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沒有抵押登記不可優先受償
房屋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購商品住房抵押,貸款銀行為借款人提供一攬子資金服務,滿足其購買住房、車位、大額耐用消費品、汽車和住房裝修等多種需求的人民幣貸款。你對房屋抵押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房屋抵押的相關法律知識。
案情簡介
2012年3月7日,南昌市某物資總公司向陶某借款,雙方簽訂房屋抵押借款協議一份,約定:借款金額為50萬元,借款期限2個月。同時物資總公司以其公司名下的一棟房產的一層提供抵押。
同日,陶某將50萬元現金交付給物資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其後,物資總公司將借據及抵押房屋產權證原件交由陶某。
當月22日,物資總公司再次向陶某借款,雙方又簽訂房屋抵押借款協議一份,約定:借款金額為100萬元,借款期限1個月。同時,物資總公司以其公司名下該棟房產的第二層提供抵押。
同日,陶某將100萬元現金交付給物資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其後,物資總公司將借據及抵押房屋產權證原件交由陶某。
另外,兩份合同中所涉抵押房產,未在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陶某本以為對方提供了房產作抵押,隨知因該抵押未在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無權主張優先受償權。
法律解讀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被告分兩次共向原告借款150萬元未歸還,有被告出具的房屋抵押借款協議及借據為證,證據確鑿,法院予以確認。
被告拖欠借款不還,釀成本案訴訟,應負本案的全部責任。
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其借款150萬元,於法有據,予以支援。但對原告主張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因雙方借款協議及借據中均未涉及利息的約定,視為不支付利息,原告可主張借款到期後的逾期利息。
對於雙方約定的抵押房產,因僅交付了房屋產權證而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鑑於原告訴請中未主張優先受償權,法院不作處理。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南昌市某物資總公司歸還原告陶某借款150萬元,並承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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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的特徵
***1***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擔保,原債權債務關係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條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謹慎保養所抵押房屋。
***3***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
***4***抵押物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如果抵押房屋是國有房屋,則抵押人必須對該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
***5***房屋抵押權的設定,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並應明確規定擔保的範圍。
***6***房屋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後,並不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7***房屋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給第三人時,房屋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權,房屋受讓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