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暗藏的六大陷阱

  房地產中介行業是房地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地產中介貫穿在房地產業經濟執行的全過程之中,為房地產業的生產、流通和消費提供了多元化的中介服務。你對房地產中介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房地產中介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是定金鎖定交易,反悔即侵吞。一旦確定買方有購房意向,中介立即要求支付“誠意金”“意向金”等,規避“定金”的法律約束,試圖預先把部分佣金收入袋中,進而鎖定交易,並制定對己有利的約定。

  二是隱瞞瑕疵,誤導消費者。中介提供的資訊不實有兩個原因:一是業主沒有如實告知中介,但中介應當盡核對核查義務;二是業主如實告訴了中介,但中介故意隱瞞,比如房齡、抵押、缺陷、配套等等,購房者往往簽了居間合同後才知道存在這些不利因素。


  三是虛假承諾,誘使交易。為促成交易,中介信口開河,作出迎合買賣雙方交易意向的產權、費用等虛假承諾,消費者往往缺乏有效的書面證據導致不能依法維權。

  四是亂收費。當前房產中介行業慣例一般以不超過成交3%的幅度收取佣金,但還有按揭服務費、辦證費等各種名目收費。

  五是霸王條款。中介利用含糊不清、剝奪消費者權利的霸王合同條款,迴避自身違約責任,預設暗收費陷阱等。

  六是違規“變通”操作。為使雙方滿足房產交易條件,中介違法違規代辦社保、完稅等虛假證明,並趁機收取價格不菲的代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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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中介的設立條件

  ***1***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條件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是承辦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主體,包括房地產諮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設定進行了規範,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②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③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④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程式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到該業務發生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並於每年年初公佈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

  ***3***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義務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①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②遵守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③按照核准的業務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④按照規定標準收取費用。

  ⑤依法繳納稅費。

  ⑥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