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企業名稱的行為有哪些

  法人在以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如簽訂合同、抵押貨款時需要使用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必須經過核准登記才能取得。那麼你對侵犯企業名稱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侵犯企業名稱的相關法律知識。

  侵犯企業名稱的行為

  1、非法干涉企業名稱設定權。

  企業對其名稱具有獨立的設定權,只要企業在設定自身的名稱時,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只要名稱符合真實性原則,且不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2、非法干涉企業變更名稱權。

  企業對其名稱權有依法變更的權利,只要不違背國家設立企業名稱權的相關禁止性規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非法干涉企業使用名稱權。

  這其中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1***非法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企業名稱權是一種獨佔使用權,除企業自身外,其他企業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使用該名稱,否則構成侵權。非法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權的行為以冒用他人企業名稱和盜用他人企業名稱兩種較為典型。

  冒用他人企業名稱是指冒充他人企業名稱,而為自己企業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即冒名頂替;盜用他人企業名稱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以他人企業名稱進行營利活動,給權利人帶來不利益的行為。其次,行為人故意將自己的企業名稱與他人的企業名稱相混同,給企業名稱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失的行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侵權行為。

  ***2***不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企業名稱經部分或整體轉讓後,受讓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而未使用的行為同樣是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的行為。

  4、非法干涉企業轉讓名稱權。

  企業名稱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具有財產的可轉讓性。按照《企業名稱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企業名稱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併轉讓,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准。

  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因此,企業名稱轉讓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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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名稱的取得

  一般而言,企業名稱選定後,非經登記公示不能取得專有使用權,同時企業名稱登記公示也是維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目前,大多數國家都要求企業名稱只有經法定程式註冊登記後,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否則,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瑞士債務法第954條規定,必須在商業登記機關方可取得商主體身份者,其商業名稱必須登記註冊

  《德國商法典》第29條規定,每一位商人都負有義務將他的商號向其商業所在地商事登記法院申報登記,只有申報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中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3、29條作了相應規定。

  從國際社會立法的現狀來看,對名稱專用權的保護範圍呈現出更為寬鬆的趨勢,即立法既確認和保護已註冊的企業名稱,同時也保護未註冊的企業名稱。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8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註冊的義務,也不論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

  《班吉協定》附件5規定商號權可以從兩條途徑取得:一是首先使用某個商號,二是首先就某個商號獲得註冊。

  《發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範法》第48條規定:“儘管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了任何登記商號的義務,這種商號即使在登記前或者未登記,仍然受到保護,而可以對抗第三者的非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