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垃圾管理規定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已於2005年3月1日經第53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餘泥及其他廢棄物;建築垃圾管理,是指對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消納、處理的管理。

  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築垃圾的統一管理,並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制定建築管理細則和組織實施。

  第四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或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劃,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接到申報檔案後應及時核發處置證,對不予核發處置證的,應告知原因。

  處置證不準出借,轉讓、塗改、偽造。

  第五條 凡將建築垃圾運入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定的建築垃圾儲運***堆置***場消納、處理的、應按規定交納處置費。

  建築或施工單位自行安排建築垃圾運輸和消納場地的,應接受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需要用建築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環境衛生部門負責統一安排。

  第六條 建築垃圾處理的具體收費專案及其標準,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收入所得專款用於城市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承擔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嚴格遵守本規定。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察隊伍或檢查人員,應加強對建設、施工單位或承擔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理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和檢查。嚴禁不按規定地點亂堆亂倒建築垃圾和在運輸過程中揚撒、遺漏。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