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勞動合同的解除

  解除勞動合同***Dissolve A Labor Contract***是指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結束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關係。對於企業勞動合同的解除,多數國家都有自己的立法規定,並有各自嚴格的限制條件和程式。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勞動合同的解除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等。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對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式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該解除行為有效。但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

  ***1***過錯性解除。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過錯性解除的程式無嚴格的限制,且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在解除的條件上有限制性規定,一般適用於試用期內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勞動者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法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怕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解除。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併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也是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間。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醫療期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的長短確定為3~24個月。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對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履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義務或者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義務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還應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3***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裁員的人數限定為: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裁員的程式規定為: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裁員的法定情形限定為: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為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法律除規定解除條件和程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徵求工會意見外,還規定了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41條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蘭種情況:

  ***1***預告解除。

  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預告解除: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情形,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在用人單位有危及勞動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形時,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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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

  1.合同解除的前置環節。很多國家的勞動立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合同關係以前,要經過一些必要的環節:

  ***1***對勞動者進行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解除警告等;

  ***2***徵求工會或有關職工的意見;向主管部門或行政當局報告並經批准;

  2.簽訂合同解除的協議或發出合同解除的通知。合同的解除一般要由雙方當事人就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後果等依法簽訂書面協議;一方決定的解除也要由決定方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

  3.合同解除的後置環節。合同當事人就合同解除簽訂協議或發出通知後,依法還要經過以下的特定環節:

  ①工會出面。工會有權對有關合同的解除發表自己的意見,合同解除方尤其是企業管理者應當認真研究和對待工會的意見;

  ②爭議處理。若因合同解決出現爭議,還需經過調節、仲裁、訴訟或其他的辦法來加以處理;

  ③備案。合同的基礎還要由企業報主管部門或行政當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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