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已於2008年9月8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製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從事與城市規劃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座標系應當採用1980西安座標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座標系;高程系應當採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城市設計導則,城市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設計導則的要求。

  第二編 規劃編制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規劃編制應當具有前瞻性、科學性和可實施性,有利於發揮規劃的引導、統籌、調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條 本規定的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割槽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

  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用地分類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八條 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九條 規劃成果檔案應當包括紙質和電子檔案兩種形式。具體的格式規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 總體規劃

  第十條 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同時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一條 總體規劃是指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濱海新區城市總體規劃、區縣城鄉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特定功能區總體規劃。

  總體規劃一般由轄區規劃和城區或者鎮區規劃組成。

  編制總體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方案階段。

  第十二條 編制總體規劃前,應當首先進行下列專題研究:

  ***一***總體規劃實施評價,即總結現行城市總體規劃各項調控內容,包括城市發展方向與空間佈局、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等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發展定位,即根據城市區位、資源環境狀況、現狀發展水平以及國家的政策要求,科學分析研究城市發展方向、途徑和功能;

  ***三***人口規模及空間分佈,即根據現狀人口規模以及城市化發展水平,分析影響人口規模的因素,結合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採用多種方法綜合預測未來的人口規模以及構成;

  ***四***各類建設用地需求,即根據預測的人口規模和城市發展目標,結合國家的城市用地指標,研究各類建設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五***生態環境保護,即分析本轄區的生態資源狀況、發展條件,研究本轄區的生態格局,制定提出相應的保障措施;

  ***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轄區的各種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及其發展優勢,挖掘、整理體現本轄區的城市特點和特徵,提出城市特色營造的途徑和方法;

  ***七***其他專題研究。

  編制濱海新區或者區縣總體規劃前,還應當開展空間發展戰略研究。

  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城市或者鎮規劃區範圍;

  ***二***原則確定城市性質、功能和發展目標;

  ***三***預測本轄區內總人口以及城鎮化水平,原則確定各級城鎮的功能分工、規模和空間佈局,以及村莊居民點的發展方向和佈局;

  ***四***原則確定本轄區內一、二、三產業發展目標及空間佈局;

  ***五***原則確定本轄區重大交通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發展策略及空間佈局,並與周邊地區相協調;

  ***六***原則確定歷史文化保護與城市特色營造的目標和要求;

  ***七***研究並提出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原則確定禁止建設區、控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協調建設區的範圍,提出紅線、綠線、黑線、藍線、紫線、黃線等規劃控制線要求;

  ***八***原則確定城區或者鎮區空間增長邊界和用地佈局。

  第十四條 轄區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本轄區與相鄰區域在空間發展佈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策略與措施;

  ***二***制定服務於本轄區整體發展目標、發展戰略;

  ***三***確定本轄區發展方向、總人口以及城鎮化水平,制定總體佈局方案,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功能分工和建設用地規模;

  ***四***確定本轄區內重點發展城鎮的發展定位和建設用地控制範圍;

  ***五***按一、二、三產業分別確定城鄉產業發展模式和空間佈局;

  ***六***提出生態環境、土地資源、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劃定禁止建設區、控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協調建設區,確定相應的管理原則和措施;

  ***七***確定本轄區綜合交通發展規劃,確定城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的原則、目標和標準,原則確定本轄區通訊、能源、供水、排水、中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公共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佈局,提出集約、節約利用資源、能源的方法;

  ***八***劃定規劃控制線的控制範圍,包括重要防護綠地和大型公共綠地的控制範圍、重要的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範圍、重要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重大基礎設施的用地控制範圍、公路和城市道路用地控制範圍、鐵路和軌道交通線路用地控制範圍;

  ***九***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十五條 城區或者鎮區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城鎮性質、功能和發展目標;

  ***二***確定人口規模,並對人口的素質與結構優化以及人口布局引導等方面內容提出指導性原則;

  ***三***確定用地規模,劃定規劃區域範圍;

  ***四***確定規劃區域內村莊發展與控制的原則、措施;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他用地;

  ***六***劃定城鎮建設用地範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佈局、功能分割槽、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佈,用地分類劃分以中類為主、小類為輔,並列出用地平衡表以及相關經濟技術指標;

  ***八***確定各級公共服務中心的位置、規模佈局、用地範圍和控制原則;

  ***九***確定產業發展目標與產業佈局,提出產業發展的限制和引導措施,提出引導就業策略;

  ***十***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公共交通的總體佈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城市幹道的走向、寬度、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和用地控制範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佈局,確定對外交通設施的用地控制範圍;

  ***十一***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以及總體佈局,劃定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範圍,劃定河、湖、庫、渠和溼地等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範圍,確定岸線使用原則,提出空間形態保護要求;

  ***十二***確定歷史文化保護以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範圍和控制範圍,確定特色風貌保護的範圍、具體內容、重點區域以及保護措施;

  ***十三***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佈局,重點確定用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普通商品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佈局和標準,確定劃入城區或者鎮區的村民居民點住區建設或者改造標準;

  ***十四***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佈局以及重大市政設施位置和控制範圍;

  ***十五***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汙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六***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防疫、防震減災、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並確定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策略;

  ***十七***劃定舊區範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八***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九***制定總體城市設計引導策略,確定城鎮風貌定位,確定建築高度分割槽、建築密度分割槽、城鎮天際線、城鎮重要介面、景觀軸線、景觀節點、文化體系等重要總體城市設計內容的設計原則與總體佈局;

  ***二十***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十六條 總體規劃包括下列強制性內容:

  ***一***規劃區範圍;

  ***二***劃定禁止建設區、控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協調建設區,明確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溼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佈地區;

  ***三***確定各類城鎮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鎮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各類綠地的具體佈局,地下空間開發佈局,並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四***確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幹道系統網路、軌道交通網路、交通樞紐佈局,水源地及其保護區範圍,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佈局和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佈局;

  ***五***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汙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防災工程,包括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抗震設防、應急避難場所,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設施佈局,地質災害防護要求;

  ***八***城鎮空間增長邊界;

  ***九***規劃控制線的控制範圍。

  第十七條 總體規劃成果應當包括文字、圖紙和附件。

  總體規劃圖紙一般應當包括區域位置圖、區域發展分析圖、綜合交通及重大基礎設施現狀圖、用地現狀圖、人口分佈現狀圖、空間結構圖***城鄉結構圖***、城鎮體系規劃圖、空間管制區劃圖、工程地質評價圖、用地佈局規劃圖、產業佈局規劃圖、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圖、綜合交通設施規劃圖、各類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圖、各類防災與公共安全設施規劃圖、歷史文化資源分佈圖及保護規劃圖、綠化生態系統規劃圖、環衛設施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圖、自然保護區規劃圖、水源保護規劃圖等。

  總體規劃主要圖紙比例一般為1︰5000至1︰100000;重點地區規劃圖紙根據規劃層次的不同,比例為1︰2000至1︰10000。

  附件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專題研究報告、基礎資料彙編和各方面意見以及採納情況說明等內容。

  第三章 專業規劃

  第十八條 專業規劃是指下列規劃:

  ***一***產業規劃,包括工業佈局規劃、金融商務設施佈局規劃、商業服務設施佈局規劃、旅遊業佈局規劃、物流業佈局規劃等;

  ***二***基礎設施規劃,包括綜合交通規劃、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城市資訊基礎設施規劃、環境衛生設施佈局規劃等;

  ***三***資源和環境保護與利用規劃,包括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綠地系統規劃、河湖水系保護規劃、海岸線綜合利用規劃、地下空間規劃等;

  ***四***社會公共設施規劃,包括醫療衛生設施佈局規劃、文化設施佈局規劃、教育設施佈局規劃、體育設施佈局規劃等;

  ***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住房建設規劃、防災減災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

  專業規劃的年限一般應當與總體規劃的年限一致。

  法律、法規、規章對專業規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專業規劃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測需求量,進行供需平衡分析;

  ***二***確定其發展目標和水平;

  ***三***確定其發展佈局和發展規模;

  ***四***提出近期建設專案及時序;

  ***五***提出有關發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議。

  第二十條 專業規劃成果應當包括文字、圖紙和說明書。

  專業規劃圖紙應當包括現狀圖、規劃圖、分析圖等。圖紙比例一般應當與總體規劃的圖紙比例一致。

  第四章 近期建設規劃

  第二十一條 近期建設規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規劃期限為5年。

  第二十二條 本市近期建設規劃分為市近期建設規劃、濱海新區近期建設規劃、區縣近期建設規劃、鎮近期建設規劃、特定功能區近期建設規劃。

  第二十三條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範圍和空間佈局;

  ***二***確定近期空間組團發展引導措施,確定近期建設用地總量、空間分佈、實施時序和引導發展等內容;

  ***三***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規模、選址和實施時序;

  ***四***確定城市重大專案、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選址和實施時序;

  ***五***確定近期各類居住用地安排和佈局,確定近期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建設目標;

  ***六***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地、環境等方面建設專案的規模、選址、實施時序和措施;

  ***七***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八***制定年度實施計劃,明確年度建設專案的空間佈局和用地安排。

  第二十四條 近期建設規劃成果應當包括文字、圖紙和說明書。

  圖紙一般應當包括區位分析圖、城市發展分析圖、現狀圖、近期建設用地範圍圖、近期規劃圖、近期空間組團發展引導圖、近期建設土地投放規劃圖、近期居住用地規劃圖、近期城市重大專案規劃圖、近期綜合交通設施規劃圖、近期各類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圖、近期社會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圖、近期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圖、近期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圖等。

  近期建設規劃圖紙的比例一般應當與總體規劃的圖紙比例一致。

  第五章 分割槽規劃

  第二十五條 編制分割槽規劃應當依據總體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佈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作出進一步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六條 分割槽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割槽的空間佈局、功能分割槽,劃分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確定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佈;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蹟、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範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級、區級、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佈、用地範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基礎設施的位置示意以及控制指標和要求,確定市政工程幹管的線路示意;

  ***五***確定城市快速路、主次幹道的紅線位置示意、寬度、主要交叉口控制範圍,確定支路的走向以及寬度,確定主要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示意,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控制指標及要求,確定主要公共停車場位置示意;

  ***六***其他需要確定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分割槽規劃成果應當包括文字、圖紙和附件。

  分割槽規劃圖紙一般應當包括區點陣圖、用地現狀圖、人口分佈現狀圖、總體佈局圖、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圖、各類基礎設施規劃圖、防災與公共安全設施規劃圖、歷史文化資源分佈及保護規劃圖、綠化生態系統規劃圖、控制性詳細規劃單元劃分圖等。

  分割槽規劃主要圖紙比例一般為1:5000至1:10000。附件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專項研究成果、各方面意見以及採納情況說明等內容。

  第六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八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以編制單元為單位分別編制。編制單元的劃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城市主次幹道以及道路紅線16米以上的規劃道路、鐵路或者河流等自然地貌為邊界;

  ***二***圍合成一定規模或者具有某些特定功能的區域,儘可能與社群行政管理分割槽相一致;

  ***三***編制單元規模一般為2平方公里,併兼顧文化、教育、衛生醫療等設施資源的配置標準和要求,但有特定功能的區域除外;

  ***四***編制單元用地規模較大的,可以劃分為若干街坊。

  第二十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編制單元或者街坊的人口規模、主導功能,各類主要用地性質以及規模、總建築面積,開發控制的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並提出土地相容性要求,重點地區還應當確定建築控制高度;

  ***二***確定公共綠地面積、位置,確定公益性公共設施、配套公共設施規模和要求,提出地下空間利用規劃具體要求;

  ***三***確定規劃次幹道以上等級道路紅線位置示意、寬度、主要交叉口控制範圍,並確定規劃支路的走向及寬度,確定各類交通設施用地規模、空間佈局和用地範圍;

  ***四***根據規劃建設規模,確定各類市政基礎設施用地規模、空間佈局和相關要求;

  ***五***確定規劃控制線,提出規劃控制線範圍內的控制指標和保護要求等內容;

  ***六***重點地區應當提出城市設計要求;

  ***七***明確相應的建設用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要求。

  第三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下列強制性內容:

  ***一***編制單元的主導功能、主要用地性質、綠地率、總建築面積;

  ***二***公共綠地位置和規模,公益性公共設施、配套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和各類規劃控制線的要求;

  ***三***重點地區還應當包括建築高度、建築體量、建築風格、色彩。

  第三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號索引由區號、單元號或者區號、單元號、街坊號組成,編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三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包括文字、圖則和附件。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劃文字提出各項控制指標要求。

  ***二***圖則規格為A3圖幅,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圖則。比例尺為1︰2000,包括用地現狀圖,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圖,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街區保護範圍分佈圖和重點地區的城市景觀環境設計導引圖。

  2.規劃單元控制一覽表。包括單元編碼、人口規模、主導功能、主要用地性質以及規模、總建築面積、開發控制容積率、公共綠地、公益性公共設施、配套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城市安全設施、開敞空間和公共綠地控制要求、歷史街區保護要求、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要求、重點地區城市設計要求。

  3.用地現狀圖後附主要用地單位名稱、用地性質程式碼、用地面積、建築面積。

  ***三***附件包括規劃說明和基礎資料等。

  第七章 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三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期限為2年。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以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築、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佈局和景觀規劃設計,佈置總平面圖;

  ***三***新建高層建築對處於日照遮擋客體範圍內的住宅、敬老院、醫院、療養院、托幼、中小學教學樓等建築的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

  ***五***市政管線規劃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等。

  第三十四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以及電子檔案。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圖紙比例為1︰500至1︰2000。

  第三十五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圖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地段區位關係圖。反映規劃地段的位置,周邊道路走向,規劃地段與毗鄰用地和城市中心區的關係。

  ***二***規劃地段現狀圖。標明建設用地現狀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綠化、工程管線及各類用地內建築的範圍、性質、層數、質量、單位名稱,以及規劃四至範圍以外50 米內的建築層數和建築性質;標明用地界線、各類規劃控制線;附具現狀用地構成表。

  ***三***規劃總平面圖。標明規劃四至範圍,各類規劃控制線;標明規劃建築性質分類,各類建築位置、層數、間距係數,建築退讓各類規劃控制線的距離,道路名稱、道路寬度,市政和公共交通設施以及場站點,機動車停車場位置;確定主要***方向,標明主要出***與城市道路交叉口距離;確定地下設施範圍、地下設施出***;附具用地平衡表、技術經濟指標以及公建一覽表。

  ***四***空間分析模型或者效果圖。表達設計意圖,反映空間環境關係。

  ***五***道路交通以及豎向規劃圖。標明道路紅線位置、橫斷面、交叉點座標、標高、轉彎半徑、公交站場以及停車場用地界線。

  ***六***工程管網規劃圖。標明規劃區外圍城市道路中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和管線平面位置、間距、管徑尺寸以及主要道路斷面管線示意。

  ***七***綠地規劃圖。標明各類綠地的位置和界線;標明小區道路、停車場等其他用地的界線以及與綠地的關係;附具綠化用地指標表。

  第三十六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說明書,應當說明規劃設計依據、用地周邊相關的條件分析、規劃原則和總體構思、用地佈局、空間組織和景觀特色要求,道路和綠地、消防、環保規劃,人口和用地平衡表,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總用地面積、可建設用地面積、地上地下的總建築面積、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停車泊位數、居住總戶數、分項建築面積、住宅建築套密度、套型面積比例。

  第三十七條 為居住建築配套建設的各類市政設施,一般不得沿街佈置。新開發地塊周邊沿街界外處理用地範圍內的現狀市政設施,應當遷移至地塊內統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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