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投資類信託的內容是什麼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那麼你知道集合投資類信託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集合投資類信託的相關法律知識。

  集合投資類信託的內容

  一、集合投資類信託

  集合投資類信託,目前在我國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證監會的券商理財計劃、銀監會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央行的信貸資產支援證券投資計劃、保監會的保險資金投資計劃、銀行間債券交易協會目前力推的資產支援商業票據***abcp***或資產支援票據***abn***,以及證監會和央行目前力推的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


  從這些基金和計劃等名稱和主管機構來看,主要是由我國“一行三會”下的各類金融機構作為集合投資類信託的受託人,從所有規範檔案來看,主要規範的是受託人的資質和管理制度。因此,集合投資類信託,就是指具有資質的受託人發起的,按信託責任要求對投資者投資設立的特殊目的載體進行依法管理。

  集合投資類信託是沒有委託人,只有資產轉移至特殊目的載體***證券投資基金、信託計劃***的投資人。

  二、集合運用類信託

  集合運用類信託,主要包括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金融行業的風險金、保證金等。集合運用類信託,是指國家設立的受託人發起的,由法律強制徵收或自願交付資金而成立的特殊目的載體,並由受託人為了社會長遠利益對特殊目的載體進行依法管理。

  集合運用類信託又分為強制徵收類信託和自願給付類信託。強制徵收類信託包括社保基金,金融行業風險金或保證金等,自願給付類信託有慈善基金和企業年金等。集合運用類信託的受託人是國家創設的,受益人是法律法規設定條件的,不是信託合同能夠設定受託人和受益人的,更不存在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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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的發展過程

  信託的起源

  原始的信託行為發源於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託孤”。信託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併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講,信託源於羅馬法“信託遺贈”制度。《羅馬法》中規定:在按遺囑劃分財產時,可以把遺囑直接授予繼 承人,若繼承人無力或無權承受時,可以按信託遺贈制度,把財產委託或轉讓給第三者處理。古羅馬的“信託遺贈”已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信託概念,並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

  從操作的層面上說,現代信託起源於英國的“尤斯制”。

  英國在封建時代,人們普遍信奉宗教,按照當時的基督教義,信徒“活著要多捐獻,死後才可以升入天堂”。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多。

  根據英國當時的法律教會的土地是免徵役稅的。教會土地激增,意味著國家役稅收入逐漸減少。這無疑影響到了國王和封建貴族的利益。於是,13世紀初英王亨利三世頒佈了一個《沒收條例》,規定凡把土地贈與教會團體的,要得到國王的許可,凡擅自出讓或贈與者,要沒收其土地。

  當時英國的法官多數為教徒,為幫助教會擺脫不利的處境,通過“衡平法院”,參照《羅馬法》的信託遺贈制度,創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體內容是:凡要以土地貢獻給教會者,不作直接的讓渡,而是先贈送給第三者,並表明其贈送目的是為了維護教會的利益,第三者必須將從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

  隨著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契約關係的成熟,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複,使尤斯制度逐漸演變為現代信託。

  法人信託的產生

  現代信託制度於19世紀初傳入美國。最初,與英國一樣,也是由個人承辦執行遺囑、管理財產等民事信託業務。為促使資本集中,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信託公司應運而生。美國最早完成了個人信託向法人信託和民事信託向商事信託的轉移。

  美國於1822年成立的紐約農業火險放款公司,後更名為農民放款信託投資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託投資公司。可以說現代信託公司源於保險,公司制的信託理財產品最早是通過保險業務員向大眾銷售,最後又從保險業分離出來。

  美國的信託業

  美國是信託業最為發達的國家。無論是信託資產的規模,還是信託產品的豐富,抑或是監管體系的完善,美國信託業都處於遙遙領先的地位;美國是當今世界信託業最為創新的國家。在美國的金融體系中,信託機構與商業銀行享有同等地位。從資產擁有情況來看,美國的信託資產、銀行資產和保險資產三分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