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正
貴陽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作出了一些修改,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正***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釋出日期:2014-01-08訪問次數:184字號:[ 大 中 小 ]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2008年修改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第四條修改為: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按照本規定執行。刪除第六條第二款的內容。
三、第七條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專案的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應根據批准的詳細規劃確定。編制詳細規劃時,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應按《建築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執行***附表一***。
四、增加“住宅間距必須進行日照分析,各類建築與住宅間距除應滿足日照間距要求外,還應滿足本章其他相關規定。”作為第十四條第二款。
五、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山牆與山牆的間距不得小於 7 米;相互垂直佈置的住宅,山牆面對縱牆面,進深宜控制在 12 米以下,最小間距不得小於 10 米;山牆面不得開窗***透氣高窗除外***、不得挑陽臺,臨山牆開間不得雙側設定陽臺;進深大於 12 米的山牆或山牆開窗的,應按照開窗面日照間距退讓,陽臺設定不得大於建築面寬的三分之二。
六、第十六條修改為: 中高層以下住宅,山牆面允許設定透氣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於 0.6 米×0.6 米,且高窗下沿距該層樓地面應大於或等於 1.8 米。
七、第十八條修改為:24米以下公共建築之間與中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第十九條修改為:高層建築與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南北向佈置,高層建築與北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於30 米;
***二***南北向佈置,面寬小於或等於 40 米的高層建築與南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於 20 米;面寬大於 40 米的高層建築與南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於 24 米;
***三***建築朝向為東西向的,高層建築與東西兩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於 24 米;
***四***高層建築的山牆面小於或等於 15 米時與中高層以下住宅間距最小不得小於 13 米;大於 15 米或開窗***透氣高窗除外***時按本條第***一***、***二***、***三***項執行;高層建築山牆面不得開窗***透氣高窗除外***、挑陽臺。
九、第二十條修改為:非住宅高層建築之間的開窗面間距,南北向平行佈置,間距不得小於 24 米;東西向平行佈置,間距不得小於20 米。
十、增加“城市主幹道兩側建設專案,臨道路一側不得設定開放式陽臺和修建實體圍牆。”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十一、第五十條第***一***項修改為:公共建築、公共服務設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車泊位指標表》規定執行。
十二、增加“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的中高層以下、高層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數。” 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第六十條。
十三、第六十條修改為: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施行之日起至2008年2月1日前已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的建設專案,按已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實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還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專案以及本規定重新公佈之日起新報建的建設專案,均按本規定執行。第六十一條依序修改為第六十二條。
十四、刪除《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表一的內容,《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依序修改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
十五、附表七修改為:
十六、增加“ 13 、架空層:指在建築物底層或高層塔樓首層設定的無任何結構圍護的建築層,架空層層高應大於 4.2米小於 4.8 米,架空層只能設定能自由、便捷直接進入的綠地、休閒空間,為業主終日免費開放,不得設定經營性質專案”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一第 13條名詞解釋。
十七、增加第“14 、結構***裝置***轉換層:指建築物某樓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下部採用不同結構***裝置***型別,並通過該樓層進行的結構***裝置***轉換。單獨設定結構***裝置***轉換層時,層高應小於 2.2米。” 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一第 14 條名詞解釋。
十八、《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二第 2 條 計算規則“建築面積計算”修改為:
***1*** 建築面積計算應按《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05***國家標準執行;
***2***入戶花園、封閉式陽臺均按國標 GB/T50353-2005 中陽臺/2 面積計算規則執行;
***3***層高小於 2.2 米的結構***裝置***轉換層,建築物底層或塔樓首層設高度大於 4.2 米小於 4.8 米無結構圍護用作通道、佈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閒設施等用途的架空層,可以不計算建築面積;
***4***地下室、高出地面小於 1.5 米的半地下室且一面臨空層高小於 2.2 米的半地下室、屋面水箱、電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樓梯間、無柱雨篷、柱廊、層高小於 2.2 米的吊腳架空層、高度小於 2.2 米的夾層及結構***裝置***層,其規劃建築面積可以不計。
十九、增加“層高小於 2.2 米的結構***裝置***轉換層及無結構圍護的吊腳架空層,建築物底層或塔樓首層高度大於4.2米小於 4.8 米無結構圍護用作通道、佈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閒設施等用途的架空層,不計算容積率”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二第3條計算規則“建築容積率及建築密度計算”的第***4***項。增加“建設專案利用和開發地下空間的,其地下層建築面積不計算容積率。” 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二第3條計算規則“建築容積率及建築密度計算”的第***5***項。
二十、《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二第 7 條 計算規則“建築層數計算”修改為:建築物一面臨空且高度大於等於 2.2 米,即從臨空面開始計算第一層至建築物頂層。層高小於 2.2 米的結構***裝置***轉換層、吊腳架空層、高度大於 4.2 米小於 4.8 米無結構圍護的架空層及層高等於或大於 2.2 米的頂層躍層上層不計算建築層數,但應計入總高度,並單列說明。
本決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釋出,根據2007年11月26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編制分割槽規劃、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城市設計、景觀規劃及建築總平面圖設計,必須符合本規定。
各項規劃應採用貴陽市獨立座標系統和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
第三條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專案的規劃與實施,均按本規定執行。城鎮個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農村個人建房***另行規定。
本規定未明確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執行。
第四條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適建範圍
第五條城市建設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進行分類。
第六條建設用地的適建範圍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
第三章 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和規定
第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專案的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應根據批准的詳細規劃確定。編制詳細規劃時,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應按《建築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執行***附表一***。
第八條附表一中未明確控制指標的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機構、工業廠房、倉庫、軍事設施以及為居住小區、小區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等的建築密度和容積率指標,按有關法規、規範執行。
第九條建設用地在2萬平方米***含2萬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確定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執行。
建設用地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按附表一執行。
第十條多層民用建築建設用地小於1000平方米、高層住宅建設用地小於2000平方米、高層公共建築建設用地小於3000平方米的,不得單獨建設。
第十一條中心城區臨商業幹道的建設專案,能為社會提供使用的地面廣場、下沉式廣場、公共停車場、屋頂平臺、通道、綠地等公共開放空間的,在滿足規劃要求及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提高容積率,增加的建築面積按附表二《提供開放空間增加建築面積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原建築面積的25%,已作為開放空間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築物。
第十二條建設用地內有不同性質建築的,應分類劃定建築用地範圍,分別計算建築密度及容積率。屬商辦或商住綜合樓的,建築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築的指標執行,建築容積率按不同性質的建築面積換算合成。商業面積或者辦公面積達不到該建築面積10%,或者只有底層為商業或者辦公的綜合住宅,按住宅面積計算,建築容積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標執行。
第十三條建設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車能直接進入建築屋面併到達該建築消防出***的,其建築密度不得大於60%。
第四章 建築間距
第十四條建築間距必須符合消防、衛生、環保、綠化、安全、工程管線、建築設計規範和文物古蹟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住宅間距必須進行日照分析,各類建築與住宅間距除應滿足日照間距要求外,還應滿足本章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住宅間距,應當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中高層以下住宅間距規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間距
南北向平行佈置的住宅,建築高度與建築正面間距之比為1:1.1;
***二***住宅正面間距折減,應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係數控制,也可採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間距折減係數表》換算。
***三***山牆與山牆的間距不得小於7米;相互垂直佈置的住宅,山牆面對縱牆面,進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間距不得小於10米;山牆面不得開窗***透氣高窗除外***、不得挑陽臺,臨山牆開間不得雙側設定陽臺;進深大於12米的山牆或山牆開窗的,應按照開窗面日照間距退讓,陽臺設定不得大於建築面寬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佈置的住宅
1、當兩幢住宅縱牆開窗面對縱牆開窗面的夾角小於或者等15°時,按開窗面對開窗面的間距要求確定,最窄處間距不得小於1:1.0。
2、當兩幢住宅縱牆開窗面對縱牆開窗面的夾角大於15°小於45°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於15米。
3、當兩幢住宅縱牆開窗面對縱牆開窗面的夾角等於或者大於45°小於60°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於13米。
4、當兩幢住宅縱牆開窗面對縱牆開窗面的夾角等於或者大於60°小於90°時,按山牆面對縱牆開窗面間距控制,最窄處間距不得小於10米。
***五***當住宅佈置利用南向、東向或南偏東、南偏西30°以內的坡地高差時,視利用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對間距折減,折減後的間距不得小於13米;30°以內的北向坡,視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相應加大間距。
第十六條中高層以下住宅,山牆面允許設定透氣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於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該層樓地面應大於或等於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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