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有什麼特徵
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稱為承攬合同。你對承攬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承攬合同的法律知識。
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徵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不可或缺的一類合同,承攬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呢?
第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標準和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也就是說,定作人通過簽訂承攬合同所欲得到的並非承攬人的單純的勞務,而是其勞務的結果,承攬人提供的勞務只有與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滿足定作人要求。這一特點決定了其標的只能是作為義務,否則將無法實現合同目的,這一特徵也決定了將其與僱傭、服務等單純提供勞務的合同區別開來。
第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完成並交付的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在合同訂立時是不存在的,而必須通過承攬人的承攬行為來完成。無論定作物的最終成果以何種形式體現,它都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滿足定作人在合同訂立之時的合同目的。
第三,承攬人完成工作具有獨立性。
具體分為工作上的獨立和人格上的獨立。工作上的獨立是指,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訂立承攬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對承攬人的能力、條件等基礎上,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承攬合同內容。如承攬人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對此向定作人負責。人格上的獨立是指承攬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約束,享有獨立的工作空間,只要在約定的期間完成工作內容即可。綜上,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
第四,承攬合同具有人身信任依附性。
定作人之所以與承攬人簽訂承攬合同是基於對承攬人進行了解之後產生信任而決定的,定作人相信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裝置和勞力能獨立完成工作的合同。基於這種信任基礎,承攬人不得未經定作人統一而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否則就違背了承攬合同訂立的基礎。
第五,承攬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不要式合同。
承攬人與定作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承攬合同即可成立生效,無須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因此為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一旦成立,當事人雙方均需負擔一定的義務,且雙方的義務是相對應,一方的義務就是他方的權利,反之亦然,因此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人要付出自己的勞動,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要向承攬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承攬合同一經依法成立,如無附條件、附期限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負擔義務。鑑於承攬合同系雙務合同,一方的權利就是對方的義務,反之亦然。所以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的義務是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受領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承攬人的義務是完成工作成果;依約提供材料;接受定作人的監督、檢驗;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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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定作物
1、原材料的消耗定額問題: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為了防止承?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詮ぷ髦欣朔訊ㄗ魅說腦?牧希?梢栽誶┒┖賢?憊娑ǔ欣咳聳褂迷?牧系南?畝ǘ睢R?蟪欣咳吮咀啪?媒讜莢?蚴褂迷?牧希?綣????牧舷?畝ǘ畹撓Τ械O嚶υ鶉巍?/p>
2、定作物樣品的封存保管問題:
若存在定作物樣品的,樣品應進行封存並當場由承攬人和定作人確認後簽字。此外,樣品的保管問題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樣品一般由承攬人保管,承攬人提供的樣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規定保管人保管義務,並要求若保管不當造成損失或丟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3、定作物的後期保證問題:
因有些定作物無法在檢驗當時就發現問題,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規定在一段期限內承攬人要保證定作物的質量合格問題,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當造成定作物存在問題以外,承攬人應負責定作物的無償修復或更換。此外,質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還應負賠償責任。
二、支付款
1、定金條款的規定:
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若採用定金的擔保方式的,定金數額一般以合同總額的20%為限,且交付時間要在承攬人進行加工定作之前。同時規定,若是承攬人違反合同時,應雙倍返還定作人定金;若是定作人違反合同時,承攬人不返還定金。
2、關於結算方式應注意:
結算方式是指價金和其它費用的清結方式,包括現金結算和轉帳結算兩種。要注意,除了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以外,承攬合同的結算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
三、關於合同中提交定作物的規定
1、提交期限問題:
在約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時應注意計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時間;
2、提前或延期提交問題:
合同中應規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攬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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