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罪要怎麼認定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75條高利轉貸罪之後,增加了騙取貸款罪,作為刑法第175條之一。如何具體認定騙取貸款罪,特別是依法區分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近似罪名,司法實踐中應結合具體案例予以深化理解。司法機關應當在查清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準確認定騙取貸款罪的“欺騙手段”和“重大損失”要件。

  被告人李某某在誤信某集團公司有能力歸還貸款的情況下,同意了該公司提出的通過被告人以虛假迴圈貿易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供其使用的要求。被告人李某某於是就採用提供虛假財務報表和虛假合同等方法,隱瞞公司鉅額虧損以及虛假迴圈貿易的事實,騙得銀行貸款千萬餘元,並造成銀行最終經濟損失上千萬。該案的處理,涉及到對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是以騙取貸款罪認定還是以貸款詐騙罪論處,抑或是其他罪名。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75條高利轉貸罪之後,增加了騙取貸款罪,作為刑法第175條之一。如何具體認定騙取貸款罪,特別是依法區分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近似罪名,司法實踐中應結合具體案例予以深化理解。司法機關應當在查清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準確認定騙取貸款罪的“欺騙手段”和“重大損失”要件。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設罪名。刑法第175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騙取貸款罪的立法背景是,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不應當把從銀行獲取貸款後還不上的,都作為貸款詐騙罪處理。考慮到實踐中以欺騙手段獲取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貸款,客觀上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刑法修正案***六***》將其入罪。認定騙取貸款罪的關鍵有兩點,一是對欺騙手段的認定,二是對“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收集證據,在主觀方面證明被告人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故意。同時,要注意查詢充分證據,證明犯罪的實際後果非常嚴重,符合騙取貸款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要求。

  在認定騙取貸款罪時,還須注意區分本罪與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相似罪名的區分。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區別點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目的,或者證明其非法佔有目的證據不足的,只能認定為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均設定在刑法的同一條中,兩罪主觀上均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但在客觀行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為人騙取貸款以後再高利轉貸給他人,其行為就可能同時符合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最終選擇適用哪一罪名,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違法所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損失等情節。對於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一般選擇認定騙取貸款罪,以突出犯罪行為的欺騙性和對金融秩序的嚴重危害性特徵;如果沒有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行為人通過轉貸牟利的,一般傾向於認定為高利轉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