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對勞動糾紛

  有時候工作並不是那麼完美,會碰到大大小小的問題,甚至有時候會產生勞動糾紛,那時我們就應勇敢地面對。

  案例分析

  張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規定,如果員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管理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005年7月,張某在盯崗期間睡覺,被考核人員發現,公司以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管理制度”為由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合同。

  張某沒有及時提起勞動仲裁,也沒有進行民事訴訟。他在2007年3月向區勞動局投訴,認為其“睡崗”不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勞動局於同年5月作出《答覆》,認為公司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張某不服,以勞動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過審理,以主要證據不足為由判決撤銷勞動局的《答覆》,並責令重新辦理。

  法官說法

  張某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盯崗期間睡覺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其是在公司制定的《補充規定》中規定的。而該《補充規定》的制定未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在程式上存在嚴重瑕疵,不足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因此,勞動局的《答覆》屬於主要證據不足,法院判決撤銷勞動局的《答覆》。

  法官提示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欲提起民事訴訟的,必須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張某就是因為超過了時效,而無法申請勞動仲裁和提起民事訴訟。

  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將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延長至1年,且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另外,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這就是啟動勞動監察程式。如本案中,張某的行為。我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舉報、投訴的期限是兩年,超過兩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如果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勞動者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3個月內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監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作出處理,間接達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