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類信託產品交易制度怎樣

  證券投資類信託產品適用於櫃檯交易和做市商機制。證券投資類產品需要經常對信託資金投資的標的證券進行淨值測算,根據標的證券的價值波動判斷信託的實際價值。因此,對於這類信託產品,一般投資者最適合交易的對手方是做市商。

  在壟斷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一方面作為信託產品的發行方對信託產品的投資標的有準確的價值判斷,另一方,由於做市商不斷地向市場報出買賣價格,根據交易情況,外部的投資者的反應也會促使做市商對價格有個準確的預測。

  在競爭做市商制度下,由於擔任做市商的獨立金融機構都具有一定的專業資質,因此,他們也能為標的證券的價值進行專業的判斷,一旦某家做市商對某個證券投資類信託產品的價值低估,投機者會乘機買入信託;一旦高估信託產品,投機者會乘機賣出信託;在不斷套利的情況下,信託產品的定價會趨於反映證券投資標的的價值和市場的價值判斷。除了一般投資者外,市場大量的交易由具專業能力的機構投資者承擔,這些機構投資者對信託產品的價值分析後,在業內尋找交易對手,隨後在櫃檯交易。

  證券投資類信託產品不適用信託產品質押融資和產權交易中心掛牌兩種交易機制。首先,替信託產品辦理質押融資的機構為商業銀行,一般來說商業銀行的經營以穩健為原則,對於投資風險較大的證券投資類信託產品,銀行需要不斷監測其價值,一旦證券投資標的價值波動到一定警戒位置,需要求質押人追加保證金。但商業銀行的核心業務並非證券類業務,對此類業務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並不能追求最優的利益。並且,一旦證券市場發生系統性風險,投資標的價值大幅度e值發生時,如果商業銀行面臨的風險較大,將牽連其他金融機構甚至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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