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請示模板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下文是不動產登記的請示範文,歡迎閱讀!

  一

  目前,困惑我們的問題是:《擔保法》第四十二條“以城市房地產或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部門”的規定,是否繼續施行,如施行,是否違背《物權法》中關於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 的規定;經過政府授權的工商機關,是否能繼續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二

  國土資源部:

  你部《關於建立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有關問題的請示》***國土資發〔2014〕1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國土資源部牽頭的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14年2月24日

  三

  六安市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局***:

  我區於2016年5月18日正式啟動不動產登記工作,經過近三個月的不斷摸索和學習,逐漸完善不動產統一登記業務流程,規範操作登記程式,基本實現便民高效的登記要求。但是在我區不動產登記執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了原來分散登記中的弊病,導致了部分不動產統一登記嚴重滯後,大大影響了我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的受理和形象,故特向上級反饋存在的問題,懇請給予指導。現將問題反饋如下:

  問題一:辦理了房屋登記,但沒有辦理土地登記,查詢房屋登記資料只有土地權屬證明。

  2009年之前,金安區各鄉鎮普遍存在由當地土管建設所為登記申請人開具土地使用證明,證明的基本內容是申請人所佔土地屬於國有土地,界址清晰,面積準確,無權屬糾紛、土地證正在辦理之中等,申請人僅憑藉該證明就進行房屋登記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但土地一直沒有登記,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不明確,四至模糊,面積未實測。

  問題二:辦理了房屋登記,但沒有辦理土地登記,查詢房屋登記資料也沒有土地權屬證明。

  金安區早期房屋登記中不需要土地登記或土地證明,但房屋登記材料中寫有土地證書號***經查沒有土地登記資料***,其土地性質集體、國有不清晰,劃撥、出讓不明確,也無土地使用權的任何資訊,但已經辦理了房屋登記並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現在辦理不動產,無法鑑定土地使用權性質。

  問題三:辦理了土地登記但沒有辦理房屋登記。

  金安區於2010年已完成“三權”登記發證工作,但因鄉鎮規劃等原因,特別是農村宅基地沒有建房部門頒發的《規劃許可證》,房屋資訊不能記載,無法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

  問題四:早期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但現在查詢不到土地登記資料,在變更時,如何解決不動產統一登記?

  特此請示。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