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學免費參考論文
證券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基石,證券市場應提供保護投資者的適當架構與體系。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髮展的問題及對策
隨著我國私募基金的快速發展,對私募基金的研究也在不斷深入。針對我國私募投資基金髮展現狀、存在問題及原因,我國學術界從各方面進行了相關探討。
高嵐2009認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歷程為:120世紀90年代初,證券公司與大客戶之間形成不規範的信託關係,券商受託理財業務成為私募基金的最初形式。2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私募基金從規模上已超過公募基金。但是此時私募基金的問題也比較突出,如不規範、高風險、成分複雜等。由於我國對於私募基金無明確的法律依據,缺乏對其必要監督管理,所以難以保障私募投資者的利益。不少私募基金通過非常規的操作方式來達到操縱市場的目的,對我國私募市場造成嚴重衝擊;32001年至2005年,私募基金也隨之轉型調整,開始出現合法化的私募基金。42006年以後,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逐漸趨於好轉,私募基金也隨之復甦,並表現出相當程度的活躍性。
倪明2010進一步把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細分為了四個階段:1萌芽階段1993~1995,大客戶與證券公司之間慢慢形成了一種不規範的信託關係。2形成階段1996~1998,憑藉著委託理財的方式,大量的投資顧問公司和諮詢公司設立並且運作私募基金。3發展階段1999~2000,股票市場的繁榮導致私募基金的數量和規模快速增長,但是大多數是以違規操作手法獲利。4分化調整階段2001至今,股市持續低迷導致大批私募基金出局,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規範。而且政策方面也有所改動,逐漸允許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有限度地開展私募基金業務。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中國已經成為亞洲以至全世界最為活躍的潛力巨大的私募基金市場之一。伴隨著新的公司法等法律的重新修訂,為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為清晰的舞臺。歷盡二十幾年的風風雨雨,我國的私募基金已經成為證券市場上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但是,相對於外國的基金產業,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起步相對較晚,故而很多方面不完善。
首先,合法性模糊。目前,我國對於私募這種理財委託業務是否合法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該理財方式及理財協議的合法性一直處於尷尬的境地,合作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均存在一定風險,同時賬戶間不公平性的問題在交易過程比較普遍存在。私募基金走向合法化道路的制度建設,須能夠充分考慮監管制度的長期與穩定,這就要求在目前的市場條件下,務必從中國資本市場的長期發展著眼,這也是私募基金合法化的核心原則。
其次,運作不規範。其一,對於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資格沒有必要限制;其二,基金管理人為了吸引客戶,盲目地想投資者保證最低收益;其三,基金資金來源不透明。實際上,私募證券基金的資金來源除了來自於個人或公司的合法化的自有資金外,還有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甚至還包括違規的挪用的公款及非法集資款等;其四,基金運營的高風險。首先,高收益是基金管理人吸引投資者的一個手段,但是對這伴隨而來的高投資風險,資金管理人卻諱莫如深。
最後,監管機制、責任體系缺位。正是私募基金存在相當程度的隱蔽性,使私募基金高收益背後隱藏著較高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等風險。如果放任私募基金的不規範而不加強監管,則必定會導致私募基金市場的無序發展,並最終損害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監管理念、監管思路的不明確、是我國目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要形成完善的監管體系,就要首先明確私募基金的目標監管原則。
我國私募基金出現的問題可謂是各方面作用下的結果,一味地堵不是好方法,唯一的方法就是疏導,為此應該採取有力措施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暴露在陽光下,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法律法規也要接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對其職能已經作用加以規定,一確定其合法地位。最後,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起步晚於國外,那更應該對國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進行研究,汲取有益營養,吸取教訓。
1、完善法律範圍
通過近幾年的實踐,關於要不要制定私募基金法的爭議已經消除,社會各界都認為應該儘快制定出私募基金的法律,但是,在如何選擇立法模式方面,尚存在較大爭議。在具體立法的方面,我認為新的私募基金法律規定應該包括以下幾個部分:私募基金的設立標準及募集過程,投資者、基金從業人員准入標準,私募基金投資範圍、資金來源,私募基金的資訊披露及監管體系以及包括違反私募基金規則的必要懲處等等。
2、嚴格投資者資格
在國內許多投資者的心目中存在一個誤區,認為私募基金與其他常見的金融產品一樣是一個面向大眾的、門檻極低的金融品種。但是,事實並非如此。私募基金特有的隱蔽性等運作特點,決定了它只適合於某些擁有較強資金實力及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機構或個人,所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在前期對於投資者的背景進行了解,剔除一些不適合進行投資的人群,而不應該降低投資者的准入資格。
3、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不同基金產品擁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基金資產所有權與管理權的有意識分離。具體的講,由商業銀行來負責基金託管與決算,由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基金資產的管理運作。但是,由於我國基金託管人即商業銀行地位的獨立性較差,即容易受到基金管理方的施壓影響,從而導致私募基金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差強人意。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權益,政策監管方面應進一步強化基金託管人的監督權,規定私募基金的託管人不得自行擔任,而是由合法化的託管方進行風險承擔;此外,還需強化商業銀行基金資產託管人的權力及職責。
4、完善監管體系
要有效保證基金的規範運作和保證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必須要有一個健全、完善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體系。首先,我國政府要實現對證券投資基金髮起設立、投資運作和退出機制的全過程監管,需要加快私募基金專業性法律體系建設。其次,加快行業自律監管。建設行業自律組織是加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髮展的重要保障。
篇2
淺論我國證券公司提升槓桿率的路徑
隨著我國證券監管部門對券商負債率管制的方式,國內各大券商紛紛通過擴大負債規模的方式來提升經營槓桿,以期達到提高淨資本收益率的目的。本文將探討在現有政策條件下,國內券商提升槓桿水平的途徑和理論最大槓桿水平。
一、國內券商提升槓桿率的途徑和政策限制
目前,我國券商的主要債務融資渠道包括: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券、次級債、短期公司債券和收益憑證等。各債務融資工具的相關政策規定如表1:
根據以上政策,我們可以確定證券公司利用各類債務融資工具可獲得的最大負債額度,從而可以計算證券公司理論上的最大槓桿率。此外,證券公司的槓桿水平還受到《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限制,表2顯示了該辦法中與證券公司槓桿率有關的內容。
二、國內證券公司的理論最大槓桿率
我們將結合券商風險控制指標和各類債務融資工具政策,分析如何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利用各種債務融資工具來最大限度的提高券商的槓桿水平。由於不同資產規模和業務型別的券商在淨資本、淨資產、負債以及可利用的融資工具上存在差異,為了考察在不同的淨資本/淨資產水平下,券商充分利用債務融資可以獲得的最大槓桿水平以及為了分析和計算的便利性,我們給出如下假設:
一在政策規定的融資規模上限以內,所有券商都可以利用表1中的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融資,除此之外無其他融資渠道;
二在不違反政策規定的債務融資規模上限的前提下,所有券商會最大限度的提高槓杆水平,且不考慮融資成本和財務風險;
三在計算槓桿率時,設淨資產等於1;淨資本/淨資產分別取0.4、0.5、0.6;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券、短期公司債券和收益憑證的融資規模取政策規定的上限;次級債為短期次級債,無長期次級債;
在以上的假設下,我們計算出了券商在現有政策環境下可獲得的最大槓桿率水平以及各債務融資工具的最大融資規模,計算結果見表3:
上表計算過程的思路及分析結果如下:
1、根據《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要求,淨資本/淨資產必須大於40%。因此,我們選取淨資本/淨資產分別等於0.4、0.5、0.6、0.7、0.8這五種情況來考察不同淨資本/淨資產水平下,券商可獲得的最大槓桿率;
2、由於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券、短期公司債券和收益憑證這四種工具的融資規模有具體的淨資本或淨資產比例限制,而次級債融資沒有具體的比例限制因此,我們將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券、短期公司債券和收益憑證的融資規模取最大值,然後通過調整次級債的融資規模來使槓桿率最大化。
3、將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券、短期公司債券和收益憑證的融資規模加總得到“前四項負債合計”,我們發現淨資本/前四項負債合計,淨資產/前四項負債合計均滿足風險指標監管要求。因此,可以通過次級債融資來繼續提高槓杆率。次級債融資需滿足“淨資本與負債的比例、淨資產與負債的比例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不觸及預警標準”這一原則。因此,我們將在不同淨資本水平下,按照淨資本/負債>9.6%和淨資產/負債>24%的預警標準,分別計算相應的理論負債上限計算公式:理論負債上限=淨資本/9.6%,或理論負債上限=淨資產/24%,並且按照兩種理論債務上限值孰低的原則來選取最終的債務上限。
4、通過計算髮現,在不違反次級債融資政策的前提下,不論淨資本水平如何,最終能夠獲得理論債務上限是4.17倍。同時可以獲得不同淨資本水平下,次級債的融資上限計算公式:次級債務=理論債務上限-前四項負債合計。
5、券商的理論最大槓桿率為5.17倍計算公式:槓桿率=理論債務上限+淨資產/淨資產。
三、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在滿足現有債務融資政策規定的條件下,券商可獲得的理論最大槓桿率是5.17倍。此外,我們發現次級債這一融資工具具有充分的靈活性,在其他債務融資工具的融資規模受限的情況下,可以利用次級債融資最大化券商的槓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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