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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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註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3、2014年公司註冊新政策規定註冊公司流程及費用: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4、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另行研究決定。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5、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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