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債權可否進行抵押

  債權是一方當事人請求他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私法上權利。那麼你對債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債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普通債權不可以抵押

  一、普通債權可以抵押嗎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的客體有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屬於權利,所以債權不能抵押,但是債權可以進行質押。

  二、債權質押的方式

  《擔保法》對普通債權出質的方式與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確,根據質權設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有:

  1、質押人與質權人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約定質押的債權性質、債務人名稱、具體金額、到期時間等內容。

  2、依《擔保法》原理,權利質權的設定應當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將權利質權存在的事實表現於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曉,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後果。

  《擔保法》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見,證券債權質押以向質權人移交權利憑證的佔有作為公示方式。

  對於性質上不能以交付權利憑證而設定質權的財產權利,《擔保法》規定了以登記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標權、專利權出質以登記之日起生效。

  普通債權一般不具備特定的權利憑證,無法以權利憑證的交付作為公示方式,但《擔保法》亦未規定普通債權質押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不能以雙方未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作為普通債權質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質權人為保證自已質權的安全,應當在質押合同中約定設質人交付債權證明檔案的義務,質權人可通過對債權證明檔案的審查來控制風險。普通債權質押由於缺乏對其質權的公示方式,質權不應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3、質押人應當其質押的債權的債務人***又稱第三債務人***發出通知書,通知第三債務人該債權已質押的事實,並且明確質權人有保全質押債權的權利。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債權屬於權利,不能成為抵押的客體,債權只能進行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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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券的分類

  一、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根據發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

  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二、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標的物屬性得不同***

  三、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債的主體雙方人數***

  四、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各方各自享有得權利或承擔得義務及相互間關係***

  按份之債的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在連帶責任中,連帶債權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任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於消滅,但連帶債權人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五、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

  六、主債與從債。***兩個債之間的關係***

  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於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七、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