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合法不可以反悔嗎

  你聽說過離婚協議嗎?離婚協議,是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離婚協議的相關法律知識。

  離婚協議合法不可以反悔

  案情

  原告佟某與被告徐某在民政局辦理了登記結婚,佟某購買了房屋一戶,產權登記在佟某名下。後因感情不和,雙方於2014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登記,並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房屋歸徐某所有,該房屋貸款由徐某償還。 隨後,徐某償還房貸9萬餘元。徐某要求佟某履行產權過戶手續時,佟某拒絕辦理,並訴至法院,以欺詐、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該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故本案的房屋應按協議約定歸被告徐某所有。

  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佟某的訴訟請求。佟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該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涉及雙方當事人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效力問題。通常情況下,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詐、脅迫行為,使對方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主張被欺詐、脅迫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而這種舉證對當事人來說是及其困難的,即使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士也很難舉證。婚姻不同於合同,《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時,如果存在重大誤解或合同顯失公平,可以撤銷。”但婚姻法沒有此方面的規定。

  離婚時財產分割,是一方對自己權利的行使與放棄的過程。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於某種考慮,放棄自己在財產分割中應享有的權利。在離婚協議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所以,在處理離婚糾紛時,切莫意氣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權利。一旦簽訂協議書,沒有法定事由,是無法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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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協議的注意事項

  協議離婚程式中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情形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並提供有關法律諮詢服務。

  協議離婚需提交的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所謂"離婚意思表示"即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所謂"子女撫養"即子女隨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撫養權歸誰。多個子女的,要分別註明。子女跟隨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多少由雙方協商,但必須明確,撫養子女的一方放棄撫養費的也應當註明。

  所謂"財產及債務處理"係指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必須明確哪些財產歸誰所有,如有共同債務,則應註明由哪一方承擔,雙方分擔的,應註明哪一方分擔多少。所謂"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給予經濟上的幫助,以何種方式幫助或幫助多少,應寫明,如不存在該情況,也應註明。

  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情形

  律師提示您:所謂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情形,是指:

  1、一方要求離婚的;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