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的情節要怎麼認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你對立功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立功的相關法律知識。
立功情節的認定
一、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行為。
二、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行為。
法律快車小編溫馨提示: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對於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
三、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
2、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四、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五、對立功情節的處理原則
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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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表現形式
刑法第68條第1款規定了立功的兩種形式:
一是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犯罪分子被羈押或者歸案後,不僅如實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還主動地揭發其他人的犯罪行為,包括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
這種揭發必須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如果經過查證,發現其揭發的情況不是事實,或者無法證實,或者不屬於犯罪行為,則這種的揭發不是立功。
二是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使偵查機關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應是指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線索,即能夠證明犯罪的重要事實、犯罪人或者有關證人等。
提供的重要線索必須是實事求是的,司法機關能夠據此查明犯罪,偵破案件。如果經過偵查,發現提供的線索不實,或者無法證明發生過犯罪,或者不屬於犯罪行為的,就不應當認為是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