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制度能保障何人權利

  不動產登記為物權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相關法律知識。

  不動產登記制度能保障購房者、業主權利

  《物權法》對不動產登記制度做了較大的改動,因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要經依法登記才發生效力,因此購房者應該充分重視登記制度,以免讓自己的權利落空,遭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一***確立物權公示、公信制度。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登記是購房者必須履行的手續。因為我國實行的是登記生效制度,如果沒有經過登記,房屋的所有權實際上並沒有發生轉移,一旦有第三人憑房產證主張權利,那麼購房者即使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房款,仍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援。現實中常會發生因為沒有完善登記手續,開發商將房屋“一房二賣”,或者是上當受騙的情況發生。因此,從交易安全出發,購房者應該儘可能的在第一時間辦理好登記手續,以免權利落空。

  ***二***統一不動產登記制度,減少購房者的手續。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房產證難辦,是現在許多購房者共同面對的問題。主要原因是,《物權法》出臺以前,辦理轉讓、抵押的登記機構有十幾個,其中涉及不動產的機構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運輸工具登記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

  多個登記機構辦理相互關聯的不動產登記,必然出現重複登記、登記資料分散、增加當事人負擔、資源浪費等問題。其次,許多基層行政機關各自為政,濫用權力,利用設定登記許可權和程式獲取不當利益的現象也很普遍。

  再次,無法保證登記內容真實。我國是物權公示主義,實行的也是實質審查,登記時由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材料進行查驗,需要時還要檢視不動產的實際狀況。可是,一些登記機關由於工作量大,對登記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時要麼登記效率低下,要麼粗枝大葉地審查。如果買房者不能和開發商公平地享有資訊,導致資訊不對稱,就很容易會出現欺詐行為。

  鑑於此,物權法明確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儘量節省當事人的時間,減輕當事人的負擔。為了保證登記的中立性和效率性,統一登記制度勢在必行。並且為了方便實質性審查,《物權法》規定必須在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對購房者而言,即在所購買房屋的所在地辦理。

  與此同時,考慮到統一登記涉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行統一登記需要一個過程,因此又規定,“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現在《物權法》的規定,意味著當事人可向房產登記機構或者土地登記機構申請一併辦理城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

  因此,今後老百姓辦理房產證只跑一家就可以拿下,極大方便當事人,減輕其負擔,體現立法以民為本的理念。但是究竟由哪個部門來進行登記,有待於法律作出進一步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