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五大問題答疑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指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你對勞動爭議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勞動爭議的相關法律知識。

  

  網友提問:單位一員工無法勝任工作,調到別的崗位也不行,這種情況能否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律師答覆:根據我國勞動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網友提問:單位以我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可以嗎?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律師回覆:根據勞動法第四十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關係。同時根據勞動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所以你可以獲得賠償。

  網友提問:我與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因單位我應聘到單位是負責一個拆遷的專案,但現在該專案因為種種原因暫停。故單位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與我解除勞動合同,這合理嗎?可以獲得多少賠償?

  律師回覆:根據勞動法第40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網友提問:勞動者在應聘到一家用人單位時,有哪些知情權?

  律師答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當然,用人單位也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網友提問:大學應屆畢業生提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從何時起算?

  律師答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係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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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

  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

  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製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後生效。生效後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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