間信貸混亂的狀況,實現民間金融向正規金融過渡。第三,有利於加大扶貧力度,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社會的繁榮穩定發展。
2.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
小額貸款公司近年來實現了爆發式增長,是目前我國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補充力量。但在其經營中也存在一定法律問題。
2.1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存在法律漏洞
銀監會和央行釋出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准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從形式上說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資格批准屬於一項行政許可。結合《意見》的規定,使這一行政許可缺少了法律依據。因為依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設立行政許可的主體,應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若以上主體都沒有規定,確需要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設立臨時性行政許可。小額貸款公司僅由《意見》來確定行政許可是缺少法律依據的。
另外,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門檻偏高。據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不低於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連續盈利且利潤總額在1500萬元(欠發達縣域不低於600萬元)以上”,上述規定保證了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但讓很多投資中介望而卻步。這就導致許多投資中介無形中向地下錢莊方向轉化了,這將不利於我國金融的穩定發展。
2.2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不明確
《意見》稱“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城範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即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監督管理,並承擔可能出現的試點失敗的損失,但以上主體都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在實踐過程中,“相關機構”到底是指哪些機構,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而且,監管缺乏統一的科學標準,各地對監管主體到底從哪些方面進行監管沒有統一口徑。上述諸多問題、造成了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多頭監管或監管空白,使監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於形式。一個新興事物一旦監管出現了混亂,就會使競爭無序化,甚至導致一些不法分子鑽法律的空子,對於小額貸款公司來說,阻礙了其發展,也不利於國家經濟的穩定與發展。隨著試點的執行逐步走向軌道,這種監管模式需要得到進一步的修改。
2.3小額貸款制度存在風險
2.3.1 小額貸款資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一方面小額貸款資金管理的難度大,貸款發放面向千家萬戶,資金數額較小,並存在任意信貸和人情信貸的問題。另一方面,有相當一部分農戶把小額信貸資金隨意挪作他用,甚至當作無償的扶貧款,對如何利用小額信貸資金卻缺乏技術上的支援和信心。
2.3.2小額貸款資金的回籠缺乏可靠的保障機制。小額貸款資金的回收情況,取決於農戶的收益。由於對專案的瞭解不夠深入,專案無法按照原來的設想實施,或者遭遇自然災害,造成了無法承受的損失,農戶就沒有辦法如期償還貸款,小額信貸資金的回籠也就難以保證。
2.3.3小額貸款的運作缺少有效的補償機制。在我國小額貸款的利率受到嚴格的限制,該利率通常低於正常商業貸款的利率,這與小額貸款公司較高的管理成本和呆壞帳成本相互矛盾,所以小額信貸運作難以有效的補償。要想使小額貸款公司能夠持續發展,還需政府提供補償金予以支援。
另外,小額貸款公司的服務物件是三農產業和小企業,服務物件的規模偏小,他們大都信用等級差,資質不佳。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小額貸款公司自身規章不健全,管理不規範,工作人員缺少必要的專業知識,在面對農村整體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環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顯得更加單薄了。
3.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建議
3.1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具體性質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已經有5年,小額信貸機構的試點辦法公佈也已3年。但是社會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認識到仍未形成共識。到目前為止,小額貸款公司還不作為金融機構,所以,不能享有國家農村金融的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例如,同樣做農村金融,如果是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會得到包括減免營業稅等等,但是小額貸款公司,對於大多數省份來說沒有這樣的優惠。據業內人士透露,有部分小貸公司包括營業稅、所得稅等等,稅率高達33%。而社會和政府又期望小額貸款機構承擔起擔子不輕的社會責任。性質不明是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的第一大風險。所以,需要明確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的性質。
3.2為小額貸款公司專門立法
小額貸款公司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在我國的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法律還很不完善,這就要求社會各方面為其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加快《小額貸款公司法》的出臺。
目前央行、銀監會聯合釋出的《意見》和銀監會制定的《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運作提出了具體指導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階過低,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隨著試點的執行,國家應視情況出臺《小額貸款公司法》等高位階的專門法律來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
在立法中應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規範設立制度,確定具體主管機關。並且,在出臺專門法的同時,國家應注意各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對其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應該進行必要的修改,以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的進一步發展。
3.3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
第一,必須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監管主體。由法律授權的主管部門主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公司執行及退出的全部運作過程進行監管。目前,試點中各地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機構大至有以下幾種:一是由金融辦負責監管;二是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三是新設立獨立的機構負責監管;四是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隨著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經驗逐漸豐富,政府應衡量各種監管主體監管的利與弊,以法律的形式將其確定下來,以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
第二,加強行業自律。政府監管雖然重要,但隨著小額貸款公司的逐漸成熟、經驗的積累,政府應該弱化其監管的力度,能夠起到巨集觀調控作用即可。而行業監管則應逐漸成為監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國小額信貸機構聯席會成立,其是由全國小額信貸機構自發建立的公益性自律組織機構。它的成立,有利於我國小額信貸行業的規範和可持續發展。今後應當以小額信貸機構聯席會作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監管主體,使其發揮更大的監督作用。
第三,強化合作銀行監管和社會監督。合作銀行也掌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往來運作的全部資訊,各地在選擇合作銀行時,同時確定合作銀行具有監管小額貸款公司的責任。同時加強社會監督。即地方政府可建立有獎舉報的制度,對於存在非法集資、暴力催債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有獎舉報,調動社會監督的積極性。
3.3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小額貸款公司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制定有效可行的公司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才,加強對職工的業務培訓,建立健全風險保障金制度。政府和相關部門應逐步建立信用評級和激勵機制,提高小額貸款者的還款意識。現階段,小額貸款公司只能以自有的資金髮放貸款,並且“只貸不存”,不能吸收存款。但投資者的資金畢竟有限,資金不足是小額信貸機構另一大發展瓶頸。對此,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升格為村鎮銀行。同時,政府可以適時適度地放寬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渠道,逐步允許少量經營業績好、信用記錄優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同業拆借、吸收存款等方式擴大資金來源,也可以與具有一定資金實力的民營企業合作,擴大融資渠道,提高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確保其可持續性發展。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 法律風險; 監管主體
2005年,小額貸款公司在內蒙古、山西、陝西、貴州、四川五省啟動。2008年5月中國銀監會、央行聯合出臺《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以試點的形式迅速發展。2009年4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指明瞭方向。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國已設立小額貸款公司2348家。經歷了幾年的實踐工作,小額貸款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對改善農村金融服務、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1.小額貸款公司的現狀
小額信貸,是指專門向中低收入階層提供小額的持續的信貸服務活動。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並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對其資產享有收益權,並享有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1.2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意義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解決一些小額、分散、短期的資金需求,是專門面向農村和中小企業開展貸款業務的公司。其存在和發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小額貸款公司具有機制靈活、手續簡便、無需抵押、無需擔保、放貸速度快等商業銀行無法比擬的優勢,可以更好地為農村和中小企業提供金融貸款服務,解決其生存和發展過程中融資難的問題。第二,小額貸款公司的存在有利於疏導、吸引民間資本,解決民間信貸混亂的狀況,實現民間金融向正規金融過渡。第三,有利於加大扶貧力度,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社會的繁榮穩定發展。
2.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
小額貸款公司近年來實現了爆發式增長,是目前我國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補充力量。但在其經營中也存在一定法律問題。
2.1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存在法律漏洞
銀監會和央行釋出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准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從形式上說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資格批准屬於一項行政許可。結合《意見》的規定,使這一行政許可缺少了法律依據。因為依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設立行政許可的主體,應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若以上主體都沒有規定,確需要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設立臨時性行政許可。小額貸款公司僅由《意見》來確定行政許可是缺少法律依據的。
另外,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門檻偏高。據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不低於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連續盈利且利潤總額在1500萬元(欠發達縣域不低於600萬元)以上”,上述規定保證了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但讓很多投資中介望而卻步。這就導致許多投資中介無形中向地下錢莊方向轉化了,這將不利於我國金融的穩定發展。
2.2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不明確
《意見》稱“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城範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即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監督管理,並承擔可能出現的試點失敗的損失,但以上主體都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在實踐過程中,“相關機構”到底是指哪些機構,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而且,監管缺乏統一的科學標準,各地對監管主體到底從哪些方面進行監管沒有統一口徑。上述諸多問題、造成了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多頭監管或監管空白,使監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於形式。一個新興事物一旦監管出現了混亂,就會使競爭無序化,甚至導致一些不法分子鑽法律的空子,對於小額貸款公司來說,阻礙了其發展,也不利於國家經濟的穩定與發展。隨著試點的執行逐步走向軌道,這種監管模式需要得到進一步的修改。
2.3小額貸款制度存在風險
2.3.1 小額貸款資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一方面小額貸款資金管理的難度大,貸款發放面向千家萬戶,資金數額較小,並存在任意信貸和人情信貸的問題。另一方面,有相當一部分農戶把小額信貸資金隨意挪作他用,甚至當作無償的扶貧款,對如何利用小額信貸資金卻缺乏技術上的支援和信心。
2.3.2小額貸款資金的回籠缺乏可靠的保障機制。小額貸款資金的回收情況,取決於農戶的收益。由於對專案的瞭解不夠深入,專案無法按照原來的設想實施,或者遭遇自然災害,造成了無法承受的損失,農戶就沒有辦法如期償還貸款,小額信貸資金的回籠也就難以保證。
2.3.3小額貸款的運作缺少有效的補償機制。在我國小額貸款的利率受到嚴格的限制,該利率通常低於正常商業貸款的利率,這與小額貸款公司較高的管理成本和呆壞帳成本相互矛盾,所以小額信貸運作難以有效的補償。要想使小額貸款公司能夠持續發展,還需政府提供補償金予以支援。
另外,小額貸款公司的服務物件是三農產業和小企業,服務物件的規模偏小,他們大都信用等級差,資質不佳。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小額貸款公司自身規章不健全,管理不規範,工作人員缺少必要的專業知識,在面對農村整體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環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顯得更加單薄了。
3.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建議
3.1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具體性質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已經有5年,小額信貸機構的試點辦法公佈也已3年。但是社會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認識到仍未形成共識。到目前為止,小額貸款公司還不作為金融機構,所以,不能享有國家農村金融的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例如,同樣做農村金融,如果是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會得到包括減免營業稅等等,但是小額貸款公司,對於大多數省份來說沒有這樣的優惠。據業內人士透露,有部分小貸公司包括營業稅、所得稅等等,稅率高達33%。而社會和政府又期望小額貸款機構承擔起擔子不輕的社會責任。性質不明是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的第一大風險。所以,需要明確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的性質。
3.2為小額貸款公司專門立法
小額貸款公司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在我國的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法律還很不完善,這就要求社會各方面為其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加快《小額貸款公司法》的出臺。
目前央行、銀監會聯合釋出的《意見》和銀監會制定的《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運作提出了具體指導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階過低,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隨著試點的執行,國家應視情況出臺《小額貸款公司法》等高位階的專門法律來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
在立法中應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規範設立制度,確定具體主管機關。並且,在出臺專門法的同時,國家應注意各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對其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應該進行必要的修改,以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的進一步發展。
3.3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
第一,必須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監管主體。由法律授權的主管部門主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公司執行及退出的全部運作過程進行監管。目前,試點中各地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機構大至有以下幾種:一是由金融辦負責監管;二是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三是新設立獨立的機構負責監管;四是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隨著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經驗逐漸豐富,政府應衡量各種監管主體監管的利與弊,以法律的形式將其確定下來,以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
第二,加強行業自律。政府監管雖然重要,但隨著小額貸款公司的逐漸成熟、經驗的積累,政府應該弱化其監管的力度,能夠起到巨集觀調控作用即可。而行業監管則應逐漸成為監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國小額信貸機構聯席會成立,其是由全國小額信貸機構自發建立的公益性自律組織機構。它的成立,有利於我國小額信貸行業的規範和可持續發展。今後應當以小額信貸機構聯席會作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監管主體,使其發揮更大的監督作用。
第三,強化合作銀行監管和社會監督。合作銀行也掌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往來運作的全部資訊,各地在選擇合作銀行時,同時確定合作銀行具有監管小額貸款公司的責任。同時加強社會監督。即地方政府可建立有獎舉報的制度,對於存在非法集資、暴力催債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有獎舉報,調動社會監督的積極性。
3.3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小額貸款公司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制定有效可行的公司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才,加強對職工的業務培訓,建立健全風險保障金制度。政府和相關部門應逐步建立信用評級和激勵機制,提高小額貸款者的還款意識。現階段,小額貸款公司只能以自有的資金髮放貸款,並且“只貸不存”,不能吸收存款。但投資者的資金畢竟有限,資金不足是小額信貸機構另一大發展瓶頸。對此,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升格為村鎮銀行。同時,政府可以適時適度地放寬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渠道,逐步允許少量經營業績好、信用記錄優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同業拆借、吸收存款等方式擴大資金來源,也可以與具有一定資金實力的民營企業合作,擴大融資渠道,提高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確保其可持續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