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為了加強和規範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制定了相關技術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德市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杭州市***試行***》及《建德市域總體規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建德市域總體規劃》規劃區範圍內的規劃管理活動,均按本規定執行。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設計、建築設計涉及建築高度、建築間距、建築退讓、設計標高和日照等建築管理內容,應符合本規定。

  第二章 建設用地的分類和適建範圍

  第三條 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根據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割槽,並遵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90***進行分類。

  第四條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尚無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按分割槽規劃、中心鎮總體規劃和本規定附錄五《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執行,並編制選址論證報告。

  凡須改變規劃用地性質,且超出附錄五規定範圍的建設專案,應先提供調整詳細規劃,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執行。

  第三章 建築容量控制指標

  第五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專案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根據已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控制性詳細規劃尚未批准的,且建設用地面積大於等於3ha***公頃***的建設專案***市政基礎設施除外***,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核定建築容量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小於3ha***公頃***的建設專案,應編制選址論證報告,並參照表***3-1***《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控制指標表》確定建築容量指標。但辦公、商業建築與居住建築混雜時,辦公、商業建築的容積率,應通過選址論證報告進行分析並且原則上不大於3.5。

  第四章 建築間距

  第八條 新建建築間距,應當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消防、防災、視覺衛生、管線埋設、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還必須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九條 低、多層建築***不含高度5m以下的門衛、變配電房、電信交接間、小庫房、車庫等附屬建、構築物,下同***之間的間距

  ***一***居住建築正面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注:1、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

  2、L為南側***東、西***側遮擋建築高度1.2倍

  3、兩幢建築非平行佈置,當夾角小於等於30°時,按平行關係控制;當夾角大於30°時,其最窄處間距不應小於遮擋建築高度的1.05倍,且不應小於12m。

  ***二***居住建築與北側非居住建築建築的間距,不應小於居住建築高度的0.8倍且不應小於12m。

  ***三***當位於居住建築兩側的建築與居住建築垂直佈置,且對居住建築主朝向產生較大視線干擾時,間距不應小於與居住建築垂直佈置的建築高度的0.8倍,且不小於12m。

  ***四***新建住宅樓底層作架空層、自行車庫、商業等非居住用房時,與南***東、西***側遮擋建築間距可扣除其底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應小於12m;當新建建築為遮擋建築時,間距不得扣除被遮擋現狀住宅***不包括同步規劃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層非居住建築的高度。

  ***五***老年公寓、醫院病房、中小學普通教室、幼兒園生活活動用房、療養院療養住宿樓等建築與南側建築平行佈置時,間距不應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5倍,且不應小於15m;與其正面垂直佈置的建築的間距,不應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2倍, 且不應小於13m;當方位為非正南北向或與南側建築有一定夾角時,參照居住建築的相關規定折減後確定間距。同一地塊內自身遮擋可根據用地情況適當放寬。

  ***六***賓館客房、科研辦公等建築與南側建築平行佈置時,外牆間距不應小於遮擋建築高度的0.7倍,且不應小於10m;相互垂直佈置時,間距不應小於遮擋建築高度的0.6倍,且不應小於6m;集體宿舍***非居住用地內***間距應適當擴大。

  賓館客房、科研辦公和集體宿舍***非居住用地內***等建築之間的山牆間距參考居住建築山牆間距控制。

  第十條 高層建築與周邊建築的間距

  ***一***高層建築與北側、東側、西側居住建築的間距,應滿足被遮擋的居住建築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於3小時,並需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技術部門採用計算機分析軟體進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引數要求:

  1、地理位置:杭州市,東經120°10′,北緯30°19′。

  2、有效時間段:上午8時至下午16時。

  3、時間統計方式:按《杭州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第5條日照標準。***其中建德市被遮擋的居住建築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於3小時***

  4、時間間隔:不超過5分鐘。

  5、計算高度:以已經確定的日照計算基準線為依據,計算高度***含落地門窗***均按離室內地坪0.9m的高度計算。

  6、取樣點間距:取樣點間距不超過0.6m。

  ***二***高層建築與北側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居住建築的朝向為南北向的,而面寬大於30米的高層建築與其北側的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得小於南側高層建築的高度的1.2倍,並且最小間距應大於30米。

  2、面寬不大於30米的高層建築與北側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南側高層建築的0.6倍,並且最小間距應大於24米。

  ***三*** 高層建築與南側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層建築與南側南北向佈置的低層居住建築外牆的間距,不應小於12Qm,與南側南北向佈置的多層居住建築外牆的間距,不應小於18Qm;與南側東西向佈置的低、多層居住建築北山牆的間距,不應小於12Qm。

  2、高層建築與南側高層居住建築外牆的間距,不應小於24Qm。

  ***四***老年公寓、醫院病房、中小學普通教室、幼兒園生活活動用房、療養院療養住宿樓等建築,按居住建築與高層建築間距標準控制,並應進行日照分析滿足《杭州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的要求。

  ***五***高層非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平行佈置時,與地塊外建築外牆間距不應小於20Qm,與地塊內建築外牆間距不應小於15Qm。

  2、相互垂直佈置,南側建築山牆朝北時,應大於等於13Qm;南側建築外牆朝北時,應大於等於15Qm。

  第十一條 建築山牆之間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多層建築山牆間距

  1、低、多層居住建築山牆間距

  ***1***相對建築山牆均不開窗或設陽臺時,外邊線距離不宜小於4m。

  ***2***相對建築山牆僅一側開窗或設陽臺、均開窗或均設陽臺時,外邊線距離不宜小於6m。

  2、低、多層老年公寓、醫院病房、中小學普通教室、幼兒園生活活動用房、療養院療養住宿樓等建築與山牆兩側其它建築的間距參照居住建築控制。

  ***二***高層建築山牆間距

  1、高層建築與低、多層建築山牆相對時,或平行佈置前後錯開時,間距不應小於9Qm。 2、高層住宅建築與高層建築山牆相對,或平行佈置前後錯開時,間距不應小於13Qm。 3、高層建築山牆之間間距不應小於13Qm。

  第十二條 高層建築裙房,應滿足多層建築與其它建築的間距要求。

  第十三條 建築間距的其它規定

  ***一*** 高度6m以下的單層傳達室、變配電房、泵房、小庫房和車庫等建築,或面向住宅一側不開窗的單層商業建築,與住宅外牆間距在滿足消防、衛生、環保要求情況下不應小於6m。

  ***二***學生宿舍與其它建築的間距及日照標準參照住宅建築控制。

  ***三***在非居住用地內的集體宿舍,外牆間距可參照第九條第***六***款並適當擴大,山牆間距參照居住建築山牆間距要求。

  ***四***工業、倉儲、市政及特殊用地內的建築之間的間距按相關的消防、環保、綠化和安全的有關規範控制。

  ***五***經具法定資質的機構鑑定為危房,需翻建、排危的低、多層居住建築,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規模、性質翻建,不執行上述間距規定。

  第十四條 上述條款以外的其他建築佈置方式,間距要求參照《杭州市》。

  第五章 建築退讓

  第十五條 沿建設專案用地邊界線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電力線、地下管線等的距離,除符合消防、日照、通風、防汛、交通安全、市政管線、景觀、環保和文物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須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十六條 地上建築物後退用地邊界線的距離

  沿建設專案用地邊界線的建築物,其退讓用地邊界線的距離按表***5-1***要求控制,但離界後與建築物間距小於建築間距或消防間距時,應按建築間距或消防間距規定控制。

  ***一***當本地塊或周邊用地為居住、教育用地時,應同時按照《杭州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的要求模擬日照分析,以確保周邊地塊能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開發建設。

  ***二***當界外是現狀或已通過方案設計的永久性建築時,地塊內建築物與界外建築及地界的距離,應按第四章建築間距有關規定確定。

  ***三***當相鄰地塊兩個或兩個以上建設專案謀求上部建築聯體建造時,可不按表***5-1***控制離界距離,但各地塊應滿足各自的技術經濟指標限制和其它相關規範要求。

  ***四***當相鄰地塊之間為共同徵用的雙方公用通道時,邊界按徵地分界線計算;當界外是城市道路、綠化等公共用地時,離道路和綠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線邊界的距離也應符合表***5-1***的規定。

  第十七條 建築物後退城市道路紅線距離

  ***一***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其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應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應根據道路的性質、道路紅線寬度、交叉口視距以及建築物性質、建築物高度來確定,具體見表***5-2***。當城市道路含部分橋樑時,後退橋樑的距離應適當加大滿足市政管線佈置要求,編制城市設計時可合理調整建築後退距離。

  1、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築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在表***5-2***規定的退距的基礎上,低、多層建築***含高層建築裙房***增加2m,高層建築主體增加5m***均自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的連線點算起***

  2、建築後退道路紅線的計算,以建築底層最突出的外牆邊線為準。允許臺階、雨棚、飄窗等突出部分在後退距離的1/3內安排,但突出部分後退道路不應小於2米。當建築上部外挑***凸***形成大體量時,應以外挑外緣計算後退距離。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退讓距離可適當調整。

  ***1***城市景觀設計要求、文物保護需要等***包括城市重要標誌***。

  ***2***傳統街道上的擴建或改建工程。

  ***二***沿城市高架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其與高架道路邊緣的距離除符合表***5-2***外,尚應按表***5-3***《 建築物離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離》控制。

  ***三***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車流集中的大型商場、影劇院、遊樂場、體育場、展覽館等大型公共建築,其後退道路紅線距離以根據建築性質、功能、主要出***位置等特殊要求具體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為準。建築主要出***方向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應小於10m,並應妥善安排好出***位置和停車場地,不得影響城市交通。

  在市中心舊城區,執行以上兩款規定有困難時,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城市設計核定,或組織論證確定。

  ***四***圍牆中心線後退道路紅線不少於0.5m。後退相鄰建設用地的邊界,視相鄰地塊權屬等情況確定:當界外為已徵用地時,圍牆中心線應與用地線吻合;當界外為未徵用地時,圍牆基礎不得逾越地界;當界外是耕地時,圍牆中心線後退地界不少於1m。

  ***五***大門及單層門衛設施,後退30m及以上寬度道路紅線不應少於3m,後退30m以下寬度道路紅線不宜少於2m。

  第十八條 公路沿線的建築物後退控制

  沿公路的建築物按後退公路兩側邊溝,建築控制區的具體範圍:一級公路不小於30m、二級公路不小於20m、省道不少於15m、縣道不少於10m、鄉道不少於5m,其中高速公路不少於30m、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橋樑不少於50m;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築控制區還須依照國家規定滿足行車視距或者改作立體交叉的需要。

  公路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路段,沿公路兩側的建築物須同時滿足後退城市道路紅線的要求。

  第十九條 鐵路沿線的建築物後退控制

  鐵路沿線建築物後退最近一道軌道中以線的距離:鐵路幹線兩側的建築工程***鐵路設施除外***與軌道中心線不得小於30m;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建築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20m,鐵路兩側的圍牆離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0m,圍牆的高度不得小於3m。

  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 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建築物,建築後退電力線地面投影邊線的距離在滿足電力安全相關規範的前提下,按表***5-4***《建築物與電力線的距離》控制 :***均從杆路中心算起***

  在舊城區,執行表***5-4***規定確有困難時,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電力、環保部門核定。

  第二十一條 地下建築後退控制

  ***一***新建建築地下室:後退城市公共綠地的距離不宜小於1m;與現狀住宅的外牆距離不宜小於10m,與住宅的山牆距離不宜小於6m;後退城市道路、相鄰建設用地和已建用地邊界的距離,不宜少於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離***的0.7倍,且不得少於3m。

  按上述要求退讓確有困難時,除應採取技術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還應公示後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縮小後退距離。

  ***二***當界外建***構***築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時,應根據建築結構設計及場地地質情況,加大新建地下室後退地界的距離。

  ***三***當相鄰地塊兩個或兩個以上建設專案協商謀求地下室聯體建造時,可不按表***5-1***控制連線處離界距離,但應滿足其它相關規範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建築物後退河道規劃藍線距離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幹河道規劃線兩側新建建築物***水利設施除外***,其後退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除有關的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小於20m,其餘河道不小於8m,水源保護帶不小於30m。

  為保持山水城市特色風貌,沿河建亭、臺、樓、閣等親水建築的,其退讓距離可適當調整,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核定。

  修築河堤駁坎、碼頭、埠頭、埋塞盲河,建造構築物等活動,必須經水利部門批准。

  第六章 建築高度控制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專項規劃確定的特定區域內新建、改建建築物,建築的高度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建築控制高度或建築限制高度,尚無規劃明確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築設計方案,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核定。

  第二十四條 在機場空域、電臺、氣象臺、無線電微波通道及其他有淨空限制的地區,新建、改建建築物高度還必須符合有關淨空高度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位於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築物和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應當注重建築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沿江、河道兩岸的建築,應當保持生態景觀廊道的通透性。

  沿各類公園周邊的建築,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並不得影響公園景觀

  凡涉及到以上情況,必須對建築物高度進行專項分析。

  第七章 建築設計方案檔案編制要求

  第二十六條 方案設計檔案要求:

  ***一***設計說明書,包括各專業設計說明以及投資估算等內容;

  ***二***圖紙,含總平面圖、建築設計圖紙、透檢視、鳥瞰圖等;

  第二十七條 方案設計檔案的編排順序

  ***一***封面:寫明專案名稱、編制單位、編制年月;

  ***二***扉頁:註明編制單位***簽章***、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專案負責人、以及有關設計人員***簽署並加蓋執業資格章***;

  ***三***設計檔案目錄;

  ***四***設計說明書;

  ***五***設計圖紙。

  第二十八條 各類建設工程在編制總平面規劃、城市設計和建築設計方案時,應繪製城市座標和周邊相鄰地段50米範圍內的現狀地物、地貌,並研究與空間環境協調以及與城市基礎設施的連線,處理好與周圍環境的關係。建築設計方案應進行多方案比較***且方案設計單位不少於2家***,並組織方案審查***建築的設計檔案編制要求見表7—1***。

  表7—1 建築設計方案檔案編制要求

  序 號 圖紙名稱 圖紙內容 圖紙比例

  1 方案設計說明 說明工程的設計依據,設計宗旨。規劃技術指標,建築經濟指標。結構選型設計、消防、人防、環保、給水排水、電氣、電訊、有線廣播電視、空調通風、節能、亮燈等及其與城市環境的關係。

  2 工程區域位置圖 表明工程專案位於城市中的位置

  3 總平面佈置圖 表明工程區內建築物總平面規劃佈置,技術經濟指標、道路、主要出***、豎向、綠化、停車泊位、物管用房、配電房、環保、消防等市政、公建設施的佈置。 1:500

  4 消防系統平面圖 表明消防通道、寬度、流線、出***位置、距離、消防登高面的佈置及建築物內消防出***與室外消防通道的***等。 1:500

  5 綠化系統平面圖 表明綠地位置、並按國家 規定 計算綠地面積***屋頂綠化、植草磚應分別註明***、尺寸、佈置方式、並列表註明各植物的品種及規格等。 1:500

  6 交通系統平面圖 表明人流、車流出***位置,用地內部交通組織,室內外停車場***庫***位置,面積、車位數、用地內部交通系統與城市交通系統的關係。 1:500

  7 環衛系統平面圖 標明垃圾收集點***垃圾箱***位置,二級生化處理設施或無動力厭氧淨化池與大型化糞池位置、面積、尺寸以及排汙管道設施走向。 1:500

  8 人防系統平面圖 表明室內人防工程位置、面積、等級、室內外出***位置、尺寸等。 1:500

  9 建築單體或群體彩色渲染圖***效果圖*** 建築單體或群體彩色渲染圖***效果圖***、綠化景觀、亮燈工程等效果圖。重要的或大型建築必須製作模型。

  10 配套設施佈置圖 市政配套設施***如社群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公廁、氣化調壓站、電信機房、郵政信報箱、路燈、配電房、運動場所等設施***

  11 建築方案圖 平面、立面、剖面圖 1:100或

  1:200

  12 豎向規劃圖 建築物及場地豎向的高程及相互關係 1:500

  第八章 建築綠地

  第二十九條 各類新建建築基地內綠地面積佔基地總面積的比例***綠地率***應當符合表8-1規定的要求,舊城改造參照執行。

  第三十條 建設專案在規劃確認時綠地面積達不到審批要求的,不足部分應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或易地綠化***。易地綠化補償費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財政部門按有關政策核定。

  第九章 停車場***庫***

  第三十一條 停車庫***場***的設計採用標準車型應符合表9-1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停車庫***場***的淨空高度***室內地面到樑底或管底的距離***不應小於表9-3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配建停車位的指標應滿足表9-4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綜合性大樓停車位指標按各類性質和規模分別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其他各專項建築按《浙江省停車位***庫***設計設定規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配建的停車庫***場***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停車場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條 如因主觀原因不能按審定方案或規劃設計條件指標建造停車場***庫***,

  則必須按以下措施處罰:***措施待定***

  第三十八條 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按上述要求建設配建停車場的,經本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減少停車場面積,但不宜超過要求的70%。同時必須按少建的停車場面積,向本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交納停車場建設差額費。差額費上繳市財政,用於公共停車設施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差額費標準,由本市、縣規劃管理部門、物價管理部門規定。***待定***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居住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機動車對外出***數量應控制,其出***間距應不小於150米。沿街建築物長度超過160米時,應設不小於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間距不宜超過80米,當建築物長度超過80米時,底層應加設人行通道。居住區內盡端式道路的長度不宜大於120米,並應設不小於12米×12米的回車場地,當為高層住宅時需滿足大型消防車回車要求。

  第四十條 居住區的垃圾收集點規模控制在2平方米以內,按70米的服務半徑設定,並就近單元住宅、結合小區綠化佈置。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內應設定小型垃圾中轉站,規模分別為60平方米、20平方米。

  第四十一條 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統一規劃暗埋給排水、電力、電訊、有線電視、管道燃氣,並同步配套建設,同步組織驗收。

  第四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公共設施以及有殘疾人生活的房屋建築與工作場所應進行無障礙設計。

  第四十三條 新建小區工程管線原則上應地下敷設,民用建築工程管線全部入地敷設。埋設在地下的管線必須與路同敷;24米以上城市道路建成後原則上不得挖掘敷管。確需敷管的,應採用頂管施工方式。

  第四十四條 城市規劃建成區內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間距一般為300~5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應設在交叉口的出道口一側,距交叉口的直線段距離應在50米以上。

  城市幹道上的停靠站應採用港灣式停靠站,其車道寬度為3.0米,直線段長度為20~40米。

  第四十五條 沿城市道路和城市主要河道兩側建築立面不得設定外廊式空調機室外機位,不得設定外凸防盜網。

  第四十六條 沿街商店設定的遮陰蓬帳,應整治美觀、高度不得低於2.4米,寬度不得超過人行道。

  第四十七條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築,一般不得增開門窗。確有必要的不得破壞道路綠化和原有建築結構、造型。

  第四十八條 不得將城市主次幹道交叉口50米以內,無人行道街巷或無配套停車位等附屬設施的非商業用房改為商業用房。

  第四十九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應配建“亮化”工程,八層以上的建築均需作外牆燈光設計。大樓的廣告、招牌、分體式空調箱的位置應統一規劃。

  第五十條 高層建築、易燃易爆場所、電力設施、通訊裝置、計算機網路和其他可能遭受雷擊的建***構***築物及設施,應按國家有關規範設定防雷裝置,防雷裝置設計納入建設專案施工設計內容,設計圖紙須經市相關部門稽核。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居住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機動車對外出***數量應控制,其出***間距應不小於150米。沿街建築物長度超過160米時,應設不小於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間距不宜超過80米,當建築物長度超過80米時,底層應加設人行通道。居住區內盡端式道路的長度不宜大於120米,並應設不小於12米×12米的回車場地,當為高層住宅時需滿足大型消防車回車要求。

  第四十條 居住區的垃圾收集點規模控制在2平方米以內,按70米的服務半徑設定,並就近單元住宅、結合小區綠化佈置。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內應設定小型垃圾中轉站,規模分別為60平方米、20平方米。

  第四十一條 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統一規劃暗埋給排水、電力、電訊、有線電視、管道燃氣,並同步配套建設,同步組織驗收。

  第四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公共設施以及有殘疾人生活的房屋建築與工作場所應進行無障礙設計。

  第四十三條 新建小區工程管線原則上應地下敷設,民用建築工程管線全部入地敷設。埋設在地下的管線必須與路同敷;24米以上城市道路建成後原則上不得挖掘敷管。確需敷管的,應採用頂管施工方式。

  第四十四條 城市規劃建成區內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間距一般為300~5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應設在交叉口的出道口一側,距交叉口的直線段距離應在50米以上。

  城市幹道上的停靠站應採用港灣式停靠站,其車道寬度為3.0米,直線段長度為20~40米。

  第四十五條 沿城市道路和城市主要河道兩側建築立面不得設定外廊式空調機室外機位,不得設定外凸防盜網。

  第四十六條 沿街商店設定的遮陰蓬帳,應整治美觀、高度不得低於2.4米,寬度不得超過人行道。

  第四十七條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築,一般不得增開門窗。確有必要的不得破壞道路綠化和原有建築結構、造型。

  第四十八條 不得將城市主次幹道交叉口50米以內,無人行道街巷或無配套停車位等附屬設施的非商業用房改為商業用房。

  第四十九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應配建“亮化”工程,八層以上的建築均需作外牆燈光設計。大樓的廣告、招牌、分體式空調箱的位置應統一規劃。

  第五十條 高層建築、易燃易爆場所、電力設施、通訊裝置、計算機網路和其他可能遭受雷擊的建***構***築物及設施,應按國家有關規範設定防雷裝置,防雷裝置設計納入建設專案施工設計內容,設計圖紙須經市相關部門稽核。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是建德市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技術規定,由建德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方案設計***含初步設計***批覆的仍按原規定執行***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經建德市政府批轉之日起實行,2005年3月29日下發的《建德市城市規劃技術規定***暫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