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有什麼關係

  勞務派遣是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人力資源公司租賃或通過人力資源公司選聘所需人才,並通過人力資源公司為派遣人員辦理勞動合同管理、發放薪酬、辦理社會保險、保管檔案、員工溝通,以及勞務糾紛處理等全方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勞務外包是指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給一個服務機構來完成。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這兩者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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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是兩種不同的用工方式,其法律結構和法律關係主體責任設定大有不同。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勞動派遣等,即勞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單位條件的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它將本為一體的僱傭、使用環節分離,形成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受派勞動者三方關係。它的特點是勞務派遣用人單位“招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工不招人”。勞務派遣一般由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由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動者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因此鑑別勞務派遣關係的關鍵點在於:一是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之間存在勞務派遣協議;二是由派遣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三是用工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管理。

  勞務外包,也稱業務外包、勞務外包等,它是用人單位整合其外部優秀的專業化資源,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一種管理模式。勞務外包一般由用工單位將其部分業務或工作發包給相關外包單位,由該外包單位自行安排勞動者按照用工單位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形成用工單位、外包單位、勞動者三方關係。勞務外包特點是以“委託合同”之名完成“勞動合同”之實,用工單位無需承擔用工責任,而由外包單位承擔用工管理責任。因此鑑別勞務外包關係應主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用工單位與外包單位之間存在委託合同;二是外包單位負責管理勞動者;三是由外包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共同之處是,用工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它們的之間主要區別是:

  1.法律適用不同。勞務派遣則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屬於社會法範疇,帶有一定的公法性質,更多體現對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關照,比如用工單位在具備法定退回條件時方可向勞務派遣單位退回勞動者,不得隨意退回;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更多崇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無禁止即自由;

  2.對勞動者的管理許可權不同。勞務派遣中的勞動者,主要由用工單位直接管理,用工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適用於被派遣勞動者;勞務外包中,從事外包勞務的勞動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發包人不得直接對其進行管理,發包人的各種規章制度也並不適用於從事外包勞務的勞動者,否則就相當於一隻腳邁入了勞務派遣的門檻。對勞動者管理許可權的不同,是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最核心的區別,要想做到“真外包”,發包人必須切斷對從事外包勞務勞動者的直接管理,發包人的要求、指令最好直接下達給承包人在外包勞務現場指派的管理人員。

  3.勞動風險的承擔不同。勞務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勞動過程,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結果不負責任,被派遣勞動者有可能“成事”,也可能“敗事”,成敗的風險由用工單位承擔;勞務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發包人關注的是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至於承包人如何完成工作,發包人並不關心,承包人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約定時才能獲得相應的外包費用,從事外包勞務勞動者的勞動風險與發包人無關;

  4.用工風險的承擔不同。勞務派遣作為一種勞動用工方式,用工單位系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係中的一方主體,需承擔一定的用工風險,比如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勞動者的用工風險與發包人無關,發包人與承包人自行承擔各自的用工風險,各自的用工風險完全隔離。

  5.經營資質要求不同。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獲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法人實體;勞務外包中的承包人一般都沒有特別的經營資質要求,除非有特別法的規定。

  6.會計處理不同。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納入用工單位工資總額的統計範圍,具體包括用工單位負擔的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以及各種津貼、補貼等,但不包括因使用勞務派遣人員而支付的管理費用和其他用工成本;在勞務外包活動中,承包人在發包人支付的外包費用中向從事勞務外包工作的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外包費用不納入發包人的工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