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麼認定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權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行政相對人的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權的認定

  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權是行政相對人的一項程式性權利,是指受行政權力影響的個人或組織有權參與行政權力主體做出行政行為的過程,以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如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參與決策的制定、參與與自身有利害關係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等等。

  “現代行政程式的中心理念就是,改變傳統行政法中行政相對人一味被支配的被動地位,賦予行政相對人各種程式性權利,通過行政程式公開、行政相對人的參與,產生實體結果,通過程式正義吸收不滿,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正”。


  我國法學家認為公眾參與的價值在於:

  第一,公眾參與有利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具體行政行為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單方面對自己做出不利的處理,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二,公眾參與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決策、行政決定的理解,從而有助於消除行政決策、行政決定在執行中的障礙,保證行政決策、行政決定的順利貫徹執行。

  第三,公眾參與有利於消除歧視、偏袒,保障社會公正。

  第四,公眾參與有利於加強對行政權力行使的監督,防止腐敗。

  第五,公眾參與有利於加強公民的主體意識,健全公民的人格。

  第六,公眾參與有利於為國家行政權力向社會轉移,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創造條件。

  從反面說,每個人或任何一個人的權利和利益,只有當有關的人本人能夠並習慣於捍衛它們時,才能免於被忽視。強調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權,有利於行政權力目標的實現。

  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通過行使參與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直接民主”的方式彌補了“間接民主”——代議制的不足;對行政權力主體來說,由於行政相對人的介入,可以獲得多元資訊,提高決策、決定質量;避免牴觸情緒,更易決策、決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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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對人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行政相對人進行不同的分類。

  一、個人相對人與組織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以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組織體為標準,可以分為個人相對人和組織相對人。個人相對人不一定是單個的個人,在一定的具體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主體的行為可能涉及多個個人。只要這些個人不構成一定的組織體,相互之間無組織上的聯絡,即使這些個人數量再多,他們仍是個人相對人,而非組織相對人。

  二、直接相對人與間接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以與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關係為標準,可以分為直接相對人和間接相對人。直接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直接物件,其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直接影響,如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的申請人,行政徵收的被徵收人,行政處罰的被處罰人,等等;間接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間接物件,其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間接影響,如治安處罰關係中受到被處罰人行為侵害的人,行政許可關係中其權益可能受到許可行為不利影響的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公平競爭人或相鄰人***,行政給付關係中依靠給付物件撫養或扶養的直系親屬,等等。

  三、作為行為的相對人與不作為行為的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以影響其權益的行政行為的主式為標準,可分為作為行為的相對人與不作為行為的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作為方式影響的稱為“作為行為的相對人”,如行政徵收、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相對人遠離不作不行不的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不作為方式影響的稱為“不作為行為的相對人”如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其人身權益或財產權被侵害的相對人、行政機關不依法發給其撫卹金或者對其申請許可證照的請求不予答覆的相對人,等等。

  四、抽象相對人與具體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以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是否產生實際效果為標準,可以分為抽象相對人與具體相對人。行政行為對其權益尚未產生實際影響而僅僅具有潛在影響的相對人是抽象相對人,行政行為對其權益已產生實際影響的相對人是具體相對人。

  五、授益相對人與侵益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以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對其權益性質為標準,可分為授益相對人與侵益相對人。行政行為對其權益產生有利影響,即通過行政行為獲取某種權益的相對人為授益相對人;行政行為對其權益產生不利影響,即因為行政行為而失去某種權益或使其利益受到侵害的相對人為侵益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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