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商事仲裁的糾紛案件有哪些
商事仲裁是指在國際間民事或商業交往中,特別是在對外貿易和海洋運輸方面,當事人各方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爭端交由一名或數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解決,各方並同意按照仲裁庭作出的裁決予以執行的制度。你對商事仲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商事仲裁的相關法律知識。
可以申請商事仲裁的糾紛案件
仲裁的範圍,即仲裁可以解決爭議的範圍,也就是爭議的可仲裁性問題。我國《仲裁法》第2條、第3條與第77條對仲裁範圍從不同角度作出相應的規定。
***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範圍
《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裡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通常是指因侵權而產生的財產權益糾紛。也就是說,可以根據仲裁法仲裁的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1.當事人之間具有平等性,如果當事人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非平等性關係,則該爭議不能申請仲裁。
2.仲裁事項具有可處分性,也就是說,當事人只有對具有可處分性的事項,才能通過簽訂仲裁協議的形式將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3.爭議內容具有財產性,即當事人可以提請仲裁的事項一定是基於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產生的爭議。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範圍
根據《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這類糾紛是基於特定身份關係而產生的,這種以人的特定身份為基礎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一旦產生,往往就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對其爭議也需要通過相應的法定程式才能解決,因此,這類糾紛不得仲裁。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這裡主要涉及國家各類不同機關之間權力的劃分,其中,行政機關是國家專門設立的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機構,對於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當事人不得協議交由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3. 可以仲裁,但是不適用仲裁法的範圍。根據《仲裁法》第7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適用仲裁法。
此外,從我國關於勞動爭議以及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其他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來看,這兩類糾紛案件應當仲裁,而且,仲裁是提起相應民事訴訟的前置性程式,即只有經過仲裁解決,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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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特點:
1、機構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時,應當選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這表明,在我國只能採取機構仲裁的方式,而不能進行臨時仲裁。
2、對涉外仲裁進行特別規定
基於涉外仲裁自身的特點,仲裁法以專章對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項作出了有別於國內仲裁的特別規定。包括涉外仲裁機構的設立、仲裁員、採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不予執行等。
3、仲裁和調解相結合
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表明仲裁程式和調解程式的有機結合是我國仲裁的顯著特點。