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的房屋也能被繼承嗎

  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即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繼承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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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處理被拆遷房屋補償權轉移時,要堅持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對此,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

  一是承受拆遷補償合同的權利義務時,義務跟著權利走,誰承受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例如,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配偶享受了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就必須承擔該被拆遷房屋按時搬遷的義務。其子女如對補償權有爭議,應由其負責解決。如承擔不了相應的義務,其權利的承受則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援。

  二是在分配被拆遷房屋補償權時,除了確需照顧的弱者之外,原則上繼承人之間應是多盡義務多分,少盡義務少分,不盡義務不分。突出的規定是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繼承人在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合同和履行合同義務時,對此權利義務的規定應當事先知曉,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哪些財產屬於遺產的範圍?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範圍,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哪些財產不屬於遺產的範圍?

  下列權利、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之後不能作為遺產:

  1. 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 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類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的,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絡。這些權利義務在債權人死亡時,不能作為遺產。

  3. 國有資源使用權。在我國,採礦權、狩獵權、漁業權等國有資源使用權都是經特定程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人慾從事被繼承人原來的事業,須自行申請,經核准取得相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

  4. 承包經營權。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在這裡,被繼承人在承包經營中投入的財產,應得的個人收益屬於遺產,應按繼承法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都不是遺產。如果法律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由繼承人承包。

  5. 宅基地使用權。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但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案例】

  張某和李某為夫婦,在渭南市城中村有房屋一棟,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夫婦在外工作,小兒子隨父母生活,2011年之前張某和李某去世,2011年4月,渭南市開始房屋拆遷,小兒子夫婦在沒有通知大兒子夫婦的情況下和房屋拆遷部門簽訂了房屋拆遷合同。2011年年底,房屋被拆,大兒子夫婦知道後,要求分割,拆遷補償約定的3套房屋和65萬元。

  【律師解答】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為被拆遷人。作為被拆遷人才有權利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並取得拆遷安置補償費。本案中,房屋所有權人在去世後,該房屋沒有遺囑處分,則應當進行法定繼承。由於各繼承人沒有辦理繼承手續,沒有對該房屋重新進行所有權登記,則房屋的所有權為各繼承人共同共有,處理該房屋的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中小兒子不是單獨的被拆遷人,全部繼承人才是被拆遷人。拆遷所獲得之補償費用應當為全部繼承人共同共有並共同處分,也就是由大兒子和小兒子共同處分。小兒子無權單獨支配或確定如何分配,且不因小兒子單獨簽訂拆遷合同而享有法律規定以外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