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簽訂的協議真離婚時還有效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謂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虛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通謀離婚,二是欺詐離婚。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假離婚的相關法律知識。
假離婚簽訂的協議真離婚時無效
小夫妻為優惠買到第二套房屋,辦理離婚手續時簽訂《協議書》約定房產分割,復婚後感情不和欲再次離婚,女方要求男方履行原協議。近日,寶山區法院判決對女方的訴求不予支援。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事業有成的陳先生貸款購買了位於本市薀川路1498弄某號502室一套房屋,並登記為該房屋權利人。
2009年1月1日,陳先生與比他小四歲的陳小姐登記結婚,第二年生育一子。
2012年本市房屋限購政策出臺,5月29日,兩人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並簽署了一份《自願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目前居住的房屋,離婚後權利歸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擔該房屋的剩餘銀行貸款,在兒子未滿18週歲前,不得私自變更、轉讓該房屋,否則女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回兒子的監護權及撫養權,並根據房產交易中心發票為準,將全部交易金額歸兒子所有;在兒子滿18週歲後,該房產需要與兒子共同協商處置,不得私自變賣、轉讓,否則兒子有權要求取得全部份額。協議還約定,女方離婚後仍居住在該房屋中。
同年6月13日,陳小姐以其一個人名義購買了本市岳陽路某號一套高層住宅,並登記為權利人。
三天後,陳先生與陳小姐再次登記結婚。
然而此後的生活並沒有原來設想的那麼美好,雙方為家庭瑣事開始爭吵,陳小姐也帶著兒子搬到岳陽路房屋居住。
今年7月,陳小姐向寶山法院起訴,稱復婚後陳先生對家庭不負責任,對孩子不聞不問,自己不得不帶著兒子搬離。為了保障兒子的合法權利,現要求確認薀川路房屋由兒子與陳先生共同共有。
庭審中被告辯稱,《自願離婚協議書》是基於特定目的訂立的,當時假離婚,購買岳陽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優惠,後來購房成功,雙方又復婚了,該協議不再具有約束力。即使算贈與關係,由於房屋產權未轉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法院判決採納了被告的抗辯意見。
以案說法
問:如何理解《自願離婚協議書》的約束力?
答:法院在審理中發現,2012年4月1日,案外人與陳小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陳小姐以242萬元購買岳陽路房屋。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他們離婚登記後一天,陳小姐向徐彙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查詢其名下住房情況,查詢結果為0條。6月5日,陳小姐向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交岳陽路房屋過戶材料,6月13日登記為岳陽路房屋的權利人,並於6月16日與被告復婚。從上述時間節點看,兩人在離婚後的半個月又復婚,而原告在這半個月內完成了岳陽路房屋的過戶手續,再結合離婚協議未涉及岳陽路房屋、離婚後原告仍居住在係爭房屋等事實,法院認為《自願離婚協議書》中關於係爭房屋的條款,可以認定為非兩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兩人沒有約束力。
問:復婚後《自願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
答:即使《自願離婚協議書》發生效力,在原被告復婚後,離婚協議未履行的部分也應終止履行,在兩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原告沒有權利要求被告繼續履行離婚協議。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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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謀離婚
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為。
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 雙方當事人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2*** 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而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給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
***3*** 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共同採取欺騙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法獲取離婚登記。
***4*** 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後,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離婚後置原先的約定於不顧,不願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5***一般假離婚多數為了某種利意.如落戶口,房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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