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已經寧波市人民政府甬政發[1999]106號批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建設的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各縣***市***及建制鎮可結合各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類,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詳見附件一***。

  第四條 在計算城市建設用地標準時,人口計算範圍必須與用地計算範圍相一致。

  第五條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在已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地段內進行建設的,應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確需在未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地段內進行建設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和《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見附件二***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設專案,應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範圍。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並超出附件二規定範圍的,應先提出調整申請,按規定程式,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重大調整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築容量

  第七條 新建、擴建建築工程專案的建築密度、建築容積率、建築高度以及建築性質,應根據批准的詳細規劃確定;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應按表一規定的內容確定。

  第八條 在滿足自身的規劃要求下,能為社會公眾提供廣場、綠地、通道、停車場等公共使用空間,又符合消防、衛生、交通、空域等有關規定的,可在原詳細規劃或控制指標的基礎上酌情增加建築面積,並按表二的規定換算。但增加的建築面積總計不得超過原核定建築面積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條 對未列入表一的體育場館、幼托等設施,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規定執行,但不應超過表一中居住建築的控制指標。

  建築密度與建築容積率控制指標?

  居住面積 中心城***舊***區 規劃新區 備?注

  中心地段 一般地段

  建築密度% 建築容積率 建築密度% 建築容積率 建築密度% 建築容積率

  居住用地 別墅用地 20-250 40-0 618-280 30-0.5

  低層住宅用地 30-400 8-1 025-350 60-1.0

  多層住宅用地 28-32 1.6-1.8 26-30 1.5-1.7 24-30 1.4-1.6

  高層住宅用地 25-28 2.5-6.0 20-25 2.0-5.5 18-24 1.8-5.0

  公共設施用地 多層公共建築多層綜合樓 45-55 2.5-4.0 40-50 2.4-3.2 35-50 2.2-3.0

  高層公共建築高層綜合樓 45-55 4.0-7.5 40-50 2.5-6.5 35-50 3.0-5.5

  工業用地 低層廠房建築用地     45-55 0.8-1.6 40-50 0.6-1.5 1-3層一般通用廠房

  多層廠房建築用地     40-50 1.2-3.0 35-50 1.5-2.5 4層及4層以上一般通用廠房

  倉儲用地 低層倉庫建築用地     50-60 1.0-1.8 45-55 0.8-1.6 1-3層普通倉庫

  多層倉庫建築用地     40-50 1.5-3.0 35-50 2.0-3.0 4層及4層以上普通倉庫

  注:

  1、有關指標在規定的幅度內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後確定,原則上較高的容積率適用較低的建築密度。

  2、本表規定的上限控制指標,對於大範圍的新建、改建工程加開發區、居住小區等,應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計算。

  3、幼兒園、託兒所、大中小學教育樓、醫院、體育場館等建築的指標,不論其具體位置,均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4、地下室、停車庫等附屬設施時,其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

  5、中心地段與一般地段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發展水平合理界定。

  6、特殊情況下,指標可作適當調整。

  〈表二〉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建築面積補償換算表

  建設專案容積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間面積,允許增加的建築面積

  <1.2 1.5

  1.2─2.5 1.8

  2.5─3.5 2.2

  3.5─4.5 2.6

  4.5以上 3.0

  第四章 建築綠地

  第十條 各類建築基地內的綠地面積佔基地總面積的比例***綠地率***應當符合表三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居住區內應設定集中公共綠地,包括居住區中心綠地、小區中心綠地、組團中心綠地等,其最小規模應符合表四的規定。

  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級應不小於0.5平方米/人;小區級***含組團級公共綠地***應不小於1平方米/人;居住區級***含小區、組團級公共綠地***應不小於1.5平方米/人。上述指標在舊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於相應指標的50%,公共綠地內綠地面積***含水面***不宜小於總綠地面積的70%。

  〈表三〉綠地率一覽表

  專案類別 代號 綠地率

  工業、倉庫 M1 應不小於30%,產生汙染工廠應不小於35%

  行政辦公 C1 應不小於35%

  金融、商業 C2 應不小於20%,新建商業網點應不小於15%

  文化娛樂、賓館 C3 應不小於35%

  體育 C4 應不小於35%

  學校、科研 C5 應不小於35%

  一類居住區 R1 應不小於40%

  二類居住區 R 應不小於32%,舊城改造應不小於25%

  其他新建工程應不小於30%,擴建、改建工程應不小於15%。

  〈表四〉公共綠地的規模要求?

  公共綠地 名稱 最小規模 ***公頃*** 規 劃 要 求

  居住區中心綠地 1.0 明確功能劃分,以綠為主兼有體育活動、晨練及休閒功能。輔以鋪裝小品,建築密度控制在5%以下。

  小區中心綠地 0.4

  組團中心綠地 0.04 可靈活佈置,以綠為主,兼搞兒童活動設施。

  塊狀、帶狀綠地   寬度應不小於8米

  第十二條 城區範圍內三江六岸沿岸每側應保證寬度不小於30米的綠化帶。

  沿市區內河兩岸改建、新建低層、多層建築或中高層住宅時必須保證每側寬度不小於8米的綠化帶,當內河寬度為二十米以上時,綠化頻寬度每側不小於15米。

  建築物為高層時,沿河綠化帶最小寬度應相應增加。當河流寬度小於20米時,則沿河綠化頻寬度每側應不小於12米;當河流寬度大於或等於20米時,則沿河綠化頻寬度應不小於18米。

  改建、新建時,河岸宜保持自然曲線。

  第十三條 為美化環境,有條件的可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湖、河的坡岸綠化等。在城市的高架橋等市政基礎設施上應進行垂直與平面相結合的綠化。

  第五章 建築間距

  第十四條 建築間距***為正向垂直最小淨距,下同***除必須符合消防、衛生、環保、防災、工程管線和建築保護等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日照、通風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實際情況,多層居住建築的間距一般規定為:

  1、平行佈置的條式***長度超過30米***多層居住建築的間距***L***,朝向為南北向的,其間距在舊城改造地段內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1倍;在新區不小於1.25倍;在舊城改造地段確有困難時,其相應間距最小不得小於1.0倍。

  當建築方位偏東或偏西時,則應採用表五規定的不同方位間距折減係數換算。

  〈表五〉方位間距折減係數換算表

  方位 0°─15° 15°-45°

  折減係數 1.0L 0.95L

  2、相互垂直佈置的條式***長度超過30米***居住建築,其間距控制應符合表六的規定:?

  〈表六〉垂直佈置間距控制表

  佈局形式 間距 備註

  當北側為南北向佈置的居住建築,南側為東西向佈置的建築時。 其間距L在舊城改造地段內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7倍;在新區不小於0.8倍;在舊城改造地段確有困難時,經核准,其最小間距不小於0.6倍 建築面寬***a***為12-30米時,按點式建築間距控制。

  當北側為東西向佈置的居住建築,南側為南北向佈置的建築時。 其間距L不小於8米 其間距L應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6倍當南側建築為高層建築時,其間距應不小於18米當南北向佈置的居住建築的東側為東西向佈置的建築時。 其間距L不小於8米間距L應不小於東西向佈置的建築高度的0.6倍 當東側建築為高層建築時,其間距應不小於18米東西向佈置的居住建築的東側為南北向佈置的建築時。 其間距L應不小於南北向佈置的建築高度的0.6倍 南北向建築面寬a為12-30米時,按點式建築間距控制。

  備註:凡其中一幢建築為高層建築時,應同時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層建築間的最小間距不得小於8米。中高層住宅間距參照多層住宅間距要求控制,並須同時滿足消防要求。

  3、居住建築一般不宜採用東西向***方位角大於45°的建築***佈置,確實無法避免時,其間距為東側建築高度的0.9倍。

  4、多層點式建築長度超過30米的,其正向間距按條式建築控制。當長度小於、等於30米時,其正向間距在舊城改造地段內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0倍;在新區不小於1.1倍。?

  5、特殊情況可根據日照陰影分析等確定。

  ***二***多層居住建築底層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建築的,其間距計算應包括底層高度,但在舊城改造地段內間距可調整為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9倍,在新區不小於1.0倍;當兩側或一側有裙房時,裙房與裙房或裙房與多層住宅之間的淨距在舊城改造地段內不得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8倍,在新區不小於1.0倍。並同時保證北側建築住宅部分的間距在舊城改造地段內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扣除北側建築裙房等高度後***的1.1倍,新區不小於1.25倍。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築,其間距計算可扣除裙房高度。

  ***三***磚混結構住宅底層均佈置有層高2.4米以下或框架結構住宅底層均佈置有層高2.5米以下的車庫等附屬設施的,以及北側住宅底層佈置有車庫等附屬設施的,其間距計算可扣除車庫的高度,反之則不能扣除。

  ***四***高層建築***含中高層住宅,下同***與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按下列規定確定:

  1、居住建築的朝向為南北向的,面寬大於30米的高層建築與其北側的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得小於高層建築高度的1.0倍,並且其最小間距應大於24米。

  2、面寬小於和等於30米的高層建築與其北側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高層建築高度的0.6倍,並且其最小間距應大於24米。

  ***五***在符合本條***一***至***四***項間距規定的前提下,低層建築與其北側多層居住建築的最小間距不得小於8米;多、低層建築與北側高層建築、中高層住宅的最小間距不得小於13米。

  ***六***當低層居住建築南側建築為一、二層時,其最小間距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5倍;當南側建築為三層時,其最小間距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25倍;新建一類低層住宅,其間距為南側低層建築高度的2倍以上。

  ***七***多層建築的山牆端距,應按下列規定確定:當較高一幢建築為六層時,端距應不小於6米;六層帶車庫時,端距應不小於6.5米。當較高一幢建築為七層時,端距應不小於7米;七層帶車庫時,端距應不小於7.5米。低層與低層的山牆端距應不小於5米;低層與多層的山牆端距按多層層數予以控制。遇小區道路通過的,其端距按批准的小區規劃道路寬度執行。當與消防等有關規定有矛盾時,以二者的較大值控制。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築,均應在前款規定的條件下,通過改進規劃佈局和建築設計,積極改善居室日照條件、自然通風條件和環境質量。

  第十五條 醫院病房大樓、休***療***養建築、幼兒園、託兒所和大、中、小學教學樓的建築間距,除必須符合消防、衛生及聲廊等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南側為多層建築或中高層住宅的,其間距在新區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5倍,在舊城改造地段,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25倍。

  ***二***南側為高層建築的,其間距應通過日照分析來確定,保證被遮擋的前述建築符合國家有關規範的日照有效時數。

  第十六條 除十五條規定的建築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築***不包括零星附屬設施,如配電房、門衛、圍牆等***的建築間距除應滿足城市設計、景觀環境、消防、衛生防疫、環境保護、工程管線、人防疏散、建築保護和施工安全等有關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多層建築***含多層居住建築***的北側為非居住建築時,其間距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7倍。

  ***二***高層建築***含高層、中高層居住建築***的北側為除十五條規定的建築之外的非居住建築時,其與北側建築的最小間距為18米。

  第十七條 沿建築基地邊界線佈置的各類建築,應與邊界線保持適當的間距,並同時符合消防間距的要求:

  ***一***當界外是空地,建設專案性質未明確時,南北向佈置的低層或多層建築與基地邊界的南北向的間距按不小於建築物高度的0.6倍控制,與基地邊界的東西向的端距多層不小於5米、低層不小於4米;東西向佈置低層或多層建築與基地東西向的間距為不小於建築高度的0.45倍,與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層不小於5米、低層不小於4米。面寬小於和等於30米的高層建築或中高層住宅與基地邊界線的正向間距按不小於建築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於12米;面寬大於30米的高層建築或中高層住宅與基地邊界線的正向間距按不小於建築物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於12米。側向端距按不小於建築高度的0.15~0.2倍控制。

  ***二***在舊城改造地段,當界外是舊民居的且在規劃中又屬需改造地段的,可按本條第***一***項的要求執行。

  ***三***當界外是河流、道路、綠地、橋樑、高壓線走廊時,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控制。

  第六章 建築退讓

  第十八條 沿建築基地邊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體、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範圍內的建築物,其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觀、環保等方面的規定外,應同時符合本章規定。

  第十九條 新建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影劇院、遊樂場、體育場、展覽館、大型旅館、辦公樓及大型商場等重要建築物,其主要出***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後退規定後,應根據道路的等級分別再退6-10米,並應妥善安排好出***位置和停車場地,不得影響城市交通。

  第二十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應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其後退距離應視規劃道路紅線的寬度、道路的性質和視距三角形的要求確定。視距三角形的後退,寬路與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寬度為24米及24米以下***,寬路與寬路相交的交叉口按較寬路控制,具體按表七執行***特殊情況除外***。?

  〈表七〉後 退 道 路 紅 線 表

  道路紅線?寬度***米*** 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米***

  高層建築多 低層建築或裙層 交叉口

  12 8 3 8

  16、18 10 4 10

  20、24、28 12 5 12

  32、34 14 6 14

  42、44 16 8 16

  50、64 18 12 18

  注:

  1.高層建築後退道路紅線距離應與第三十條第***一***項綜合考慮。

  2.交叉口後退距離已經包括視距三角形要求後退距離和建築後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含不規則的交叉口***。交叉口後退距離如遇立交時,按立交用地控制。

  3.中高層住宅後退道路紅線距離按高層建築與多層建築或裙層後退道路紅線距離的平均值控制。?

  4.寧波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三江片、北侖片及鎮海片之間的聯絡道路沿線兩側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一般為20米,特殊情況除外,如遇快速路、輕軌交通另定。

  5.交叉口視距三角形要求後退距離是按照主要道路車速 50公里/小時、次要道路車速40公里/小時計算的。

  6.當與公路、高速公路等後退距離有矛盾時,按高限控制。

  第二十一條 在舊城改造地段執行本規定第 十八條至第 二十條有困難時,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定退讓距離。但建築物的地下構築物如化糞池、淨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等一般不得逾越退後的邊界線。

  第二十二條 沿鐵路線佈置建築物時,除按有關專業規範規定執行外,建築物與最外側鐵路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35米。

  第二十三條 建築物沿城市道路的圍牆、基礎、地下室、化糞池、臺階、管線、外挑部分垂直投影、附屬設施和地下構築物等一般不得超過建築不可逾越線。

  第二十四條 當建築物旁有電力線時,建築物最外側邊緣與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應滿足表八的要求。?

  〈表八〉電力線邊線與建築物最外側?邊緣的最小水平距離 單位:米

  電壓等級***千伏*** 一般地區 市區和城鎮人口密集地區

  最大風偏時 一般情況

  10 50 1.5 3.5

  35 10 3 7.5

  110 12 4 12

  220 15 5 15

  500 20 8.5 20

  第二十五條 凡在城市重要道路兩側及重要廣場四周建設的建築物,應按經批准的分割槽規劃、控制性詳規確定的規劃道路紅線以及後退規劃道路紅線要求執行。

  第七章 建築高度

  第二十六條 建築物的高度除必須符合日照、建築間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在有淨空、高度限制的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新建、改建建築物的,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淨空、高度限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建築保護地段周圍及風景名勝區規劃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築物的,其高度應符合文物保護和建築保護的有關規定,並按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或建築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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