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能否自主選擇補償方式

  拆遷補償,又名徵收補償,是在徵地過程中對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價值評估後對該房屋合法拆除並給予房屋產權所有人一定補償。城中村建設免不了房屋拆遷,房屋拆遷之下又有拆遷補償,你對拆遷補償知道多少?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拆遷補償的相關法律知識。

  被拆遷人可以自主選擇補償方式

  1、拆遷補償的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作為主要方式。其原因:

  一是貨幣補償操作簡單,且一次性了斷,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後續問題;

  二是貨幣補償更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不受地點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質量不好而使拆遷雙方產生矛盾;四是更好地體現新《條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條件實行貨幣補償的,儘可能實行貨幣補償。


  《條例》規定了拆遷貨幣補償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等價有償,採取的辦法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辦法確定。對於貨幣補償的具體辦法各地有所不同,許多地方對此出臺了法規或規章予以規範。

  ***2***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並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也就是說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後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

  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無論是居住房屋還是非居住房屋均可採用產權調換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

  差價結算以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實質上是結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與調換房屋市場價的差價,多退少補。相當於先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其房屋的評估價進行補償,再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購買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

  2、被拆遷人能自主選擇補償方式嗎?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根據法律規定,房屋被徵收後,應當給予被拆遷人公平的補償,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選擇產權調換的,能獲得徵收房屋和調換房屋的差價,總之具體的補償範圍和方式可以在補償協議中約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3、拆遷補償須貨幣補償與房屋安置並存嗎?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補償有貨幣補償和房屋安置兩種方式,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拆遷人可以對被拆遷人予以貨幣補償,也可以予以其房屋安置,並另付其調換房屋與被拆遷房屋的差價,但並非一定要貨幣補償與房屋安置兩種方式一併實施。具體補償方式由拆遷雙方當事人在拆遷協議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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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遷補償分類說明

  拆遷補償大多按照土地性質和房屋的使用用途兩種情況來分類。

  土地性質分類

  拆遷補償根據土地性質可以分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兩種。

  以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分別是由《拆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調整。城鄉間兩種不同的地權,適用兩種不同的徵收補償制度。

  2011年新頒佈的《徵收條例》適用於城市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拆遷仍然依據《土地管理法》,這導致了同樣是房屋徵收與補償,城鎮與農村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造成了立法和執法上的不公平。

  為了解決城鄉實行不同的徵收補償制度的問題,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將參照《徵收條例》中確立的基本原則,國有集體土地有望實現同價同權。

  使用用途分類

  拆遷補償根據房屋用途可以分為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兩種。

  房屋用途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決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規劃設計的用途,它決定了房屋用途的內容。“住宅”是專供居住的房屋,“商業服務用房”是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二者是兩種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正是房屋的用途區別,其在設計規劃上和建築結構上還有價值產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遷補償也有所不同,遂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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