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債權能否抵押

  債權是一方當事人請求他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私法上權利。 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的客體有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屬於權利,所以債權不能抵押,但是債權可以進行質押。

  債權質押的方式

  《擔保法》對普通債權出質的方式與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確,根據質權設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有:

  1、質押人與質權人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約定質押的債權性質、債務人名稱、具體金額、到期時間等內容。

  2、依《擔保法》原理,權利質權的設定應當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將權利質權存在的事實表現於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曉,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後果。

  《擔保法》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見,證券債權質押以向質權人移交權利憑證的佔有作為公示方式。對於性質上不能以交付權利憑證而設定質權的財產權利,《擔保法》規定了以登記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標權、專利權出質以登記之日起生效。

  普通債權一般不具備特定的權利憑證,無法以權利憑證的交付作為公示方式,但《擔保法》亦未規定普通債權質押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不能以雙方未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作為普通債權質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質權人為保證自已質權的安全,應當在質押合同中約定設質人交付債權證明檔案的義務,質權人可通過對債權證明檔案的審查來控制風險。普通債權質押由於缺乏對其質權的公示方式,質權不應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筆者建議,能否通過公證方式以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3、質押人應當其質押的債權的債務人***又稱第三債務人***發出通知書,通知第三債務人該債權已質押的事實,並且明確質權人有保全質押債權的權利。

  相關閱讀: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1. 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2. 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後果是不同。那麼,二者有什麼區別呢?

  ***1***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範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