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方面的本科論文
證券投資是狹義的投資,是指企業或個人購買有價證券,藉以獲得收益的行為。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議我國股市內幕交易行為規制
所謂內幕交易,指的是因地位或職務上的便利而能掌握內幕資訊的人***即內幕人員***,直接或間接利用該資訊進行證券買賣,獲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或洩露該資訊,使他人非法獲利的行為。中國股市是一個新興的證券市場,市場結構和機制尚不完善,存在大量的內幕交易問題。2006-2007年,中國股市出現了新一輪大牛行情,伴隨著股指的連續攀升和股權分置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種以新手法操作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不斷滋生。延邊公路、杭蕭鋼構、ST長控、ST金泰等象徵著巨大財富的名字以及“史上最牛散戶”劉芳的橫空出世,使得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問題再次受到學者及政府監管部門的廣泛關注。
一、世界各國內幕交易監管概況
1、立法嚴而執法鬆
儘管從上世紀60年代起經濟學家們就對“內幕交易是否應該禁止”這一論題爭論不休,但是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立法實踐來看,由於內幕交易行為對市場公平投資秩序造成的破壞,對內幕交易進行限制已經成為全球性的共識。如美國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英國1993年的《公平交易法》、德國1994年的《內幕交易法》、日本《證券交易法》、澳大利亞2001年《公司法》、香港1990年《證券***內幕交易***條例》、臺灣的《臺灣證券交易法》及中國大陸的《證券法》等,均有禁止或限制內幕交易的明文規定***張宗新、楊懷傑,2006***。令人遺憾的是,從世界範圍來看,禁止內幕交易的立法措施並未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真正能夠規範市場不法行為的,是監管機構的執法行動。
然而,相對於禁止內幕交易的立法,內幕交易的監管執法則要困難得多。即便是在被世界各國公認的禁止內幕交易最嚴格和最全面的美國,廣泛對內幕交易進行訴訟也是較晚的事情。美國1934年頒佈的《證券交易法》明文禁止內幕交易,但在其證券監管體系建立後的近半個世紀裡,該條款也幾乎是個擺設,從未認真執行過,1961年才出現了根據聯邦法律進行的第一起內幕交易訴訟。直到半個世紀以後的七十年代,由於當時美國企業收購兼併盛行,投機分子乘機利用企業併購內幕資訊進行內幕交易的行為十分猖獗,嚴重地擾亂了證券市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才開始加強內幕交易監管。
為什麼制定了限制內幕交易的法律卻難以執行?原因歸結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缺乏執法的主觀願望。除了對內幕交易帶來的危害重視不夠之外,一些國家還認為嚴厲的執法會不利於證券市場的發展。如有學者***StampandWelsh,1996***指出:“總而言之,許多司法當局顯然是或者沒有興趣、或者沒有作好準備投入必要的資源以切實實施它們的反內幕交易立法。”許多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管當局仍然強調在投資者保護和商業自由之間的平衡。另一方面,內幕交易執法存在許多客觀上的困難。首先,內幕交易並非總是內幕人員自己所為,而往往以他們親戚朋友的名義進行;其次,內幕交易的手段非常複雜,內幕交易者往往對內幕交易的各種方法非常熟悉,也熟悉監管當局的監管技術,不斷創造出更新更復雜的交易方式,使監管者防不勝防;第三,內幕交易的認定和取證非常困難,這使得監管當局在資金、技術和人力上都面臨極大的挑戰。
2、加強執法成為共同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前,英美模式的證券市場治理模式並未成為世界性的潮流。但是,隨著證券市場全球一體化的發展以及日本證券市場治理模式陷入困境,重視中小投資者保護的英美模式逐漸成為各國仿效的物件。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從90年代初期開始,世界各國紛紛加強了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立法,各國證券監管機構也開始把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作為監管工作的核心目標,內幕交易的執法活動由此得到了強化。
從內幕交易認定的舉證責任制度來看,世界各國也有意識地在逐步向美國模式靠攏。美國規則明確指出對內幕交易的認定,控方不需要證明被告的行事意圖,只要有內幕交易的事實,不管是誰,只要你直接或間接、有意或無意得到這個內幕資訊***初級舉證責任在控方***,都被假設為從事了內幕交易,被告必須提供所有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次級舉證責任在辯方******高如星,王敏祥,2000***。一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證實內幕人員有從事內幕交易的事實,被控方除非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否則就將遭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民事訴訟或者通過司法部進行的刑事訴訟。顯然,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的制度大大降低了監管部門的取證難度,因而更有利於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二、中國內幕交易監管的法律框架及執法現狀
1、限制內幕交易的立法措施
我國禁止內幕交易的立法是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髮展而逐步完善的,目前已經形成了一個由《刑法》、《證券法》、《公司法》、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行業自律性規定組成的,相對完整的禁止內幕交易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關於證券內幕交易的立法雛形是1990年1o月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證券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17條,後來有了《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第39條和42條,《深圳市股票發行與管理暫行辦法》第43條。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佈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內幕交易及其法律責任做出了初步規定。1993年9月22日,國務院證券委又頒佈了《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進一步對內幕交易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997年10月生效的《刑法》納入了證券欺詐條款,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規定證券內幕交易為刑事犯罪行為,並規定了其刑事責任,為打擊內幕交易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工具。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證券法》,對內幕交易的定義、內幕人員的界定、內幕資訊的內容、以及內幕交易的型別都做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髮展和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刑法》、《證券法》和《公司法》中有關內幕交易的條款分別於1999年和2005年進行了適當修訂,充實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等內容,對諸多違法行為設定了追究民事、行政法律責任的條款。2007年,中國證監會又頒佈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及《限制證券買賣實施辦法》。同時,《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與《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也已開始在證監會內部試行並報最高法院研究,相信具體的司法解釋會在不久的將來出臺。可見,我國對於內幕交易以及相關行為的立法正朝著查缺補漏並不斷細化的方向發展,相對於以往恪守大陸法系與國情的僵化處置,我國證券法律法規正向英美等海洋法系國家借鑑成功之處,兼收幷蓄,最終目的是增加內幕交易者的違規成本,對其形成法律威懾。
2、內幕交易監管的執法現狀
雖然資本市場的發展起步較晚,但是與國外經驗相比,我國的內幕交易行為具有自己的特點,主要是內幕交易普遍、隱蔽性強、交易主體多樣且與其他違法行為相關聯***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等***。複雜的證券犯罪形態加上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的相對滯後,使得我國在執行法律打擊內幕交易的過程中一直面臨著發現難、查處難和監管成本高昂的困境。因此,與其它國家一樣,我國對內幕交易的監管同樣具有“立法嚴而執法鬆”的特點,發現效率和處罰力度均未能令廣大投資者滿意。
行政處罰方面,1994年的“襄樊信託內幕交易案”是中國證監會公開查處的第一起內幕交易案。截至2007年6月,在證監會查處的違規案件中出現“內幕交易”字樣或被證監會按照與內幕交易相關規定公開處罰的案例僅有37件。它們有的只涉及內幕交易,有的則是市場操縱與內幕交易共同存在,共涉及滬深兩市的36只股票。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與實際發生的內幕交易相比,被查處的案例可稱得上是鳳毛麟角。
刑事制裁方面,雖然1999年的《刑法》就已經對內幕交易罪有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直到2003年3月10日,“深深房”原董事長葉環保才成為因犯內幕交易罪被追究刑責的第一人。而時至今日,內幕交易罪的判例也只有區區的兩例。除了上面提到的葉環保之外,另一個獲刑人為惡意重組“長江包裝”的泰港實業主要負責人劉邦成。
民事賠償方面,情況則較為複雜。由於1999年7月開始實行的《證券法》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規定語焉不詳,但沒有明確禁止。而2000年10月最高法院頒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有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糾紛、虛假證券資訊糾紛等。於是,2001年中,有一批億安科技操縱股價案、銀廣夏虛假陳述案的投資者向有關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請求。倉促之間,2001年9月21日,最高法院下發了《關於涉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暫不予受理的通知》***即《9.21通知》***,稱因法院尚不具備受理及審理條件,要求各地法院暫不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案件。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頒佈通知,宣佈可以受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2003年1月9日,又頒佈了更為詳盡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在此基礎上,5年多來,全國各地法院共受理了近30家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總標的約7-8個億,涉及股民近10000人。目前,80%以上的案件都已得到圓滿解決。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訴訟受理一直未解禁。
直至2007年5月底,全國民商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做出了重要指示,強調2005年修訂後的《證券法》已明確規定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侵權民事責任,因此對於投資者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前置程式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受理,並根據關於管轄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會後,奚曉明的講話作為最高法院檔案下發到全國各級法院,這意味著塵封多年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終於解禁。
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成立,需以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及其他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法院認定有罪的刑事判決為訴訟前提,訴訟時效為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書做出之日起兩年內。因此,目前尚在訴訟時效內的案件有下述兩例:陳建良買賣天山股份內幕交易案***訴訟時效截止日:009年5月23日***以及世紀中天股價操縱案***訴訟時效截止日:2007年l0月l5日***。在案件發生期間內買入並賣出相關股票而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由此可見,在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責任方面,我國在立法和執法兩個層面均存在較大欠缺。法律條文對於投資者因內幕交易造成的損失如何計算、內幕交易的時間應如何確定等關係到投資者切身利益的問題未有明確規定,對於上市公司在內幕交易過程中是否應付連帶責任,會不會成為共同被告等問題也尚未提及,需要司法解釋做出相關規定。由於缺少相關司法解釋,受損失投資者的民事索賠權利實際上無法行使,這使得內幕交易受害者的維權之路顯得崎嶇而漫長。
三、加強內幕交易監管的政策建議
1、完善並落實民事賠償制度,加強內幕交易執法
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制度的積極意義在於:可以對內幕交易的受害者給予充分的補償,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充分發揮司法機構對內幕交易的裁判功能,預防與遏止內幕交易行為的發生;可以通過民事責任的方式動員廣大投資者來參與對內幕交易的監控,更有效地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
目前,我國已經具備了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法律基礎,2005年修訂後的《證券法》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侵權民事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隨著2007年5月底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所做出的重要指示,塵封多年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訴訟受理問題也終於解禁。這些舉措標誌著我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制度已經建立。但是,民事賠償在實際操作中還有許多問題,例如小股民集體訴訟制度的確立,內幕交易中受害人遭受損失如何計算等,還需要立法機關及時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予以說明。
除了完善立法,我國在內幕交易執法力度方面也需要加強。眾所周知,法律的威懾力並不在於其條文字面上的嚴厲程度,而在於法律條文能否得到切實的執行。我國已經制定了較為完整和嚴厲的禁止內幕交易法律,但長期以來沒有能夠有效地實施,造成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內幕交易調查取證較難。為了強化針對內幕交易的執法力度,首先,應對我國有關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做出適當修改,授予中國證監會查處內幕交易更大的稽查及執法權力;其次,修訂銀行保密條例,保證證監會能獲得銀行賬目資訊,方便對證券公司等潛在內幕交易主體的稽查調查;第三,借鑑國際經驗,採用“舉證責任在辯方”的制度,減輕證券執法的取證難度;第四,證券監管應該積極地利用司法手段,對違反法律的內幕交易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追究內幕交易者的刑事責任。
2、改善證券市場基礎設施,完善交易制度
***1***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員定期報告制度,預防內幕資訊被利用。國內目前大部分的內幕交易和股價操縱都與上市公司的內幕知情人員有關。為此,有必要建立定期報告制度,規定對於上市公司內幕人員和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等中介機構的內幕人員,以及持股數量達到5%以上的大股東,要嚴格要求其申報持股種類、數量及其變動情況,並及時地公開披露。
此外,掌管國企上市公司的國家各部委工作人員以及證監會監管機構的職員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亟需法律規範的內幕人士,而對於這些人應該如何監管是一大難題。證監會2006年年底曾允許監管機構職員投資開放式基金,雖然採取了備案等方式,但無法避免其中的巨大利益衝突與道德風險,引發極大爭議,後有傳聞稱已被禁止。以此類推,國資委、財政部等部門的官員是否可以購買下屬公司的股票,是不允許購買還是應該更強調資訊的公開透明,這些問題均需要制定相關制度做出明確的界定。
***2***改善證券市場的各種基礎設施,真正實現證券交易實名制。美國之所以能夠較為有效地查處內幕交易行為,與美國完善的市場基礎設施是分不開的。在美國,要利用他人賬戶或者假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是很困難的。我國現行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表面上也是實名制,但在我國現有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下,我國證券交易中普遍存在虛假賬戶交易的情況。因此,真正實現證券交易實名制是制止內幕交易的一個必要手段。為此,可以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改革:第一,改變兩個交易所分別開戶的制度,使每個投資者只擁有單一股票賬戶;第二,嚴厲制裁利用他人賬戶從事交易的行為;第三,與其他部門合作,將投資者證券賬戶與其他經濟和社會活動的身份識別***如銀行賬戶、社會保險號碼等***結合起來,建立完整統一的個人信用制度,以此加大內幕交易者利用他人賬戶交易的成本,並方便證監會和其他投資者對內幕交易的識別。
篇2
淺析證券投資中控制市場風險的策略
引言
證券投資作為風險投資,風險主要的指向就是投資者的投資與預期相分離,證券投資的收益不具備確定性。證券投資的風險型別很多,其中市場風險是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的結合體。市場風險主要是指證券市場本身因各種因素的影響引起的證券價格變動風險。證券市場的變化很快,所有的變化都會影響供求關係。在證券市場的現實發展中,證券市場的冷熱與政策和現實環境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而風險也是體現證券市場價值的重要要素,沒有風險,就沒有利潤,風險和利益並存是證券市場最為基礎的特徵。
一、證券投資風險的認定
風險主要是指事件發生後,其損失機會或損害的可能性、不確定性。證券投資中,風險和收益是一對矛盾結合體,有收益就有風險,二者存在內部的必然性。證券投資的風險可以運用科學的手段進行一定程度的預測分析,通過對對主客觀風險、市場及經營風險等要素進行控制。證券投資在執行過程中處於動態的、複雜的互動性的選擇過程,對市場的瞭解,對投資時機選擇,對投資品種的確定,都是影響風險和收益程度的要素。一個證券在一定時期內收益率、收盤價、上期收盤價、單位紅利及股息收入等指標產生的,都是需要在現實操作中進行評估和預測的,收益率的方差和標準測度是證券投資的重點。證券投資風險的分類標準是從多個方面界定的,根據風險構成可以分為系統風險,如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政治風險等,業包括相對應的非系統風險,例如企業經營風險、財務風險、操作風險等。根據操作角度一般劃分為,選擇風險和投資者風險。證券投資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就是股票、債券、衍生證券。
二、提高證券投資市場風險控制的對策
1、正確運用證券投資風險測的重點理論方法。
從風險的定義來看,證券投資的風險是在證券投資過程中,投資者的收益和本金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科學的測度理論是規避風險的重要手段,只有科學的理論,才能達到其控制目的。證券投資風險的理論主要是效用函式的概念,風險金測度模型,標準風險測度模型,隨機優勢選擇模型理論,均值――方差測度理論。值理論,下偏矩測度理論,VaR測度理論,資訊嫡測度理論等。在實際操作中,新的風險測度指標主要從定量、定性及定性與定量相結合三個方面提出,在定量測度方面,主要基於損失序列、緊迫程度、分佈和頻度進行風險測度;在定性測度方面,是投資者對某證券投資風險的定性判斷,在投資市場上主要是指主觀風險的評估問題;在系統測度方面,兼顧指標的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將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其平衡單方測度可能產生的矛盾。
2、強化對風險的預測與控制。
證券投資風險主要分為非系統風險的控制和系統風險控制。風險預測是為了更好地控制風險,證券投資風險的預測主要是計算出各標準時段內投資風險,形成風險時間序列,然後對其進行預測。預測的準確性和可靠性,這裡使用組合預測的方法,使預測模型更具有對環境變化的適應能力。非系統風險,主要控制方式是確定各類投資的權重,實現投資的多樣化,對風險本質的認識及測度指標的定義是風險預測和控制的基礎。系統風險的控制主要方法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如股票指數、期貨進行系統風險的控制研究,在確定多個證券的情況下,設定滿足預期的約束條件,進而確定各類投資的權重,通過目標收益率與期望收益率進行比較,作為風險控制的分界線。設定股票投資組合即現貨、股票指數期貨、觀測時期數,組合現貨持有量,保證在一定預期收益的前提下,投資風險最小。現貨與期貨組合後的收益率可通過目標收益率、期望收益率及調整後的現貨收益率計算得出,進而實現對風險投資的優化。
3、降低政府對證券市場的干預作用。
市場存在一定的缺陷,市場的自由調控作用難以對資源進行有效的配置和優化,政府需要選擇多種方式對證券市場進行調控,對證券投資實施法制建設和監管,並且把握調控的力度。在相關法律法規的參與下,杜絕證券市場中出現無序競爭的現象,證券市場具有複雜的經濟體系它的執行和發展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實現對市場主體的調節和規範作用。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則發生變化,可能引起證券市場價格波動,使投資者存在虧損的可能,投資者將不得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機構投資者具有資訊、資金上的優勢,個人投資者盲目跟從就容易導致投機風氣的盛行,對機構投資者進行有效的培養,並有效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是證券市場健全的方式。如果能深入分析有關企業或公司的經營材料,並不為表面現象所動,看出它的破綻和隱患,並作出冷靜的判斷,則可有效迴避經營風險。
4、規避市場風險的存在方式。
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政府會改變發展證券市場的戰略部署,出臺一些扶持或抑制市場發展的初期,在社會經濟比較繁榮時,市場風險來自各種因素,每種股票價位變動,其公司利潤有保證,歷史資料詳細的分析,是要掌握趨勢,瞭解收益的持續增長能力,瞭解其迴圈變動的規律。有的企業受其自身的經營限制,其股價出現不穩定狀態,就要選擇買賣時機,當股價低於標準誤差下限時,可以購進股票,當股價高於標準誤差上限時,最好把手頭的股票賣掉。注意投資期,經濟氣候好時,股市交易活躍,經濟氣候不好時,股市交易必然凋零,不要把股市淡季作為大宗股票投資期,根據歷史資料分析,正確地判定當時經濟狀況在興衰迴圈中所處的地位。股市得變化對經濟氣候的反映更敏感,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上市公司所處行業整體經營形勢的變化,或者經營決策重大失誤等,使投資者的交易委託無法成交或者無法全部成交,投資者將不得不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證券產生影響的風險,它通常是由某一特殊的因素引起,與整個證券市場的價格不存在系統、全面的聯絡,而只對個別或少數證券的收益產生影響。
5、綜合性風險的防範。
綜合性風險主要包括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利率風險。在現實生活中,所有企業都受全域性性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包括社會,政治,經濟等各個方面。在購買股票前,要認真分析有關投資物件,與那些經營狀況不良的企業或公司保持一定的投資距離,在購買股票前,要認真分析有關投資物件,研究它現在的經營情況以及在競爭中的地位和以往的盈利情況趨勢,如果能保持收益持續增長、發展計劃切實可行的企業當作股票投資物件,較好地防範經營風險。在規劃和政策既定的前提條件下,政府應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手電引導證券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在通貨膨脹期內,應留意市場上價格上漲幅度高的商品,從生產該類商品的企業中挑選出獲利水平和能力高的企業來。週期波動是經濟發展過程中常見的現象,我國經濟在年度間的頻繁波動是一種隨機波動,儘量瞭解企業營運資金中自有成份的比例,利率升高時,會給借款較多的企業或公司造成較大困難,從而殃及股票價格,而利率的升降對那些借款較少、自有資金較多的企業獲公司影響不大。由於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給投資者帶來實際收益水平下降的風險,它是與整個股票市場或者整個期貨市場或外匯市場等相關金融投機市場波動無關的風險,由特殊因素引起的,股民可通過投資的多樣化來化解風險,對證?煌蹲手械姆縵招枰?有巨集觀與微觀上的認識,防止易變的收入將導致收益和現金流量的不確定。
結語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多年的發展,無論是體制還是機制上,都逐漸接近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需要在現實操作中不斷進步,需要政府給予一定的指導,更需要遵循市場發展規律。證券投資中控制市場風險過程中,一定要從證券市場的基礎情況做起,運用專業化、科學化的方法,對市場有足夠的瞭解,對證券發展有足夠的認知,在投資中恰當選擇,在發展中有效控制,是證券投資能夠在有計劃、有準備、有步驟的過程中執行,促進證券投資的新發展,使證券投資,能夠更加符合操作者的意願,創造出更加具有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經濟執行模式。
篇3
試談證券公司財務管理模式
一、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依各國法規、金融體制不同,大致可分為美式、歐式及其他類別。美式證券公司又習慣稱“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ing***,其特點即分業經營,它們不得從事商業銀行的存貸款業務,而主要從事與證券及證券市場相關的業務活動,日本、中國香港的證券公司也屬這一類;歐式證券公司最根本的特點即混業經營,以英國為例,英國的證券公司通常也被成為“商業銀行”***Merchant Bank***,是其在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同時也可以從事銀行中長期信貸業務,而在德國、瑞士,其證券公司則稱為“全能銀行”***Universal Bank***,可以經營所有的證券業務和銀行業務。我國證券公司則更接近於美式證券公司,在叫法上通常稱為“證券公司”***Security firm***。
二、證券公司業務
中國證券市場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證券市場所能提供的服務和產品逐漸豐富,就我國證券公司目前的業務結構而言,傳統業務仍居主導局面,但除了傳統的通道業務外,資產管理、融資融券、股權投資等新興業務也漸漸成為券商盈利的重要來源,同時也是券商差異化競爭的焦點。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介紹如下:
證券經紀業務主要指證券公司以證券營業部為載體,接受客戶委託,代理其在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而券商從中收取手續費佣金的業務。
自營業務指證券經營機構為本機構買賣上市證券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的行為。上市證券主要指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下列證券:人民幣普通股、基金券、認股權證、國債、公司或企業債券。
投行業務主要有證券發行與承銷、財務顧問等。 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是投資銀行的一項傳統業務,也是主要業務之一,其承銷工作由證券公司完成,證券發行業務實行保薦制,目前主要包括IPO、上市公司再融資***再融資包括配股、公開增發、非公開發行、可轉債、分離交易的可轉債、公司債***以及資產證券化業務;財務顧問主要包括收購兼併、資產重組、業務重組與戰略諮詢等。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公司按協議規定向委託人收取管理費或業績報酬。
融資融券業務,即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業務,由於客戶融資的同時伴隨著買券,融券的同時伴隨著賣券,所以該業務不僅給券商帶來息費收入,而且其交易規則也增加了券商的交易佣金收入。
券商直投業務,是指對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權進行投資,投資收益通過以後企業的上市或購併時出售股權兌現。
三、證券公司財務管理模式
***一***財務管理模式一般認識
在當前國內學術界,普遍的觀點將集團財務管理模式歸納為三種,即集權式、分權式、以及融合式。而該種分類區分的主要依據為母公司對下屬公司的財務決策權、控制權及管理權的集中和分散程度。集權式的管理模式為權利高度集中型,母公司對下屬公司的管理幅度最大,這種管理模式通常認為有利於集團整合資源、實現集團效益最大化,但另一方面,過於集中,也制約了下屬公司的經營自主性,且資訊傳遞時間長,造成低決策效率;分權式管理模式下,母公司對下屬公司充分授權,子公司決策效率高、自主性強,有利於下屬公司的經營積極性並能有效避免決策時間延誤造成的損失,但另一方面,由於各自為政,可能造成集團資源浪費,整體優勢和綜合功能難以發揮,在子公司利益和集團利益相悖的情況下,則將損害集團利益。相融式是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財務管理模式,在操作層面上,例如“事業部”的財務管理模式,即“集團總部一事業部一成員企業”,事業部作為利潤中心,而下屬公司作為成本費用中心,各層次以不同形式向集團負責。
***二***證券公司財務管理模式研究
傳統的財務管理模式主要基於內部財務控制,並將集團及下屬公司同視為一個財務管理主體而進行財務權利的劃分,然後卻忽視了集團下屬子公司與分公司在產權差異以及企業型別差異,由此導致實際財務管理運作過程中有諸多問題。就證券公司而言,隨著中國證券市場近二十年的發展,證券公司業務已逐步突破證券經紀、證券自營等傳統業務框架,資產管理、風險投資、基金管理等已稱為證券公司新的業務核心,而證券公司特有的業務屬性及外部監管環境決定了證券公司財務管理模式有其特殊性。
1、產權與財務關係
集團公司下,有具備獨立法人主體的子公司,也有非法人成員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而這兩者與集團之間的財務關係明顯不同。一般來說,法人單位按照公司法相關要求,有獨立的經營權,並擁有法律所賦予的財務決策、執行、監督等完整的財務權利體系,而非法人成員則是集團***總部***的分支機構,其相關財務權利由集團賦予,並不具備法定的財務權利體系。因此,這兩種產權下所對應的財務關係不同,不能簡單的視為同一個財務管理主體來進行管理。
2、業務屬性及外部監管
就產權關係而言,證券公司與其他企業集團有一定共性,但與其他企業不同的是,證券公司的業務屬性及其特有的監管。傳統業務上,由於經紀業務、證券自營、企業融資等業務具備獨立的管理體系、監管要求,因此其從會計核算還是財務管理上都相對獨立,所以證券公司對傳統業務一般採用事業部的管理模式,而隨著證券公司開始成立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直投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這些具備獨立法人實體的子公司業務與證券公司傳統的業務模式完全不同,其有獨立的業務核算要求,且監管部門對其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外部資訊披露等都有獨立的要求。因此,這就決定了證券公司集團***總部***對子公司及內部事業部的財務管理不能簡單區分是集權還是分權,其對這些子公司的財務管理還必須符合外部監管的要求。 因此,證券公司財務管理模式不應是集權、分權或融合這種簡單的以劃分財務權利的財務管理方式,應更關注企業的內部組織架構、各成員企業的企業性質和財務運作監管要求,根據不同的企業屬性、不同財務管理目標設計不同的財務管理模式,可歸納為直接組織和間接協調管理模式。
***三***證券公司財務管理的直接組織和間接協調管理模式
1、直接組織管理模式
根據企業屬性,對於不具備法人實體的成員單位可採用直接管理的模式。而在直接管理的模式基礎上,可根據各企業的發展戰略及財務管理目標,對各成員企業進行適當的財務權利安排和直接的財務行為控制。就券商的傳統業務而言,筆者認為事業部仍是比較理想的財務管理模式,而事業部中,最為典型的經紀業務事業部,則是財務管理體制設定的關鍵。在當前券商對經紀業務財務管理模式實踐中,也同樣存在著集權、分權、相融式三種基本管理模式,分別以招商證券、國信證券及國泰君安證券為代表。
隨著證券市場不斷髮展完善,券商營業部也從傳統提供純粹的通道業務逐步轉向諮詢、理財服務的綜合性營銷平臺,根據最新的監管動態,監管部門已傾向鼓勵設立輕型營業部,這就意味著營業部只作為開戶和服務推介視窗,因此,傳統的經濟業務組織機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同時,券商也在積極尋求差異化競爭,在服務、產品、客戶細分等方面開闢藍海,以擺脫目前同質化競爭的紅海局面。由此可見,經紀業務的發展態勢一方面要求財務管理模式應適度集中,以滿足業務轉型的需要,另一方面,又需適度分權,給營業部一定的財務決策權、管理權,以滿足其差異化競爭的需求。所以純粹的集權或分權侷限性始終存在,而直接組織管理模式下的財務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的權利安排比較適應當前券商的戰略發展。
2、間接協調管理模式
對於具備法人實體的子公司而言,則應採取間接協調管理模式,在公司法的框架內以股東身份對它們進行間接的財務目標和財務行為協調與控制。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具備獨立的經營權,本應具備獨立的財務決策、管理權利。而作為股東,其相關財務控制、管理、監督權利應是通過三會制度安排、公司章程設計及關鍵人員安排來實現,並不能將其視同下屬的一個事業部進行簡單的財務權利劃分。需指出的是,目前,中國的證券公司多數為國企控股,而部分國企集團為實現集權管理,往往忽視了證券業務與其實業在業務屬性、管理體制、內部控制等方面的不同,結果造成集團財務組織管理實務中出現許多不規範的財務管理行為。比如,一股獨大,大股東意志明顯;注重財務權利劃分而不注意財務協調管理的運用,由此導致子公司財務管理和運作效率低下,並削弱了證券子公司經營自主權。
***四***財務管理機制安排
財務管理模式的安排,目的是為了有效控制財務風險、發揮財務資源、實現企業整體價值最大化,財務管理模式安排的效果如何,除了模式本身是否符合企業戰略規劃、企業特質外,更重要的是要有合理的財務管理機制安排,以全面協調和控制企業財務管理行為。對於財務管理模式,無論是直接組織管理模式還是間接協調控制模式,都需要合理的財務機制安排來保障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主要體現如下:
1、將全面預算管理機制作為有力且有效的集團財務運作協調控制機制
全面預算管理,通過明確並量化公司的經營目標、規範企業的管理控制、落實各責任中心的責任、明確各級責權、明確考核依據,從而將企業整體目標分解並涵蓋到各成員企業經營者及各級執行者,各方達成一致的責任目標體系,從而有效的協調並控制集團成員的財務運作、經營行為。
2、財務制度政策安排機制
財務制度及財務政策對受控財務主體的財務行為進行規範與約束是一種有效的財務控制手段。對於直接組織管理的成員企業,集團公司可以通過建立完善統一的財務制度以規範其日常財務行為,比如,建立統一的會計核算模式,以及會計系統,以完善的內部會計控制,同時便於總部對各分支機構進行有效的財務管理與監控, 保證財務資訊的可比性, 資料採集的便捷性。而對於獨立法人主體的子公司,集團***總部***則可以通過安排相對靈活的財務政策實施有效的財務管理控制,比如通過重大決策管理制度及資訊溝通制度安排,保證集團公司有效行使股東權利,保障集團利益。
3、財務監督機制
財務監督機制可包含財務經理委派監督制度以及審計事後監督評價機制。集團***總部***向成員企業委派財務經理,並通過委派的財務經理行使財務管理和監督職責,從而組織、協調、控制下屬成員企業的財務行為;另一方面,集團***總部***通過設定內部審計機構,對下屬非法人成員單位財務活動實施審計監督,而對子公司,則通過外部審計或監察制度安排,實現對其財務活動的監督。從而保障成員企業有效貫徹集團戰略,有效控制風險,確保集團利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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